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粮亏空:清朝盛世的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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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陕西“散给籽粒银案”

在康熙朝诸多不甚明了的亏空案中,陕西的“散给籽粒银两案”,是线索稍觉清晰的为数不多的亏空案,也是康熙朝由朝廷派钦差大员调查地方亏空案的开始。

先是,康熙三十一年(1692),陕西省西安、凤翔所属州县遭遇旱灾,百姓颠沛流离,清廷“将陕西省旧欠钱粮及来年正项钱粮,全行蠲免”。为解决灾赈的经费问题,经新任“总督佛伦奏请,于州县地方始行捐纳”[1],即所谓“陕西赈饥例”。但捐纳开始不久,便出现了亏空。十一月,经佛伦粗查奏报,各州县在“本年八月前捐纳银两数目颇多”,但“仅有数而实无此数银两”。而陕西“官兵之钱粮、救济被灾之民,皆靠此银,关系至重至大。今无预备而日后亏空,虽斩官吏,亦无济于事”[2]。虽亏空原因尚不清楚,但佛伦已意识到,这次捐纳从开始便存在虚捐舞弊的侵欺行为,而且它与陕西长期以来的官场腐败有着直接的关系。

原来,佛伦在赴任陕西之前,先派可信家人前往陕西省秘密访查了十七个州县。“其中十余州县之官吏,既无安抚之才,且贪苛残暴者亦有之;借故私灏派扰民者亦有之;极其庸愚,放纵衙役、家人肆行苛取者亦有之。……由此可知,陕西通省官员,均以摊派克扣为常事。更有甚者,或有正副官员,在职期间,平素肆行贪苛,继而又向被灾民人倍加派征,攫为己有,反捐纳而离去者亦有之。”“赈济饥民时,民得实惠者,寥寥无几。而借口用于饮食、骑用之项,而摊派之项颇多。”[3]于是,佛伦开始对捐纳亏空事件展开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为避免继续亏空,同时担心“此等人惧怕出事,补送各自所欠数额”,佛伦要求各州县将捐纳银两一律集中到省城,集中由布政司库管理。在集中的过程中,佛伦发现仅咸宁、长安两个县便亏空了17万余两。但佛伦并没有立即参劾,也没有深究亏空的原因和去向,而是着令这些州县的官员设法补完亏空。对于此举,佛伦于康熙三十二年(1693)三月在奏折中作了解释。他说:

去岁接任后,查访陕西省州县捐纳银两,亏空者甚多。彼时若即行参奏,则亏空银不能盈数,反于事无益。若不陈奏,该省捐纳银两颇多,恐误公事。念及于此,奴才于去年十二月奏请,将各州县捐纳银两,一个月内送交布政司库。……今已限满一个月。奴才屡行文布政司严催各州县,或州县送十分之一二者有之,送十分之四五者有之,或州县丝毫未送者亦有之。顷由西安府属咸宁、长安二县讦捐纳银两亏空实情,将捐纳者姓名、欠下未给之数目,造具细册,由该司参报到奴才。奴才查阅档册,(西安)咸宁县亏空银二万余两,长安县亏空银十五万余两。奴才见之甚惊,据此二县如许亏空,可知其余州县亦有如此亏空者颇多。[4]

两个月后,即是年五月,捐纳亏空的事态进一步明朗化。佛伦又奏:

今长安、咸宁、洛南、富平、华阴、武功、眉县、耀州等八州县,将捐纳后未给银两亏空数目及承捐人员,造册呈布政司,参送到奴才。奴才查得,西安、凤翔二十九州县卫,共捐纳银二百七十一万两。其中,除将支用银两及户县知县李福石亏空银二千两另行奏报严查外,各州县共送银一百一万余两,尚未送到银一百八万余两,其中亏欠银六万余两。……请展限二个月完纳。[5]

佛伦的这份奏折仍留有很多的疑问,诸如咸宁、长安的17万两亏空是否补足?各州县尚未送到的百万余银两是否实在收储于库?所说的亏欠六万两究竟如何亏缺的?特别是捐银271万两,解送藩库101万两,未解108万两,其中差了62万两去哪了?凡此等等,都随着佛伦于康熙三十三年(1694)九月的调离,而没有了任何的结果。至少从目前资料上我们无从知晓捐银的去向。

佛伦在任职期间,为解决陕西大面积的旱情,曾“奏请拨给(灾民)牲畜、籽种,以耕种荒弃之田,且均蒙皇上洞鉴施行”。于是有了所谓“散给籽粒银两”。就是由这次的捐纳银两中拿出53万两给陕西各州县用作次年耕种,故称“籽粒银”。但是,这些属于救济性质的银两发放到地方后同样出了问题,只是问题的揭出却迟了五年。

