政治学有什么用?(日常人文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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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该在社交媒体上谨言慎行吗?

密尔‖范伯格‖格林沃尔德

你突然火了。这不是你的本意,但是你恶搞一个宗教团体的视频在网络上像病毒一样大肆传播,现在这个秘密宗教团体的高级律师试图用各种法律手段威胁你。但这是个自由的国家,对吧?你连自己想说的话都不能说了吗?

在民主社会,言论自由长期被奉为最基本的原则。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保了言论自由,《世界人权宣言》(1948)将言论自由拓展为“表达自由”,包括了言论自由和所有媒介上的写作自由。然而在实践中,为了保护公众,人们通常认为言论自由需要受到限制。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在《论自由》(1859)里用了很大的篇幅来捍卫言论自由的价值。在民主社会中,代表大多数的当权者通常会忍不住去压制他们眼中的极端言论、不道德言论、有害言论,甚至仅仅是反对观点(不论以何种立场)。然而,压制异议不仅会削减社会的自由,它还会在许多其他方面造成危害,其中有三点密尔认为是最重要的:

(1)(少数派的)反对观点可能是对的,而压制反对观点会让大多数人失去矫正自己错误观点的机会;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2)即便少数派观点是错的,(正确的)多数派观点也能通过捍卫自身而得到加强,而我们也就更加了解它为什么是对的;

(3)也许少数派观点和多数派的观点各有各的道理——它们都是部分真理——那么自由的讨论会为我们呈现出完整的图景,而无论是双方还是社会整体,都将因此获益。

这些观点看起来都很有道理,甚至很有说服力。那么对言论的限制又是怎么回事?

伤害和侵犯

相对而言,密尔讨论限制言论自由的篇幅就比较少。这一部分是因为,他感觉在当时的社会,言论自由是受到威胁的;另一部分原因在于,为限制言论自由而辩护的理由要少于为保护言论自由所需要的论证。他认为限制言论自由的唯一基础,要么是使人不受伤害(比如煽动罪犯私闯民宅),要么是使人免于诽谤中伤(比如口头或者写文章编造事实玷污他人名誉)。除了这些情况,无论人们的言论多么不得人心,或者多么让他人感到受冒犯,都不应对这些言论进行限制,任何对于表达自由的限制都会使得自由本身受到更大的损害。

密尔观点的问题在于,他低估了不实言论可能产生的伤害。例如,种族主义者或者性别歧视者的观点也许不会导致暴力、诽谤或者中伤,但可能会助长偏执和不包容的舆论态度,而这最终会产生实际伤害。密尔可能会反驳说,多数派(反性别歧视、反种族主义)的正确观点通过理性的证明能驳倒错误观点,而错误观点只会将正确观点反衬得更加强大。但是,这是否高估了人们批判性分析观点的能力?换句话说,密尔对人性和当时社会的态度过于乐观,而且过于高看人们的文化水平和理性分析能力。

有害言论

不得人心的言论

言论自由

美国哲学家乔尔·范伯格(Joel Feinberg,1926—2004)认为,对于表达自由的限制不应当仅仅局限于“伤害”,他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后来通常被称为侵犯原则。范伯格设计出一个思想实验,他设想了一种乘坐公交车的场景,你在车上目睹了很多事情,让你产生不快、厌恶、愤慨、尴尬、羞愧、生气以及其他负面情绪,但是按照密尔的定义,你没有受到任何切实的“伤害”。范伯格的观点就是,至少其中一些令人感到受侵犯的言论应当是非法的,因为我们应当避免让人们受到侵犯或打击(也就是更广义的“伤害”)。大多数自由社会确实会以这样的方式保护大众。在大多数地方,你都不能在市中心裸奔或者在当地商场做爱。

每个人都有言论和表达的自由;这种权利包括不受干扰地保留自己意见的自由,以及在任何媒体上不受限制地寻找、获得或者发表自己意见和信息的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

基本哲学问题

应该通过法律来限制言论自由吗?如果应该限制,依据是什么?

然而,范伯格的“侵犯”不仅不同于密尔的“伤害”,而且更加难以定义。正如我们难以定义何为“有使易受影响的人群堕落、腐化的倾向”(即所谓的希克林测试,长期以来,它都是判定何为淫秽的立法基础),要判断某件事情是否有侵犯他人的倾向,最终会落入主观和标准的多样化。随着舆论观念的不断变化,反淫秽立法在过去的一个半世纪里也不断地改弦更张。很多过去被认为是“不正确的”或者“不道德的”而遭到禁止的作品——比如詹姆斯·乔伊斯的《尤利西斯》和D.H.劳伦斯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现在也被纳入经典文学的范畴中。因此,在这个互联网和边界开放的时代,有些人会认为审查和梵蒂冈的《禁书目录》(试图控制并禁止那些腐化信众信仰和道德的出版物,它本身已经在1966年被天主教会废弃了)一样,都是过时的东西。范伯格也曾试图提出几条原则,用于判断言论和出版物是否违法,例如言论涉及的范围、影响持续的时间、人们是否可以轻易回避它等,但是,侵犯原则仍然过于宽泛,且与现实存在隔阂,因此不易于应用。

言论自由的悖论

还有一些人认为,互联网让观点更容易得到分享和传播,这意味着我们需要更加警惕,而非放松言论管制。仇恨言论就是一个恰当的例子,所谓仇恨言论就是对具有特定特征(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性取向等等)的个人或者群体的言论攻击。美国对待仇恨言论的态度最为宽容,只要该言论不包含严重的人身伤害威胁就不会受到管制;但许多国家在言论方面的限制非常严格,会对犯有此类罪行的人处以罚款或者监禁。如果某个宗教教派拥有合法地位,那么你对该教派的评论,就会受到言论自由法甚至是亵渎法的约束。近年来,即使在传统的自由社会中,基于这些原因的起诉也有所增长。

美国作家格伦·格林沃尔德(Glenn Greenwald,1967— )曾在《沙龙》杂志的网站上撰文谈论审查与监管的问题,他指出这种立法不仅具有一种令人担忧的威权要素,而且也无法真正实现它的目标。相反,审查制度会把特定的观点赶入地下,它们将在阴暗中继续生存且得不到讨论。因此,格林沃尔德的解决方案和密尔的相近:为了击败极端言论,我们不仅要允许它们存在,还要积极地同它们对话,这样我们才能揭示出它们的错误之处。但是作如是观的他难道不会面临与密尔同样的反驳?与其说这会让更多人理性地参与到这些话题中,不如说这会让更多人受到仇恨言论的影响或伤害。

给予国家权力来审查和处罚言论……永远没办法实现它原本想实现的压制或者消灭某种观点的效果。如果说它产生了什么效果的话,那也是相反的效果,它让被压制的言论进入地下,因此无法被暴露和讨论。

——格伦·格林沃尔德

抉择时刻

尽管表达自由是《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法律文本的重点,但是保护人们免于仇恨和亵渎言论侵害的趋势,现在也在不断发展。基于上述理由,我们也许会同意密尔和格林沃尔德的观点,认为审查总体来说是一件坏事,但是我们可能也会认同范伯格的观点,认为某些类型的观点并不试图理性分析,而只是为了侵犯他人。当你在互联网上玩“梗”的时候,你是在表达一个严肃的观点,还是只是在简单地恶搞?即使是辛辣的讽刺也可能是合法的(例如它得到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允许),但其他国家也许并不这样看。这取决于你生活在哪个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