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事业年鉴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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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要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号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中办发〔2015〕37号

二、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三)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公民请求国家赔偿,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开展试点,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综合法律援助资源状况、公民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认真组织办理困难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领域涉及法律援助的案件,积极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服务,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八)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便民利民措施,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简化程序、手续,丰富服务内容。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规范履行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职责。拓宽申请渠道,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贴近基层的优势,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提出申请,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申请。简化审查程序,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除经济困难审查;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提高审查效率;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有条件的地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加强军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助配合,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延伸服务领域,注重对受援人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提升服务效果。

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2014年1月印发,2015年12月向社会公布

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

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法发〔2015〕4号

一、基本原则

4.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通过代为告诉、法律援助等措施,加大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受理

5.积极报案、控告和举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发现家庭暴力,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11.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要充分、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除了收集现场的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外,还应当注意及时向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证据。

15.加大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患者或者残疾人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指派熟悉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律师办理案件。

三、定罪处罚

17.依法惩处虐待犯罪。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检察工作中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注重关爱、扶助残疾人,方便其诉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诉讼活动和社会生活,促进残疾人各项合法权益的享有和实现。

二、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专人或者设立专门小组办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办案工作中,应当加强同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涉案残疾人所在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的沟通联系,主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共同做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

三、对侵害残疾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特别是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案件、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

四、对强迫智力残疾人劳动,拐卖残疾妇女、儿童,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故意伤害致人伤残后组织乞讨,组织、胁迫、教唆残疾人进行犯罪活动等案件,依法从重打击。

五、加大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预防,依法严惩挪用、克扣、截留、侵占残疾人教育、康复、就业、社会保障等资金和物资以及发生在涉及残疾人事业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行为。

六、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相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于残疾人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残疾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残疾被害人,应当告知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对于盲、聋、哑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适宜方式进行权利告知,确保其准确理解相关规定。对于智力残疾、患精神病犯罪嫌疑人以及未成年残疾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其法定代理人履行告知义务。

八、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残疾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残疾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九、人民检察院讯问残疾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慎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十、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残疾犯罪嫌疑人,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审查是否具备逮捕条件外,还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主观恶性和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是否适宜羁押等因素综合考量是否确有逮捕必要,必要时可以对残疾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生活环境等开展社会调查以做参考。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做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应当不捕。但是,对于反复故意实施犯罪,不羁押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依法批准或决定逮捕。

十一、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羁押必要性定期开展审查,综合考虑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案件事实、情节和证据的变化情况,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对不需要或者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十二、对于残疾人犯罪案件,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从宽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应当决定不起诉;依法必须提起公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建议。

十三、对于残疾被告人认罪并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案件,未成年残疾人犯罪案件以及残疾人实施的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人民法院量刑偏轻的,人民检察院一般不提出抗诉。

十四、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监狱等监管机关在羁押管理和教育改造残疾在押人员等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发现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没有对残疾在押人员在生活、医疗上给予相应照顾,没有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的,应当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监管机关改正。

对残疾罪犯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可以依法适当从宽掌握,但是,反复故意实施犯罪的残疾罪犯除外。

十五、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活动中,发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对残疾社区矫正人员有殴打、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强迫其参加超时间或者超体力社区服务等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人民检察院发现强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违反规定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使用械具、约束措施等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对于残疾人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案周期。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先行接收,然后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告知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残疾人。

十八、复查涉及残疾人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认真听取残疾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核实相关问题,并可以听取原案承办部门、原复查部门或者原承办人员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做出处理。

十九、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裁判书、调解书,残疾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抗诉,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违反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和审查,对确有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对于残疾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快速办理,充分听取残疾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对于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应当及时做出和执行赔偿决定。

二十一、对于残疾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要求,为残疾人寻求律师帮助提供便利,对律师阅卷、咨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律师提出的处理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确有错误或者瑕疵的案件,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二十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应当主动了解残疾当事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对残疾人提出的救助申请,应当快速受理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而没有提出申请的,应当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提出给予救助以及具体救助金额的意见,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及时予以发放。

二十三、各级人民检察院新建接待场所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的相关要求,现有接待场所不符合无障碍要求的要逐步加以改造,以方便残疾人出入。

二十四、本意见中的残疾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规定的残疾人。

中国残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残联发〔201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教育局、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卫生局:

为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保障和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和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与全国人民共奔小康,现就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认真做好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地要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以及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二)逐步改善特困残疾人供养条件。确保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并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提供适宜的基本康复和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开设残疾人专业服务供养机构,逐步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

(三)全面保障受灾残疾人基本生活。各地在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特殊情况,对残疾人的紧急疏散、转移和安置采取特别措施,并优先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因自然灾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医疗康复、辅具适配和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救助。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

(四)切实解决残疾人临时性困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对无法查明身份信息、找不到监护人或亲属的流浪乞讨残疾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妥善安置。