至康熙三十七年(1698)三月,“陕西咸阳县民张拱等叩阍,呈告康熙三十二年,原任巡抚布喀等,以民乏籽粒不能耕种,给民购买银两,官吏侵蚀,并不给发等情”[6]。但此事并未立即引起官方的重视。数日之后,户科给事中姜橚疏奏,陕西长安、永寿、华阴三县仓米亏空,请严加查核。[7]其中提到佛伦在任时就有15万两亏空的长安县短缺了仓米。经户部议覆后,康熙帝意识到问题累积的严重性,以“此仓米事情甚属年久”,令刑部尚书傅拉塔、左都御史张鹏翮“前往西安府长安、华阴、永寿三县查核所捐军务米数”,“并查种籽粒事务”。这意味着由朝廷派员清查地方钱粮亏空的开始,先前的捐纳案与后来叩阍的籽粒银两案都在调查的范围内。

四月十九日,康熙帝听政,傅腊塔与张鹏翮面奏查核结果:“查得三十二年原任巡抚布喀等以民乏籽粒不能耕种,请将捐助银发五十万两给民购买,俟秋成时收取,奏请准行。此事年久,当时官员升迁者有之,罢黜者有之,现任官员不知者多,诚属难查,敢请圣训。”[8]康熙帝早在佛伦出任川陕总督伊始,便告以布喀“甚为奸诈,行止不端”,令佛伦查证,佛伦随后也奏称,“布喀行常奸诈、暴虐,满洲官兵百姓无称其善者”[9]。由于对布喀人品操守的印象不佳,康熙帝先入为主地怀疑布喀是这起亏空案的始作俑者,即布喀没有将籽粒银给民,或有人借籽粒银发放掩盖捐纳之弊。康熙帝批示说:“此事日久,株连者亦多,布喀等虽请给民籽粒,实未给民,所以至今征催不获,反致百姓告理。或因原捐有弊,托言田种,希图消灭此项银两,以未可知。尔等切须详查。”

但是,在将涉案人员逮问之后,布喀供称:“与民籽粒有益,我曾疏请,因获罪来京,布政使戴通给与不给,我则不知。”原布政使戴通供称:“我将银五十万两如布喀所奏,交府州县官散给与民,又经屡催将所给百姓花名造册详报。府州县官未及送至,我即丁忧,百姓实得与否,我亦不知。”

由于两个关键的当事人、巡抚与布政使任期内都没能追随关注到籽粒银发放的过程与结果,此外就很难找到该负责任的人了。因此,张鹏翮认为这件亏空案很难查清实情。他说:“臣思三十几州县相去辽远,百姓有真朴者亦有奸狡者,臣等虽遍行查访,难以即得虚实,且耽延月日。臣意俟其告发,同总督吴赫会查。伏乞圣训。”希望听到康熙帝就此结案的谕旨。但是康熙帝的态度却很坚决:“这银五十万在官在民,务必查明。”[10]

经过半年多的查审,十一月,傅拉塔与张鹏翮等回奏:“原任长安县知县谢嵩龄、永寿县知县万廷诏经收米麦,其见存者与该抚所题之数相符,除折米银十万六千九百两存贮布政司库,其各州县寄贮乡村寺庙等处米麦应交该督抚严催,限三个月内运入省城永丰等仓。华阴县知县董盛祚经收已完米麦,亦限三个月内运入省城永丰等仓,其未完米石已越七年,应交该督抚委道员督催,限本年十二月终照数全完。”[11]也就是说,长安、永寿两县并无亏空可言,只要将贮于州县的米麦如期运至省城收贮即可,唯独华阴县“未完米石已越七年”,而这部分亏空似乎也只是未能完纳的“民欠”而已,只要在年内完纳亦不是问题。五年前佛伦曾经密奏的捐纳亏空事宜在二人的回奏中丝毫没有提到。

但这期间,即在七月,又发生了原任陕西巡抚布喀叩阍案,呈告川陕总督吴赫于借给籽粒案内侵蚀四十万余两,请与吴赫等质审。于是,是案将总督吴赫也牵扯进来。经户部奏准将布喀发往陕西,交尚书傅腊塔、张鹏翮等与总督吴赫等质审。[12]

康熙三十八年(1699)三月,又经历了半年多的查审,“籽粒银两”亏空案仍未查明。康熙帝斥责说:“观傅腊塔等前往陕西察审籽粒一案,畏人怀怨,草率具覆。张鹏翮于此事,亦稍罢软。”[13]这说明康熙帝是听到了某些风言之事。五月,傅腊塔与已经升任两江总督的张鹏翮一致回奏并无官员侵吞之事。傅腊塔说:“布喀所告籽粒事,询地方百姓皆云,布政使戴通等将籽粒给我等是实,并无侵蚀,但除其运粮脚价,余银给我等等语。臣等亦曾出示,若将籽粒未经散给,地方官有侵蚀者皆来出首,亦并无出首之人。籽粒银两百姓自称已经给散在民,且侵蚀又无证据,此事无庸议。”[14]但康熙帝仍坚持命令重审陕西籽粒案。

