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重读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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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卦 天水讼

乾上

坎下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解】天欲上,水欲下,二者背道而驰,故有争讼之事。《周易本义》(后文皆简称为《本义》)曰:“上乾下坎,乾刚坎险,上刚以制其下,下险以伺其上,又为内险而外健,又为己险而彼健,皆讼之道也。”“有孚”者,九二与九五皆以刚居中,中有信实也。“窒惕中吉”者,九二与九五无应,故窒塞不通,二者相斥为上下卦背道而驰之主因也;然若能窒而知惕,各守中道,止争而罢讼,可得吉也,孔子曰:“已矣乎!吾未见能见其过而内自讼者也。”(《论语·公冶长》)“内自讼”者,责己之过,正“窒惕”之义也;若必欲以争讼决其事,则凶也。盖讼非善事,不得已而用之,固执而用之,凶之道也。“利见大人”者,讼者必由刚明中正之人决断之。“不利涉大川”者,争讼之时,如临险地,宜静不宜动,以待险之消解也。孔子曰:“讼者,得之疑也。”(《帛书易·衷》)得,德也。与人起讼,必是德为人所疑也。郑玄本“窒”为“咥”,“咥,觉悔貌”(《郑注》)。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解】上刚下险,乾欲上行,而坎陷于下,故有争讼之事。处讼之中,唯有以诚处之,于窒塞不通之时而惧惕之,可得吉也。于卦言之,九二之刚来,九五亦为刚爻,无所应之,好在二者皆得中而居,守中而能得吉也。“讼不可成也”,讼非止争之上法,必欲假讼而竟其事,必凶也。“入于渊”者,乾健而欲动,然居坎陷之上,动而恐有入于深渊之险也。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解】天与水背道而行,故有讼之象。君子观此象,则当知免于讼患,在于止争端于未萌之时,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无讼在于谋始,谋始则免于事作。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解】初六与九四正应,然于讼卦之中,为上下卦相背离之势。故二者虽正应,却不为吉而为凶,为九四以刚犯于初六也。初六以柔居下,遇此相争之事不足以成讼。或,成讼而以初六之力亦不足以终讼也。然讼非吉事,不终讼未必为坏事,纵然“小有言”(遭侵犯者九四在言语上的谩骂或因不与九四争高下而遭到旁人讥笑等),终能得吉。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解】初六柔弱居下,纷争不足以成大,故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然皆知为九四犯于初六,是非自明,无损初六之名,故曰“辩明”。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解】九二上讼于九五,何可敌也?故“不克讼”也。《尔雅·释言》曰:“克,能也。”幸九二以刚居柔位,尚能知难而退,退回本邑之中,尚可自保。《说文》曰:“逋,亡也。”亡者,逃也。“人三百户”者,项安世曰:“一家好讼则百家受害,言三百户‘无眚’,见安者之众也。”(《折中》)即知难而罢讼,不止自己免祸,也可使本邑之民免受其害也,因古时败讼多处以连坐,必累及邑人。另外一义可能是,“三百户”虽不众,亦足可以藏隐而自保。“三百户”者,郑注《礼记》云:“小国下大夫之制。”又郑注《周礼·小司徒》云:“方十里为成,九百夫之地,沟渠、城郭、道路三分去其一,馀六百夫。又以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定受田三百家。”即此“三百户”者,一成之地也。郑注云:“九二,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小国之下大夫,采地方一,成其定税,三百家,故三百户也。不易之田,岁种之;一易之田,休一岁乃种;再易之地,休二岁乃种。言至薄也。苟自藏隐,不敢与五相敌,则无眚灾。”(《郑注》)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duō)也。

【解】掇,《说文》曰:“拾取也。”《增韵》曰:“采也。”九二知归而逃之,或可免难。以下讼上,本是自取其祸,祸之来,如俯身拾物,何其易也。九二又处险中,身居险地,去之速而可免灾也。郑本“掇”为“惙”,“惙,忧也”。(《郑注》)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解】旧德者,旧日所行之德也。“食旧德”者,即借用往日所积之德,欲以胜讼也,此贞厉之事也。[1]因六三以柔居刚,力弱却性燥,欲与上九争讼。自身弱却欲借旧德之力(旧时自己曾施德之人)而胜讼,此举不可取也,为危厉之事。“终吉”者,六三终为柔爻,知力不胜,知难而止也。徐几曰:“圣人于初三两柔爻,皆系之以‘终吉’之辞,所以勉人之无讼也。苟知柔而不喜讼者终吉,则知刚而好讼者终凶矣。”(《折中》)“或从王事无成”者,《帛书易·缪和》曰:“子曰:‘臣人者有大德于君而不求其报。’”为人臣者,事其君不望其报也,然六三有食旧德之念,何可成也?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解】六三以柔居刚,力弱却刚愎自用,有“食旧德”之念则必危厉,故其唯有弃其妄念,舍己从于九五为吉也。或曰六三与上九正应,所从者当为上九,然上九以刚居极,其欲必求讼胜,凶险之主也,若六三往从之,何吉之有?而九五中正居尊,正是决讼之主,六三从之,吉也。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解】九四犯于初六,事本不足以成讼,初六亦不欲争讼,故曰“不克讼”。九四以刚居柔,尚能自省其过,改变初衷,收复前命,安顺守贞而获吉也。复,反也。渝,变也。王弼注曰:“处上讼下,可以改变者也,故其咎不大。若能反从本理,变前之命,安贞不犯,不失其道,‘为仁犹己’,故吉从之。”(《王注》)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解】初不犯己,己莫陵于初,是为仁义之道也。知错能改,守安正而不自失(仁义)也。