二、加大保障力度,提高残疾人专项救助水平

(五)强化残疾人医疗救助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将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精神障碍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六)健全残疾人教育救助政策。各地要加大对残疾学生就学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人免费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通过采取减免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措施实施教育救助。各地要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优先给予资助,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特教学校职业高中班残疾学生及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全部享有助学金。

(七)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救助范围,并及时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楼层、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根据其经济条件,适当给予租金减免。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等给予倾斜照顾。

(八)广泛开展残疾人就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就业形式,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做出表率,率先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困难的残疾人。

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残疾人社会救助长效机制

(九)坚持政府主导,强化部门职责。各地要把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作为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基础性制度安排的重要举措和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和责任,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残联加强残疾人救助信息管理,逐步实现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与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的对接,准确掌握残疾人救助需求,主动帮助落实救助政策,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各级财政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资金,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扶持力度。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机制要求,在就学、就业、住房、医疗康复等方面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

(十)动员社会参与,营造良好氛围。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宣传力度,广泛动员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助残项目、创办助残服务机构、提供助残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到残疾人社会救助。结合“全国助残日”、“全国扶贫日”、“青年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希望工程”、“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国际残疾人日”等相关主题活动,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设立残疾人慈善救助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针对困难残疾人开展慈善救助。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与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有效结合,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残疾人社会救助。

(十一)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各级残联组织要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了解残疾人状况、反映残疾人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落实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有关助残服务项目,帮助残疾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并引导和支持广大残疾人自觉学习文化技能,不断增强发展能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8月1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建标〔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残联、老龄办,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市政管委)、民政局、残联、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残联、老龄办,黑龙江垦区残联:

近年来,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十一五”期间,组织100个城市开展了“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动了“全国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无障碍环境得到较大改善,初步形成我国城市无障碍化基本格局,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提供了便利,对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应该看到,量大面广的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尚未系统开展,还不能满足残疾人、老年人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不适应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需要。

开展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是贯彻《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通过长期努力,逐步改善村镇无障碍环境。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要求纳入村镇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分步推进。把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结合当地经济、文化、地理、风俗习惯等实际情况和特点,按照改善村镇无障碍环境的总体要求,根据农村残疾人、老年人的实际需求,科学确定不同地区的具体目标和任务,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效。

——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立足现有条件和财力,突出重点、先易后难,以推进与残疾人、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村镇道路、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公共活动场所、残疾人家庭、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为重点,有序推进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在推进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中,要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动员群众参与。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基本健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基本形成,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投入不断加大,村镇道路、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公共活动场所、残疾人家庭、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不断推进,村镇无障碍环境明显改善。

二、主要措施

1.科学规划。各地在编制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时,要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用地竖向规划,优化道路交通组织,合理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在开展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等相关详细规划设计时,要注重深化、细化相关内容,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及时指导无障碍工程设计和建设。

2.加强监管。对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村镇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要将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依法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各地对已建成的村镇无障碍设施要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无障碍设施发挥作用。

3.推进改造。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残疾人、老年人无障碍需求,与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积极协调财政、卫生、文化、金融、商业、供销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积极推动村镇公共活动场所、公共设施和残疾人家庭、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各地要结合村庄整治、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等专项工作,整合资源,同步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

4.广泛宣传。要通过公益广告、宣传标语、张贴挂图、印发资料、编写板报等多种形式在村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发挥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群体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形成关心、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积极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2月4日

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

残联发〔201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

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因社会适应能力弱或出行障碍,多数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生活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供养或社会救助。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借鉴国外和港台地区政府庇护性就业经验,通过政策扶持与市场推动相结合,逐渐形成了主要针对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模式。为全面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及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辅助性就业及辅助性就业机构

(一)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二)辅助性就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

(三)辅助性就业机构同时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场或车间。辅助性就业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另行规定。

二、统筹规划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

(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动员社会,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辅助性就业,逐步实现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化。

(五)政府兴办的辅助性就业机构要加强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发挥示范窗口作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辅助性就业机构,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形式,加大扶持力度。优先扶持社区辅助性就业机构,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实现就业。

(六)经济较发达地区要大胆探索,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经济欠发达地区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到2017年所有市辖区、到2020年所有县(市、旗)应至少建有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

三、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扶持政策

(七)公办或社会资本兴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用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在城市新建社区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应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纳入其中。对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无偿或低价划拨供地。有条件的残联要无偿提供运营场地。

(八)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及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给予相关资金扶持。

(九)符合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推动金融机构结合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

(十一)对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显著成效或对社会各界帮扶残疾人就业起到良好的影响和示范作用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补贴或奖励。

(十二)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纳入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范围。地方政府可确定某些产品由辅助性就业机构专产专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十三)鼓励和引导各类助残志愿机构、残疾人服务组织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相应专业服务。