在康熙帝的坚持下,六月,傅腊塔与张鹏翮就是案提出处理意见,拟原任陕西巡抚布喀控告川陕总督吴赫等侵蚀籽粒一案,应将吴赫等革职。其籽粒银两,应免追征百姓,令在事官员赔偿。而原任总督今升尚书佛伦降四级调用。

对于这一处置意见,康熙帝并不认同,认为此案没有审实,他谕大学士等曰:“朕于此案,再三详阅,所议甚不明晰。以布喀控告而处分吴赫,若吴赫控告,又将处分布喀乎?况此案每奉批驳,但拟加重处分,有是理耶?籽粒银既议免追百姓,令官赔偿,并未指明某官,若再往查愈增烦扰。”“此案果令两造抵面穷讯口供,然后拟罪,吴赫等罪岂止此耶?”[15]于是,大学士伊桑阿等根据康熙帝的指示,再度寻问傅腊塔,以此前未曾穷究口供、案情甚不明晰,令其再审。

在康熙帝三番五次的督促下,傅腊塔随后奏明了籽粒案的几个要点,曰:“籽粒银两发给是实。”“布喀所告侵蚀四十万两之处,并无证据。且籽粒银两于二年份十七万银两已经征完,故遵旨仍于百姓征收。”但是对于其余36万余两尚未给出明确的去向。只是就督抚以下各官奉部屡次驳查,不据实咨明,提出拟革职降调处分。并强调从前未曾定案,原因在于对质口供之人俱在京师。[16]康熙帝仍命傅腊塔、张鹏翮赴陕西详审。[17]七月,二人提出要将案内干连的尚书佛伦带往陕西,以便与总督吴赫对质。但康熙帝要审的不是作为责任人的前后两任,他要搞清楚的是地方亏空究竟因何产生。随即令吴赫解任,以佛伦年老且系尚书,不必带往,意在能在京结案的即议结。命令傅腊塔与张鹏翮:“尔等此行,务须从公审理,勿更听人言、徇情面。”[18]

这次的调查又历时一年多,牵扯出的官员自督抚延至州县。至三十九年(1700)三月,经九卿等官员会议,对是案提出了处理意见:

“查籽粒银两共计五十余万,此内给发民间三十九万余两,百姓已于三年内完过二十六万两,余银限二年内陆续完结。其原任同州知州蔺佳选、蒲城县知县关琇、韩城县知县王宗旦俱侵扣籽粒银入己,应拟斩监候。朝邑县知县姚士塾、华州知州王建中已病故,无庸议。其侵扣之银俱应照数追还原项。”除涉事官员被处以死罪外,责任官员也分别处分有差。总督吴赫等侵蚀籽粒银两三四十万,经统计核实,可确认布喀所告实虚。但吴赫及原任巡抚党爱不将属员侵扣情弊确查题参,俱被革职。原任川陕总督佛伦、原任西安知府彭腾吉羽、卞永宁、陇州知州王鹤、凤翔知府许嗣国、原任西安知府升神木道李杰等也分别降级处分。康熙帝降旨,蔺佳选、关琇、王宗旦俱依议应斩,监候秋后处决。佛伦从宽免降级调用,着以原官致仕。[19]

此外,籽粒银案中,不仅有官员侵蚀,还有挪用,即查出“那垫运价等案”。“查醴泉县知县张鸣远等,将借给穷民种地籽粒银两那为雇车、赔米、垫解盐课等项使费。”于是,张鸣远、章绅、刘桂、李先茂、朱作绣、张凤瑞等一干官员均革职,此挪用银照数追还。也就是说,籽粒银除了给发民间39万余两之外,尚有14万余两没有着落,或被官员侵蚀,或被“那垫”。

至四十五年(1706)十月,这起因“出借州县籽粒银两”引发的亏空案,在历时十五年后终于有了赔补的结果。据陕西巡抚鄂海的奏报:陕西省“惟三十一年遭灾,借给各州县民人之籽粒银共五十三万一千余两。河道总督张鹏翮等来审此案,原州县官员等侵吞银十二万一千余两,其中已偿还三万一百两。将该员遣回原籍,着落其家产追取银四万五千余两,于陕西地方追还银四万六千余两。除将此俱该地方官严追外,借给各州县民籽粒银共四十一万三百余两,奴才一直严催偿还,至今年九月计之,追完银四十万八千九百余两,皆收之入库,载入年销算档,列为军饷用之。惟有耀州民银一千四百余两尚未还完”。“除此无有陈年旧案。”[20]鄂海的奏折告诉我们,陕西这次清理并追缴亏空钱粮颇具成效。

但是,一个并不复杂的亏空案,由朝廷派出的一品钦差数度亲临调查,前后历经十五年,最后也不过是找到几个责任人,以侵贪的罪名给予处分,而亏空的原因究竟出在哪个环节却并不是很清楚。且由此案的遗留问题引发了另一件西北的亏空大案“官生捐监亏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