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法治建设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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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华民族富起来开启法治建设新时期

1978年召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在这个历史新时期,法治与改革相伴而生、相辅相成,法治通过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推动中华民族富起来的成功实现。

一 社会主义法治恢复和重建:“文化大革命”结束至“八二宪法”颁布前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确定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明确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2];强调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些重大决策和重要法治思想,引领和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中华民族富起来的改革开放新时期。

新时期法治建设,首先要加强立法工作,着力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13]新时期法治建设开端最明显的标志,是1979年的大规模立法。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个重要法律。“在一次会议上通过这样多的重要法律,这在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14]邓小平同志指出:“这次全国人大开会制定了七个法律……这是建立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必要保障。这次会议以后,要接着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我们的民法还没有,要制定;经济方面的很多法律,比如工厂法等等,也要制定。我们的法律是太少了,成百个法律总要有的……现在只是开端。”[15]

1979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发〔1979〕64号),批评了过去长期存在的轻视法制、有了政策就不要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对党委如何领导司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指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中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

在不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的其他方面也得到恢复和重建。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同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挂牌办公。根据宪法规定,第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和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先后对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人民法院组织得到进一步健全。

公安、司法行政和安全等机构得到恢复或者重建。1979年6月中共中央政法小组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关于恢复司法机构的建议》。“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加强司法行政工作”,1979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重建司法部。司法部组建后,地方各级司法厅(局)也相继组建起来,司法行政工作得以恢复。

1979年7月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辩护。截至1980年10月,全国已有河南、陕西、山东3省成立了律师协会;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黑龙江、江苏、甘肃等17个省、直辖市成立了律师协会筹备会或筹备领导小组;全国共建立了381个法律顾问处,有专职律师人员3000多名。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

1980年1月,中央恢复成立了中央政法委员会。

1983年6月,国务院提请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成立国家安全部,以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7月1日,国家安全部召开成立大会。国家安全部由原中共中央调查部整体、公安部政治保卫局以及中央统战部部分单位、国防科工委部分单位合并而成。

新时期法治建设开端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历史审判。“两案审判”对新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它给“文化大革命”画上了一个句号,表明不要法治的时代结束了,中国今后要走上依法办事的法治道路。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

二 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八二宪法”颁布至党的十四大

党的十二大提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新时期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继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为了适应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1980年9月,全国人大成立以叶剑英为主任委员的宪法修改委员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八二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治上的最高体现。实践充分证明,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证。“八二宪法”是新中国法治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大厦立起了支柱,对新时期法治建设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1985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把法律交给亿万人民,开启了史无前例的全民普法。

1987年,党的十三大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制定了党的基本路线,明确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一方面,应当加强立法工作,改善执法活动,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法制建设又必须保障建设和改革的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

1988年2月,中共中央正式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承认私有制经济的合法性,肯定了土地可以依法实行转让。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随后,1990年5月,由国务院55号令颁行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则成为土地使用权上市交易的具体规则。

这一时期,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制定经济方面的法律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统计法》《环境保护法(试行)》《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试行)》《海上交通安全法》,并批准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同时,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利于引进外国资本和技术,还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商标法》和《专利法》,并批准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彭冲副委员长在总结七届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时说,过去五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59个法律,27个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共计87个。1988年修改了宪法的个别条款,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地位,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对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三 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四大至党的十八大前

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全新的社会,在以往的世界社会主义中没有解决得很好。马克思、恩格斯没有遇到全面治理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他们关于未来社会的原理很多是预测性的;列宁在俄国十月革命后不久就过世了,没来得及深入探索这个问题;苏联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但也犯下了严重错误,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党在全国执政以后,不断探索这个问题,虽然也发生了严重曲折,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上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重大成果,改革开放以来的进展尤为显著。[16]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之后,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和基本框架、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向前推进。这个时期,有两大事件必将永载新中国法治史册。一是确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新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初步构建;二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得以确立,法治观念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形成共识。在人类探索社会主义的道路上,第一次把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制度结合起来,第一次把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新道路,翻开了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篇章。

1992年,党的十四大系统阐述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改革目标,在法治建设方面明确提出要高度重视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同时还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等现象,保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和检察。加强政法部门自身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要把民主法治实践和民主法治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宪法修改再次成为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阐述了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国家建设从实际情况出发;有利于吸引外资和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为中国服务,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宪法中的地位,意味着中国开始大规模完善以宪法为依据的各种经济法律法规,从而把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完全纳入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体系中。实践证明,1988年和1993年这两次宪法修改,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都发挥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为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自1988年起我国开始采用审议和公布《宪法修正案》并在宪法正文后附录的方式。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强调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向着理顺产权关系、实现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发展。这一变革使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两大任务——政企分开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找到了落实的杠杆。这两大任务的实现,离不开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的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破产法、社会保障法等一整套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不断加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治经济建设。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制定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一次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文件形式,明确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使依法治国从理念观点开始进入国家政策的顶层设计,成为国家意志的重要内容。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重要任务,努力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五年间共通过法律85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3个。

1997年,党的十五大阐述了邓小平理论及其地位,在法治建设方面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强调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法治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宪法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规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发展目标,推进从人治到法制、再从法制到法治(依法治国),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性跨越。

2002年,党的十六大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法治建设方面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始终坚持的政治方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间,共审议124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了其中的113件,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修宪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对宪法所规定的许多重要的制度都作了修改和完善。尤其是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尊重保障人权、保障合法私有财产权等重要内容载入宪法,又一次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改革开放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的重大成果。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概念,在法治建设方面强调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任务,要求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等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事业不断推向前进,社会主义法治在推动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富起来的伟大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是我们党的一次伟大觉醒,正是这个伟大觉醒孕育了我们党从理论到实践的伟大创造。改革开放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发展史上一次伟大革命,正是这个伟大革命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飞跃,使我们党作出了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抉择。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领导人民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等历史性成就,为在历史新起点上开辟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时代,奠定了深厚坚实的实践、制度和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