四、各负其责,保障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健康发展

(十四)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最困难的就业群体。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有利于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扩大残疾人就业规模,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有利于防止智力残疾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强迫劳动的恶性案件发生,减少精神残疾人意外伤害隐患,稳定残疾人家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帮助残疾人改善身体状况,提高劳动技能和生活能力,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有利于减轻家庭成员负担,解放家庭生产力,促进社会和谐。

(十五)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切实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将辅助性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新的增长点和就业兜底保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出台扶持措施,强化保障与服务,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有序发展。积极落实好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扶持优惠政策。加强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监督,对采取挂靠、挂名、虚报等“假用工”的机构,追回全部补贴或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六)各级发展改革和有关部门要监督落实好辅助性就业机构享受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等优惠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促进福利机构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各种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重视并督促各地加大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在建设用地方面的扶持力度。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金融支持力度。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

(十七)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城乡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需求的调查摸底,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规划和扶持政策并检查督促落实;鼓励各类单位开发、提供辅助性就业劳动生产项目,广泛向社会征集公益性劳动生产项目,建立辅助性就业项目数据库,编制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产品目录;加强宣传,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辅助性就业机构;加强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资格审核,搭建辅助性就业机构产品销售平台;加强就业指导员培训,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帮助辅助性就业机构中已具备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融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十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协商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于2015年12月底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2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全国无障碍建设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函

建办标函〔2015〕6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技术支撑队伍建设,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无障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要求,推进“十三五”无障碍环境建设,现对全国无障碍建设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整。经研究,聘请马国馨等为全国无障碍建设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全国无障碍建设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综合部

2015年7月13日

全国无障碍建设专家委员会名单

顾 问

马国馨 原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周文麟 原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吕小泉 原武警水电指挥部

王建康 原天津市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

刘力进 原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建筑分院

成 员(52人,按姓氏拼音排序)

陈 光 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

陈育军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管理办公室

段铁铮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冯立伟 中国社会福利协会

苟 林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顾 放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顾 均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郭 旭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何 川 中国视障文化资讯服务中心

胡传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胡正芳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姜 康 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

焦 舰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雷 洋 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

李 斌 同济大学

李 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林常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林 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柳博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促进中心

刘春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刘东卫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刘建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刘秋君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娄乃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促进中心

鹿 勤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罗椅民 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

马凤领 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

秦咸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邵 磊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沈立洋 中元国际(上海)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 娜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孙宝文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

孙惠忠 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

孙 蕾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汪志群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吴纪宁 南京市雨花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吴英桦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伍小兰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谢德林 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

续新珮 北京首都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薜 峰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张正康 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赵建设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赵 林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赵 耀 中国互联网协会

周 博 大连理工大学

周序洋 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周 岩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周燕珉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祝长康 上海市市政规划设计研究院

朱 军 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邹学垠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31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部分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的规定,自2015年起,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为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享受的就业见习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政策扩大到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现行促进包括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劳动者就业创业各类政策措施,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均可按规定参照享受。具体包括: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三、各地要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以及移动互联新技术、新媒体,积极宣传解读政策内容,公开政策申请办法、受理程序、办理时限等情况。技师学院和特殊教育院校要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将政策宣传到每一名毕业生,帮助他们了解熟悉政策。

四、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细化实施办法,简化操作流程,严格对象审核,做好政策落实的经办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拨付资金,为落实政策提供保障。残联组织要做好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享受政策的相关服务工作,为毕业生享受政策提供便利。

五、各地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和解决政策落实中发现的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能享受政策。要进一步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完善工作台账,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存在虚报、冒领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7月31日

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15—2020年)

残联发〔2015〕47号

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部、国家语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印发。

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我国有三千多万听力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手语和盲文是他们使用的特殊语言文字,是国家语言文字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手语和盲文,关乎残疾人语言文字权益的实现,关乎残疾人文化素质的提高和融合发展,关乎残疾人实现全面小康的进程,必须加快规范与推广。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进行了一系列手语和盲文的规范化工作,成绩显著。但是,目前我国各地听力残疾人使用的手语仍存在较大差异,尚没有形成一种通用的手语;现行盲文使用的不规范给视力残疾人学习、生活带来不便;上述问题影响着听力残疾人、视力残疾人学习的质量,制约了手语和盲文的信息化进程。我国手语和盲文学科起步晚,从事手语和盲文研究、规范和推广的专业人员严重匮乏,研究基础薄弱,研究水平和推广服务水平亟待提高;手语和盲文的社会服务十分缺乏。手语和盲文的现状与广大听力、视力残疾人的迫切需求不相适应,与我国语言文字事业、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水平及要求不相适应。

