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
彖
需非終不進也,抱實而遇險,有待而後進也。凡待者皆以其中有可待之實也,我實有之,但能少待,必有「光亨」之理,所以使之待。若其无之,何待之有?故曰「需,有孚光亨」。「光亨」者不可以盈,必敬慎以終之,故曰「貞吉」。信能行此,則其待不虚,其進不溺,故曰「利涉大川」。「有孚光亨」者,需之理也。「貞吉」者,需之道也。「利涉大川」者,需之效也。故以「功」言之。
需,須也
頷毛爲須,以待年也。賤妾爲須,以待命也。賁、歸妹之「須」,義與需通。
剛健而不陷
「剛健」則能有所爲,「不陷」則能有所不爲,是「有孚」與「貞」也。秉德如此,必无困窮之理,是「光亨」與「吉」也。管仲霸心發於束縛之時,可謂「剛健」矣;得志之後反坫塞門,未可謂「不陷」也。此以二義解卦辭也。
位乎天位,以正中也
言以中正之德而「位乎天位」也,「正中」以明「有孚」與「貞」,「天位」以明「光亨」與「吉」。上、五兩爻屬天,而五得位,故曰「天位」,以形容「光亨」與「吉」之盛,非以君爻取義也。此彖之法,先用二卦明卦辭之義,則以下卦當「有孚」與「貞」。復用主爻明義,則又以上卦九五一爻當之。此則彖之别例,分卦與爻對明卦義者也,他卦放此。
雲上於天
雲氣升於九天之上,而後雨可需也。若本无雲,何需之有?此所以貴於「有孚」,然而太過則亦能以墊溺,故又貴於「貞」。
飲食宴樂
「飲食」以養陰,象坎。「宴樂」以養陽,象乾。飲食宴樂,需客之具也,古語燕客爲需,今人謂之待客,亦此意也。飲食、宴樂皆有陷溺之禍,惟自强者能以剛制之,故需以乾坎成象,兼取其「剛健而不陷」也。
初九 九二
初九最遠於險,而曰「利用恒,无咎」。九二稍近於險,已「小有言」矣。而曰「以吉終」者,蓋初九以剛居剛,恐其躁急,故雖遠而猶戒,九二以剛居柔,性寛衍而居得中,故雖見侵毁,猶不害爲終吉也。需之貴於待也如此。初九在乾爲「勿用」,故戒以用常,用乾之故常也。九二在乾爲「寛以居之」,故爲「衍在中也」。需之「用恒」,訟之「食舊」,皆所以發乾坤變卦之例也。在需則本卦未變故稱曰「恒」。訟則本卦已變,二已新而三尚舊,故稱曰「舊」,明有新也。
九[12]三
三與險切近,未必皆三之罪,亦有居勢適然者,其要在熟玩「致」字而已。寇雖在外,然亦不自至,我有以致之則至,我敬慎而无失,則雖與之逼,亦无敗理。蔡興宗與小人同朝而自免於辱,祖逖與石勒爲鄰而自不可犯,乾之君子,隨其所遇皆當有以待之,此其所以「剛健而不陷」也。此爻在乾爲「夕惕」「无咎」,故以「敬慎」戒之。
六四
坎爲血爲穴。血者,坎之初、事之淺者也。穴者,坎之終、事之深者也。故四爲「血」,上爲「穴」。卦體本以乾需坎,坎非需乾者也,四亦稱「需」者,能順而聼,是亦需也。三陽上進而六四居淺以俟之,故曰「需于血」,不入于深,故曰「出自穴」。諸儒不考象辭而惑於「血」字,皆謂四爲陽所傷而出,殊不思傷則必當相拒,非「順以聼」也。以六居四,豈有拒乾之理,既謂之需,則不拒可知,雖坤文言亦但以血爲陰類,不訓爲傷也。
九五
六四以順聼稱「需」,九五至剛亦稱「需」者,一卦之主也。三陽恃其有孚,是以堅忍以需之。若上无九五,則賢者絶望久矣,又何需焉?需者,飲食之會也,在禮速客之辭曰「主人須矣」,三陽方來爲客,五爲主人,具酒食以需之,故曰:「需于酒食」,明其爲主也。需之六爻,獨上九不稱「需」者,陰已終也。
以中正也
需已至五猶曰「貞吉」者,當需之時,所恃者九五耳,可不貞乎?五,坎體也,使其在正位而不中,則必與二陰比爲險,不容三陽之來。使其雖中而不得正位,則亦不能主持三陽而使之進也。惟九五既中且正,有德有權,雖在險中,不可沈溺,所以能爲主人,以速嘉賓,以保君子之貞而成天下之吉,故曰:「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上六 六四
上六「入於穴」,反六四之「出」也。不速客,反六四之「需」也。兩爻皆以柔居柔,而相反如此者,上陰已終,无所用出,乾陽已至,无所用需,故入穴者非上六也,「不速之客」也。「不速」者,非主人也,客自來也。六四之象曰「順以聼」,言陰能順陽則陰猶爲主也。上六曰「不當位」,言陽已居陰則陽自爲主矣。其曰「敬之,終吉」,爲需道已成,以戒陽也。三將入險,險猶在外,則戒以「敬慎」,恐其敗事也。上已入險,處乎險中,則戒以「敬之」,願其終吉也。聖人之爲陽謀,其備如此。夫陽來居上而行事,要爲不當其位,然而不當之失小,不敬之禍大,王允之誅董卓,五王之誅二張,皆已勝而忽,不思所以終之也,幾年需之,一日敗之,可不惜哉?善需者勿以小失爲嫌,而以大禍爲憂,險雖已濟,猶不敢忽,必入其穴、終其事而後已,則可謂能敬也已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