九五:讼,元吉。

【解】九五处中正之尊位,讼则元吉也。王弼曰:“处得尊位,中而且正,以断狱讼,故得‘元吉’也。”(《王注》)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解】《正义》曰:“中则不有过差,正则不有邪曲,中正为德,故‘元吉’。”

上九:或锡之鞶(pán)带,终朝三褫(chǐ)之。

【解】上九以刚居极,穷讼而能胜,然胜讼又何可喜也,何可敬也?王弼注曰:“处讼之极,以刚居上,讼而得胜者也。以讼受锡,荣何可保?故终朝之间,褫带者三也。”(《王注》)《说文》曰:“鞶,大带也。”《说文》曰:“褫,夺衣也。”上九胜讼,得君王之赐大带,而终朝之间,三夺其赐,可知不得其敬也。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解】讼非吉事,故纵以强讼胜其事,亦不得众人之敬也。可知讼乃不得已而用之之事也。邱富国曰:“九五虽尊,为听讼之主,故‘讼,无吉’。余五爻则皆讼者也。然天下惟刚者讼,柔者不讼。初与三柔也,故初‘不永所事’而‘终吉’,三‘食旧德’而‘终吉’。二四上刚上。二与五对,揆势不敌而不讼。四与初对,顾理不可而不讼,亦以其居柔,故二‘无眚’而四‘安贞’也。独上九处卦之穷,下与三对,柔不能抗,故有锡鞶带之辞焉。然一日‘三褫’,辱亦甚矣。讼之胜者,何中敬乎?”(《折中》)


[1] 《帛书易·缪和》曰:子曰:“君人者,有大德于臣而不求其报,则不□□要,晋、齐、宋之君是也。臣人者有大德于君而不求其报,则□□□□□□□□□□□关龙逢、王子比干、伍子胥、介子隼是也。君人者,有大德于臣而不求其报,生道也;臣者,有大德于君而不求其报,死道也。是故圣君求报于人,士饶壮而不能,□□□□□□□□□□□□□□□□□矣。□□□□者又大德于众而不求其报□□□□□□□□□□□也□□□□□□□□□□□□□□□□□□□□□□□,此之谓也,不身□□□□□□□□□□□□□其在《易》也,《复》之六二曰:‘休复,吉。’则此言以□□□而□□□□□□□□□□□□□□□□□□□何吉之有矣?”子曰:“昔者先君□□此□言之本也。□□□□□□□□□□□□□□□□□正之成也。故人□□□□□□□□□□□□□□□□□□□□□□□□□□□□□□□□□□□□□□□食旧德,贞厉。或从王事,无成。’”子曰:“□□□□□□□□□□□□□□□□□□食旧德以自□□□□□□□□□□□□□□□□□□□□□□□□□□□□□□□□□□□□□□□□□□□□□□□□□□,不亦宜乎?故《易》曰:‘食旧德,贞厉。或从王事,无成。’”
大义:君王有德于大臣而不应该求其回报,如晋、齐、宋的国君做的那样(可能是指晋文王、齐桓公和宋恒公等诸侯之事)。大臣有德于君王也不应该求其回报,如关龙逢忠心侍奉夏桀,比干全副身心地拥立商纣王,伍子胥知危不退地效忠吴王夫差等。君王有德于大臣而不求其报,此为生道也(臣之忠心之不绝也);而为臣者有德于君王不求其报者,此为死道也(盖指臣当“死忠”于君之义)。如果有德于人则求其报,即为“食旧德”,旧时积下的德行耗尽,就没有人会满怀感激地帮助你了。“是故圣君求报于人,士饶壮而不能”句的意思应该是,若圣君求报于人,则精壮之士便不会再忠实地效力于你了。
《帛书易·衷》曰:“讼,得之疑也。”六三身弱而力争,得之亦可疑也,纵是借旧德之力争而得之,何可久也!与《讼》之六三“食旧德”不可取相比,《复》之六二“休复,吉”则为上善之道也。《象》曰:“‘休复之吉’,以下仁也。”休者,“人依于木则休”。(《说文》)故复之六二,以柔守中,静处不动,待初九来复也。如“食旧德”之事,非我求人以归还旧德,当是曾受德之人主动来报旧德也。对于“食旧德”之义,《程传》曰:“食旧德谓处其素分。”金景芳说:“保持旧禄不失。”(《周易全解》)也大致是这个意思。显然孔子的理解更加准确和深刻,更能体现讼之争端的内在生成原因及消解的办法,但大多注本只解为“旧禄”之义,则茫然不知所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