手语和盲文规范化工作是一项长期持久的系统工程。为加快这一进程,有序有效开展相关工作,保障听力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的语言文字权利,在全社会构建和谐、无障碍的沟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和《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要求,以手语和盲文规范化工作为中心,加快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的研制。统筹规划手语和盲文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以学校和公共服务领域为重点,全面推广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为听力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提供更加公平、平等和便利的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保障他们的语言文字权利和融合发展。

二、任务目标

到2017年,颁布国家通用手语方案和国家通用盲文方案;基本形成手语和盲文规范化工作机制。

到2020年,颁布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相关规范标准;分级开展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培训;在特殊教育学校(院)和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初步实现手语和盲文的信息化;手语和盲文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得到加强;建立健全与手语和盲文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主要措施

(一)加快推进手语盲文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1.2015年完成“国家通用手语标准”和“国家通用盲文标准”重大课题,形成《国家通用手语方案(试行)》和《国家通用盲文方案(试行)》。2015—2017年,选择部分特殊教育学校(院)和在社会一定范围对试行方案进行试点。2017年底前总结试点经验,修改完善试行方案,形成正式的《国家通用手语方案》和《国家通用盲文方案》,并启动国家标准的申报工作。

2.研制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水平等级标准和测试大纲,建立测试题库,逐步开展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等级测试;开展专业类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方案研究。完善通用盲文分词连写规则。

3.完成国家通用手语词汇语料库和句法数据库的一期建设;建立国家通用盲文规范词库;建成公益性国家通用手语、盲文网络学习平台;加强国家盲文资源与服务网络平台建设;设计、改进汉盲翻译、盲文编辑、电子盲文朗读等软件。大力扶持科研单位和企业运用新媒体手段、现代信息技术研制具有高科技含量、性能优越、使用方便、价格适中的手语可视媒体、学习软件、翻译软件,以及盲文书写、阅读新器具、新产品。规定与手语和盲文相关的软件及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

(二)大力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

1.招收听力残疾、视力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学校(院)在教育教学中应推广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各种国家考试逐步统一使用国家通用盲文为视力残疾人提供试卷。逐步将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分别列入聋教育教师和盲教育教师任职考试。服务视力残疾需要,加强视力残疾人员汉语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2.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地市级以上电视台的电视手语新闻全面使用国家通用手语;依托中国教育电视台开办国家通用手语教学栏目,鼓励国家和有条件的省级电视台试办使用通用手语的电视手语栏目;结合实际举办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知识技能竞赛。

3.国家重大活动有听力、视力残疾人员参加时,应安排国家通用手语翻译,向与会视力残疾人员提供国家通用盲文相关材料;在现场直播或录播中配播国家通用手语。司法、医疗、交通、银行、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部门提供国家通用手语服务。有关公共场所和设施标志使用国家通用盲文。

4.依托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机构,举办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骨干培训班。到2020年培训1600名通用手语骨干和300名通用盲文骨干。各级残联及其盲人协会和聋人协会、特殊教育学校(院)要结合实际,逐级开展培训。加大对听力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教师的培养培训力度,将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培训计入特殊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学分。

5.研制国家通用盲文出版行业标准,加强盲文书籍、电子盲文制品的出版工作。在推动各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室、做好盲人阅读服务工作的同时,推广国家通用盲文。

(三)积极开展手语盲文科学研究,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1.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全国自然科学基金、国家语言文字和全国教育科学等国家级研究规划项目和重大研究项目中,增加手语和盲文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在全国建立若干听力残疾人语言生活监测点,每年定期收集手语新语汇,充实丰富国家通用手语,形成动态规范机制;定期发布全国手语和盲文使用情况报告;继续开展手语和盲文使用情况专项调查。加强手语主持研究与推广,开展手语和盲文规范化研究的国际与地区交流合作。

2.加强高等院校现有手语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到2020年,在有条件院校的相关学科开展手语和盲文研究方向的研究生培养,鼓励跨学校、跨学科培养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手语和盲文高层次专业人才。

3.将手语和盲文方向专业人才培养以及手语、盲文相关专业的学科建设纳入国家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予以专门支持。教育部在年度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引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高校对手语和盲文等相关专业予以积极支持。

4.造就专业化的手语和盲文翻译队伍。实施全国统一的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等级考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手语和盲文翻译专业服务机构。加快建立手语翻译培训、认证、派遣服务制度。

(四)加强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的法律保障

1.明确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的法律地位。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订、解释或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增加有关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的条款。

2.以立法保障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的使用。通过修订相关法规、规章如《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和制定《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时,将使用国家通用手语或国家通用盲文作为特殊教育学校聋教育教师和盲教育教师的基本要求。

四、保障条件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1.建立中国残联牵头,教育部、国家语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有关部门参与的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重大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统筹职能,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各级聋人协会和盲人协会以及社会组织的支持,分工协作,确保手语和盲文规范化工作有序开展。

2.将手语和盲文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专项督导,加大对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应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教材、图书等文化产品和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情况的监督检查。

