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民办教育的性质,确立了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使民办教育的发展有法可依,有利于推进公办教育为主体、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新格局的形成。
《民办教育促进法》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个结论,明确地回答了多年来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到底是“过渡性”“补充性”的,还是持久性的、必须持续发展的争论,为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一样,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负有同样光荣而艰巨的使命。
2.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基本界定,确定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调整对象。《民办教育促进法》指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就是说,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学校和教育机构,才是民办教育(学校)。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基本涵盖。虽然从微观的角度看这个界定还有一些问题,但是从宏观上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界定。
3.明确了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民办学校师生与公办学校师生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赋予民办学校师生合法的身份。这一条款为解决目前民办教育发展中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奠定了法律基础,必将极大地鼓舞民办学校教职员工的工作热情,使之积极投身学校各项工作,为教育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贡献。
4.突破了民办教育发展中融资问题的重要障碍,为民办教育解决资金来源提供了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指出,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财产的产权界定、归属问题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合理回报”和“产权归属”过去甚至被看作教育法律的“禁区”,成为历次人大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重点、难点和焦点。这个问题的突破,将大大激发社会对民办教育的投资热情,确保投资人与管理者专心致志地办好民办学校。
5.明确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规范,引导民办教育健康有序持久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体制、理事会和董事会与校长的分工和职责、民办学校的财务制度、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民办教育的评估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必将引导民办学校规范办学,促使民办学校加大教育投入,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从而促进整个民办教育健康、有序、持久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