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教育研究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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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存在的问题

1.民办高校方面

一是产权界定不清。有的民办高校在创办初期,由于预期规划尚未完全实现,因此对学校产权归属问题比较模糊甚至被疏忽。当时也确实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可依,致使民办高校难以真正享受法人权益,一旦这些民办高校办学发生问题,政府将不得不承担相关后果。近几年,由于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不明确,引发许多相关的纠纷,影响了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另外,部分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出资者与办学者之间职责不明确,一些民办高校至今还没有建立起系统、科学、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家族化管理现象日趋严重。

二是规模扩张过快。我国民办高校绝大多数属于投资办学,由于资金来源单一,相当多的民办高校走以学养学、滚动发展的道路,以扩张规模来提高效益已成为许多民办高校发展的主要途径。但是,一些民办高校校均规模的过快增长,超越了这些学校的办学能力和管理能力。有的民办高校忽视办学条件,一味追求规模,在校生已达到或超过万人。2000年以前,全国没有万人民办高校,但是短短几年已经出现了几十所规模超万人的民办高校,有的甚至达到数万人。如此规模的巨形大学,给办学质量、学校稳定和内部管理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三是办学资金未到位。现阶段,我国社会资金积聚不够,而举办高等教育需要特别巨大的资金投入,举办者对此往往准备不足。目前许多大规模的民办高校不是依靠社会巨大投资来建设的,而是主要依赖于学费的积累。一些民办高校的办学者在办学初期就打算通过收取学费和贷款扩大基建、完善基本办学条件和维持日常开支,甚至期望通过积累归还贷款,以达到滚动发展的目的。显然,这一计划是不现实的。由于办学经费被大量用于基建、归还贷款和完善办学设施,挤占了正常的教学开支,据估计,许多民办高校实际生均经费已不足千元。从而导致优秀师资难以引进,教学质量难以提高。

四是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一些民办高校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认识不足,缺乏科学的办学思想,淡忘了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如个别学校举办者违规操作,抽逃和挪用办学资金;某些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如违规招生,做不负责任的承诺;一些学校财务管理混乱,资金去向不明等。近几年因资金不足、管理不善,导致发生交通、溺水、食物中毒、被盗等安全责任事故屡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多,且在聚集规模、激烈程度、反复性和影响面等方面,出现了愈演愈烈的趋势。

五是办学理念陈旧。有部分民办高校缺乏对高等教育发展形势的了解和把握,忽视了大众化高等教育背景下民办高校培养目标的定位和培养措施,办学质量不高、特色不明显,影响了学生就业率的提高,导致学校信誉下降、社会认可度降低、可持续发展难度增大。

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中,民办高校已经成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和发展,直接损害了民办高校的形象,制约了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

2.政府管理方面

一是民办高校的地位没有得到确立。尽管民办高校快速发展的贡献有目共睹,尽管国务院文件指明民办高等教育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主管部门往往另眼看待。同时,由于近几年高教资源紧张的状况有所缓解,又由于个别民办高校办学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原有的“多余论”“补充论”“怀疑论”等有所抬头,从而影响着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二是一些地区政府部门的机构、人员不落实,对民办高校疏于管理。从全国来看,短短几年时间,民办高校规模以超常规的发展速度扩张,政府部门对此准备不足,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落实不到位,管理明显滞后。民办高校布局不合理、设置和管理不规范,对于部分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达不到设置标准的民办高校,审批部门碍于面子和关系违规批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作为庞大的高等教育中的特殊群体,需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力量。当前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力量不落实,也是导致对民办高校疏于管理的原因之一。

三是民办高校的发展政策有待于完善和落实。应该看到,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环境有了巨大的改进。但是,就许多已经颁布的制度、法律与文件来看,“优惠”的条文多是表面性的原则,政策界限、概念比较模糊,虽具有导向性,却少具操作性,有些规定涉及许多方面,仅仅依靠个别部门的努力是无法落实的。例如,办学中的税收问题、投资回报问题表面上看已经解决,实际上由于政策之间的分设和冲突而无法落实。民办高教发展的政策落实,不仅有制度层面的压力,而且还面临执行层面所带来的挑战。

四是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空间仍很狭窄。从最早于1978年成立的湖南长沙中山进修大学开始,民办高校已经有近30年的历史。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民办高校的办学空间仍相当狭窄,并且受政府政策的变动影响较大。2005年由于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取消,一大批民办高校被迫关闭或转型。在我国至今所有的278所民办普通高校中,只有25所民办本科院校,不足1/10,在全国本科院校中仅占1/30,90%以上的民办高校都是高职学院。我国至今尚无民办高校举办研究生教育。民办高等教育在整个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份额很小,办学的层次还比较低,这对民办高校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人为限制民办高校的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和办学空间,不利于调动民办高校投资者和办学者的积极性。

五是个别民办高校的不规范行为,往往成为影响整体发展的障碍。在民办高校的发展进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总有个别学校“不守规矩”,违规操作,损害社会利益,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对此采取措施及时做出必要的处理是完全必要的。但有关部门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往往注重“堵”,忽视“疏”,一竿子到底,规范措施全线覆盖,但对于促进的具体措施,却少有落实力度。这种奖、罚的强烈反差往往会引发民办高校举办者不必要的担心,影响社会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不利于民办高校的稳定、持续发展,也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