3.完善议事制度,充分发挥国家手语和盲文研究中心及其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加强手语和盲文标准化机构建设和标准规范建设。

4.成立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考试委员会,领导和组织全国统一的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等级考试。

(二)加大经费扶持力度

1.建立手语和盲文规范化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将手语、盲文规范化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内统筹安排,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本行动计划所规定任务的顺利完成。支持多渠道筹措经费,鼓励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

2.对研发生产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应用新器具、新产品的企业参照残疾人辅助器具生产企业在财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予以相应优惠。对购买国家通用手语学习用品或国家通用盲文用品用具的贫困残疾人予以补贴。逐步建立和实施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翻译服务补贴制度。

(三)加强手语和盲文研究和推广基地建设

加强国家手语和盲文研究中心的建设,在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人才培养、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和保障。充分发挥中国盲文出版社、中国视障文化资讯服务中心、中国聋人协会手语研究推广委员会、中国盲文手语推广服务中心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相关研究和推广工作。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农银发〔2015〕232号

残疾人金融服务是残疾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生产增收,促进残疾人脱贫致富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国办发〔2012〕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农业银行系统对残疾人的金融服务,扶持残疾人创业增收、加快脱贫进程,促进广大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残疾人金融服务工作重点

(一)重点支持残疾人集中就业和生产增收。各地农行系统创新服务方式,对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或辐射带动残疾人生产增收的农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福利企业、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扶贫基地等经济实体,积极提供金融支持。

(二)积极支持残疾人创业创新。各地农行系统对带动残疾人增收快、效益好的创业项目主动提供便捷金融服务,如家庭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创业孵化项目等,不断提高对残疾人创业创新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三)继续深化康复扶贫贷款管理。各地农行系统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依靠优势产业和龙头企业,与残联共同选择适合农村残疾人发展生产的项目,建立优良信用项目库,不断提高康复扶贫贷款的使用效益。

(四)精准扶持贫困残疾人。各地农行系统合理调整针对残疾人的信用评估和等级评定,积极为有信贷需求、有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残疾人贫困户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与残联共同做好小额贷款的投放与管理。

(五)推进残疾人无障碍金融服务。各地农行系统与残联共同推进营业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在有条件的网点开设无障碍通道,增加无障碍标识,完善无障碍设施配备,逐步推进信息以无障碍形式发布,并提供人性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创建的小卖部、小超市,优先配置POS机等电子机具。

(六)开展阳光助残“五个一”行动。各地以省分行为单位,与残联共同组织开展青年志愿者“阳光助残金融服务行动”,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力争把阳光助残“五个一”行动(一套温馨服务标准、一本无障碍交流手册、一个爱心服务窗口、一支青年志愿服务队、一小时阳光服务)做成农业银行助残工作的特色品牌。

二、做好残疾人金融服务有关保障

(一)倾斜残疾人金融支持政策。残联利用自身管理优势,向农业银行推荐符合信贷条件的残疾人客户和项目,探索政府增信机制,研究在财政资金或就业保障金扶持下建立残疾人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金补偿制度。各级残联会同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加大康复扶贫贷款贴息力度,根据残疾人生产经营特点,增加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规模,延长贷款贴息期限。各地农行系统结合残疾人生产经营实际,适度降低信贷准入门槛,拓宽抵押品担保范围,倾斜信贷规模配置,对信用等级高的残疾人扶贫对象实行利率优惠。

(二)发挥残联组织资源优势,营造做好残疾人金融服务的良好环境。残联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创业扶持政策措施,大力鼓励残疾人稳定就业和创业创新。积极做好农村残疾人建档立卡工作和残疾人精准扶贫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残联要主动做好残疾人金融服务的配套支持,统筹协调与宣传动员,努力营造有利于残疾人金融服务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部门合作与政策研究,协同推进残疾人金融服务工作。各级农业银行和残联要充分认识金融扶持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持续增收,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意义,主动加强合作,相互理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金融服务工作,提升残疾人金融服务水平。各地农业银行要健全残疾人金融服务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工作考核。各级残联与农业银行要积极配合,共同研究推动残疾人金融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三、加强组织推动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产业与城镇化金融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作为业务主办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交流工作情况,推广成功模式与做法等。各地农业银行和残联参照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二)制定金融服务方案。农行各一级分行与各省(市、区)残联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配套金融服务方案,指导辖内金融助残工作。

(三)加强残疾人金融知识培训。各地农行系统加快现代金融知识在残疾人中的普及推广,通过建立残疾人金融服务站、分发金融产品宣传折页、开展金融产品使用体验活动等方式,不断培育残疾人信用意识,切实提高残疾人运用金融工具的能力。

(四)加强监测督导。农行各一级分行与各省(市、区)残联要研究建立残疾人金融服务监测评价体系,定期监测残疾人金融服务进展情况,评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积极予以协调解决,并做好残疾人年度金融服务工作总结,分别上报农业银行总行(农村产业与城镇化金融部)、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

