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外传校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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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外傳卷二

同人

陰陽相敵,則各求其配而无争。其數之不敵也,陰甘而陽苦,陰與而陽求,與者一而求者衆,望甘以爲利之壑,則争自此始矣。[1]惟夫居尊以司與者,衆詘於勢而俟其施,則大有是已[2]。過此者,不足以任之。故同者,異之門也;同人者,争戰之府也。

孤陰以同五陽,處中而韜其美,則紛紛[3]者不能給其所求。不給所求,則相尋以搆而怨不釋[4]。抑惡知理之宜配者在彼乎?而惡知分之不可干者在彼乎?[5]則臣主交兵而上下亂,故君子甚危其同也。能遠其咎悔者,惟初、上乎!近而不比,遠而不乖,無位故也[6]

嗚乎!繋群情之望,啟忮求之門,知我者不希,而我亦不貴矣[7]。保其吝而不失其宗,夫亦各行其志焉爾。然則以一柔而遇衆剛,繼之以争而不惑,如同人之二者,豈易得哉!‘雖速我訟,亦不汝從。’于野之亨,不足以爲同人喜;于宗之吝,不足以爲同人悲。道所宜吝,不得而亨也。[8]里克之忠,不如荀息之信;徐庶之出,不如龐公之隱。[9]況其顯應以卒協於大同也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