关于开展2015年出生缺陷预防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函〔2015〕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残联:

为宣传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和支持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决定以“9·12预防出生缺陷日”为契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及主题

(一)活动时间。2015年9月12—18日。

(二)活动主题。防治出生缺陷,关爱患病儿童。

二、活动内容

(一)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围绕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等关键阶段,宣传出生缺陷防治科普知识,增强群众优生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引导群众接受知识、转变态度、改变行为。主要内容包括:与怀孕生育有关的心理、生理知识;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内容及目的;实行计划妊娠的重要性和基本方法,孕前准备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主要内容及意义;孕期保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0—6岁儿童残疾筛查和康复服务的重要意义和内容;预防出生缺陷等不良妊娠结局的主要措施。

(二)发挥惠民政策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国家和地方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的系列惠民政策,引导群众主动接受出生缺陷防治服务。一是宣传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地中海贫血防控项目等,让免费服务政策家喻户晓。二是宣传出生缺陷患儿医疗保障政策,先天性心脏病、血友病、唇腭裂、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等出生缺陷疾病已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患儿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升。城乡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畴。三是宣传残疾儿童医疗救治及康复政策和措施等。

(三)关爱救助出生缺陷儿童。加强政策协调,推动优先将儿童出生缺陷疾病诊断治疗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不断扩大病种,提高报销比例,提升患儿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患儿家庭负担。推进出生缺陷患儿疾病诊断治疗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建立完善即筛即治的工作机制,促进患儿早诊早治,减少残疾发生。动员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不断加大出生缺陷患儿医疗救助力度,进一步缓解患儿就医带给家庭的经济压力。

三、活动形式

(一)开展宣传倡导和健康教育。加强社会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墙报专栏、文图宣传品、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倡导,向社会公众普及优生知识,宣传预防出生缺陷防治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创新优生健康教育的方式和载体,针对育龄夫妇,充分利用互联网以及微博、微信等移动媒体传播出生缺陷防治知识,提高健康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二)组织咨询义诊和关爱救助。充分发挥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县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用,结合“妇幼健康中国行”等活动,组织专家和医务人员深入乡村、社区,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咨询服务和义诊,让更多群众受益。建立完善部门协调机制,畅通出生缺陷患儿医疗救治和救助渠道,让出生缺陷患儿看得起病,不断提高患儿生存质量。

四、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计生、残联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要结合自身职责和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活动方案,把知识普及、政策宣传和特别救助有机结合,把发挥自身优势与利用社会资源有机结合,确保活动效果。要以出生缺陷预防宣传周活动为有效载体,将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纳入卫生计生、残联各类宣教活动,开展经常性宣传倡导和健康教育,实现出生缺陷防治宣传常态化,切实提升群众优生知识水平,为防控出生缺陷奠定良好基础。

各级卫生计生、残联部门要将宣传周活动与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紧密结合,作为两部门联系群众、服务百姓的民生举措做实做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5年8月28日

全国孤独症和智力残疾儿童康复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全康办〔2015〕2号

为加强全国孤独症和智力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确保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效果,中央财政于2014年至2015年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3000万元,支持实施全国孤独症和智力残疾儿童康复人员培训项目。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全面康复理念,面向基层,提高全国孤独症和智力残疾儿童康复人员的基础理论和技术水平,规范执业能力,确保康复质量及效果。

二、任务目标

2015年至2016年,采用分级培训的方式对全国10000名在职孤独症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康复人员(其中,孤独症儿童康复人员6000名,经费1800万元;智力残疾儿童康复人员4000名,经费1200万元)进行轮训,使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力争参训人员上岗资格考试的合格率达到85%以上,以提高孤独症和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效果。

三、主要措施

(一)编制培训大纲和教材,统一培训内容和要求

由中国残联康复部组织专家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结合0—6岁孤独症和智力残疾儿童机构康复服务规范的具体要求,围绕学龄前儿童的发育发展、早期康复理论基础以及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实操等核心内容进行培训,以确保培训班的教学质量和效果。

(二)采取逐级培训方式,中国残联康复部负责举办省级师资培训班,各省残联康复部负责组织二级培训

2015年,中国残联康复部举办两期孤独症儿童康复省级师资培训班和两期智力残疾儿童康复省级师资培训班(含各省康复管理人员),对各省承担培训授课任务的培训者进行培训,统一培训目标、任务、内容和要求。随后,由各省残联康复部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若干期二级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培训考核

中国残联康复部设立题库,各省残联康复部指导培训机构以题库为依据,在培训班结束前实施培训考核(考核形式为笔试及实操),并为考核合格的康复人员统一颁发“全国孤独症(智力残疾)儿童专业技术人员轮训结业证书”。全康办将定期对各省通过率进行排名通报。

四、经费保障

中国残联康复部预留两期孤独症儿童康复师资培训班经费54万元,预留两期智力残疾儿童康复师资培训班经费36万元。

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次)2910元标准给予孤独症和智力残疾儿童康复培训人员培训经费。各地区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本着节约原则,合理安排费用支出,发挥资金最大效益,任务及经费分配见附件1和附件2。

五、质量监控

1.每期培训班档案建档率100%,档案中有培训通知、学员名单、培训签到、课程考核、学员反馈和培训总结(含反映培训班过程的图片)等。

2.学员对培训课程安排、教学情况以及培训班后勤服务的评价满意率在85%以上。

六、其他

按照中国残联党组、理事会要求,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受中国残联康复部委托负责全国孤独症儿童康复人员培训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并按有关要求履行部分项目管理职能;中国残联社会服务指导中心受委托负责智力残疾儿童康复人员培训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并按有关要求履行部分项目管理职能。请各地配合其工作。

关于促进全球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北京倡议

2015年10月29日 北京

今天,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荣幸地邀请到亚欧会议成员主管残疾人事务的官员,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电信联盟、康复国际等国际组织的代表,残疾人组织的代表、辅助器具企业代表以及专家学者,在北京共同出席亚欧会议框架下残疾人合作暨全球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大会。

辅助器具是帮助残障人士、失能老人、伤病人士补偿功能,减轻或消除障碍,提高生活品质的专用器具和设备,是帮助他们自强自立、赢得尊严、融入社会的支撑和桥梁。我们赞赏首次亚欧会议框架下残疾人合作会议对这一领域给予特别关注。

辅助器具产业门类广泛,产业链长,横跨制造业和服务业,是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增进社会福祉的经济增长点,市场潜力巨大。我们认同:小辅具,大产业。我们强调:每个人一生中,都可能在某个阶段暂时或永久使用辅助器具。

发展辅助器具产业,离不开国际的合作、政府的支持、社会的参与、科技的支撑、企业的投入。为此,我们倡议:

1.辅助器具产业应作为优先发展的民生产业予以支持,以促进人人享有发展。

2.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应列为基本公共政策予以强调。

3.优先保障贫困残疾人士、失能老人和伤病人士获得低成本、基本型辅助器具的权利。

4.推动经济、实用、环保、智能辅助器具的科技研发和服务创新,不断满足个性化、多样化需求。

5.遵循国际贸易通行规则,维护辅助器具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保护相关方合法权益。

6.构建全球辅助器具交流平台与合作机制,推动完善技术标准,促进共享最新成果,共同应对各种挑战。

7.每两年召开一次全球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大会,持续推动辅助器具产业的创新发展。

我们郑重呼吁,发展辅助器具产业,全面促进残疾人权益保护。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的通知

残工委办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工委:

为切实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的要求,经国务院残工委领导批准,决定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先期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协调和部门联动

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是落实依法治国、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依法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残工委要高度重视,列入工作计划,尽快研究制定公示具体办法。一是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由残联牵头,协同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新闻媒体,共同做好公示工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要求及时提供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实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二是要事先调查各类用人单位对于公示的反应,评估效果,并做好相应预案。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形成良好社会氛围。三是要狠抓中组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的贯彻落实,加快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示范带动其他用人单位。

二、确定试点地区和公示内容

各省(区、市)要选择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开展较好的1个市(地、州)作为公示试点地区。公示时间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完成后至2015年12月31日。公示形式可选择广播、电视、报刊或政府、部门网站。公示主体可以是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也可以是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残联等有关部门联合公示。公示内容应循序渐进,可先期公示超比例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示鼓励,为各类用人单位树立榜样;再公示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督促其履行法律责任。试点市(地、州)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公示主体、内容和媒体。省级残联和有关部门要指导试点市(地、州)做好充分准备,试点市(地、州)要制定试点工作方案。

三、完善配套措施,发挥综合效应

各地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扶持力度,制定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奖励办法。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要求,适时公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结合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就业实名统计数据,准确掌握未就业残疾人信息和需求;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服务,根据用人单位需要,有针对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主动向用人单位推介,促进更多的残疾人实现就业。

四、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全面实施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将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广,在“十三五”期间全面推开。各省(区、市)残工委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指定专人负责试点工作,指导、协调、联系试点市(地、州),并于2015年5月15日之前将试点工作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试点市(地、州)报送至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

每年1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送至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为全面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公示制度积累经验。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5〕47号

各全国性社会组织、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提高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水平,增强年度检查的监管效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法规文件的相关要求,现就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管职责,可以同时出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财务抽审。

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除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的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自主选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年度财务工作进行审计。

三、各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社会组织应当以年度审计工作为契机,加强项目管理、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工作水平。

四、承接社会组织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方要求,组织具有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的规定,认真完成年度审计工作,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社会组织年度审计报告应当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年度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告应当包含社会组织自身及所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年度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六、社会组织审计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对部分确有困难的社会组织适当减免审计费用,提供公益审计服务。

七、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管职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财务抽审时,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将审计费用支付给受托会计师事务所。

八、对在财务审计中发现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由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于违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为社会组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民政部 财政部

2015年2月25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切实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等。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在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中,社会组织承担着重要任务,同时社会组织自身发展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于引领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作用;对于把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不断扩大党在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夯实党的执政基础,都具有重要意义。

2.总体要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坚持从严从实,把握特点规律,严格落实党建工作制度,积极探索符合社会组织实际的方式方法,防止行政化和形式主义;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组织体系不够健全、组织覆盖不够全面、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难题,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全面提升;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社会组织情况开展工作,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切实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明确社会组织党组织功能定位

3.地位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着眼履行党的政治责任,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要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通过服务贴近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赢得群众。

4.基本职责。(1)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2)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3)推动事业发展。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社会组织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4)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5)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6)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三、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5.健全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依托党委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已经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的,可依托党委组织部门将其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整合为一个机构。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进行指导。上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对下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进行指导。

6.理顺管理体系。全国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分别归口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统一领导和管理。地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省、市、县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上述机关或机构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群众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党组织兜底管理。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工作指导。社会组织中设立的党组,对本单位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各地要按照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原则理顺社会组织党组织隶属关系。

7.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会议,及时研究有关重要问题。注重上下联动,及时沟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动态信息,研究部署重点任务,运用基层经验推动面上工作。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应直接联系一批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影响力强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加强指导。

四、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8.按单位建立党组织。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做出决定。

9.按行业建立党组织。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的行业,可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党组织。行业党组织对会员单位党建工作进行指导。

10.按区域建立党组织。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各类街区、园区、楼宇等区域,可以打破单位界限统一建立党组织。规模小、党员少的社会组织可以本着就近就便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

11.实现全领域覆盖。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登记和审批机关应督促推动其同步建立党组织。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要加强对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通过各种方式,逐步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五、拓展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

12.围绕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开展党组织活动。党组织活动应与社会组织发展紧密结合,积极探索开展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与社会组织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相互促进。推行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13.贴近职工群众需求开展党组织活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深入了解、密切关注职工群众思想状况和实际需求,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组织开展群众欢迎的活动,提供群众期盼的服务,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寓教育于服务之中,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坚持党建带群建、群建促党建,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形成做好群众工作合力。

14.突出社会组织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发挥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专业特长,积极开展专业化志愿服务。发挥社会组织人才、信息等资源丰富的优势,主动与社区和其他领域党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发挥社会组织联系广泛的优势,组织党员在从业活动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凝聚社会共识。针对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活动,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开放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15.紧扣党员实际创新教育管理服务。着力保障和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发挥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作用。以党性教育为重点,加强党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党员素质。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积极开展党员公开承诺践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积极参加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活动。加大发展党员工作力度,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注重把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发展为党员,注重在没有党员或只有个别党员的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强化党员管理监督,严格组织关系管理,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

16.贯彻从严要求提高组织生活质量。紧密联系党员思想工作实际,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经常听取职工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按照规定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定期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引导党员守纪律、讲规矩,坚决防止组织生活随意化、平淡化、娱乐化、庸俗化。

六、加强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

17.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中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提请上级党组织选派,再按党内有关规定任职。

18.充实壮大党务工作者队伍。适应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需要,坚持专兼职结合,多渠道、多样化选用,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党务工作者队伍。规模大、党员数量多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应配备专职副书记。加大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力度,充分发挥其组织宣传、联系服务、协调指导作用。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区域建立党建工作站,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好党务工作。

19.加强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把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纳入基层党务干部培训范围,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高校开展培训。培训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和民政、司法、财政、税务、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点加强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党务知识、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服务社会组织发展的能力。

20.强化管理和激励。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激励相结合,建立健全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管理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使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要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每年应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根据实际给予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注重推荐优秀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作为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人物人选,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作为上述人选时,要征求社会组织党组织意见。建立党务工作者职务变动报告制度,党组织书记因坚持原则遭受不公正待遇时,上级党组织应及时了解情况,给予帮助和支持。

七、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21.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总体布局,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确保脱钩不脱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加强具体指导,民政、司法、财政、税务、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要结合职能协同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履行责任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

22.强化基础保障。建立多渠道筹措、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社会组织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社会组织党员上交的党费全额下拨,党委组织部门可用留存党费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建设党组织活动场所,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区域统筹建设党群活动服务中心。鼓励企事业单位、机关和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场所共用、资源共享。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并将有关内容写入社会组织章程。

23.抓好督促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制定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明确奖惩措施,强化结果运用。尊重基层首创精神,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培育宣传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员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先进典型,营造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

(中国残联各部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