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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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治教育的核心本质是认同国家制度

一 对社会制度的认同

从字面上讲,法治教育就是法律制度、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知识的教育、技能的培养和素养的形成,所以,法治教育的本质从内容核心层面来讲,是对一个国家制度的认同。也就是说,法治教育不是培养国家、社会的对立者,而是培养认同者,在中国现阶段就是培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者。如果丢掉了法治教育的核心本质,不仅会在西方法律制度面前迷失我国法治建设的方向,而且会在西方法律文化面前丧失信心。

(一)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制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经济基础,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和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坚持公有制才能确保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坚持公有制才能保证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公有制才能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公有制本身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此外,公有制还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公有制是社会主义优越感的体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制度保障。

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的经济制度还包括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是因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各地的发展也不平衡,不能离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发展经济,所以要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用来发展社会主义,所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既包括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公有制经济,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

可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实基础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基。因此,法治教育要毫不动摇地教育对象认同中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同时,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把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激发出来,把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统一起来。

(二)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即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的政治制度的统一。

认同我国的国体。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我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我国现阶段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同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作用、职能和使命都相同。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包括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个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符合中国实际,更易于被接受。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表明,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相结合的国家政权。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同时,要加强国家政权的专政力量,打击各种敌对势力和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的政权,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认同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我国的政体决定的,是政体的体现形式,符合中国国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的实现,是中国政治文明的重要载体。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权力的主体。因此,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认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这一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前提,多党合作是核心。多党合作是指与民主党派的合作。民主党派各自与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相联系。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协商民主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因此,在新形势下要利用好这一形式为人民谋福利。

认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得到落实。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保证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和繁荣。

认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由居民(村民)选举人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民主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基础民主体系,这些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最深刻、最直接、最生动的社会实践。发展基层民主对保障人民当家做主,行使民主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法治教育核心本质的重要内容,意义十分重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样一套制度安排,能够有效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能够有效调节国家政治关系,发展充满活力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增强民族聚居力,形成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促进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促进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促进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能够有效维护国家独立自主,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福祉。”[11]

二 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在思想层面上质的规定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的价值表达,是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人民为美好生活奋斗的价值指引。因此,法治教育从本质上讲,离不开引导教育者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国与国之间相区别,是当代中国的显著特征。法治教育不仅不能回避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而且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教育的核心本质。从这种意义上讲,离开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我国的法治教育就会因丧失本质属性而不存在。

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了当代中国的价值目标、社会基本的价值取向和每一个公民的价值准则。内容包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表达了国家发展的价值走向,回答了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国家的问题,居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高层次;“自由、平等、公平、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要求,回答了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社会的问题,表达了人们对美好社会生活的向往;“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对每一个公民提出的价值要求,回答了培养什么样的公民的问题,是公民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

确立法治教育的核心本质是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是对法治教育本身的教育、教学规律的正确反应,而且是对国际、国内形势精确的分析、判断和总结。当今时代,在国际上各种思想文化不断交流、交融和交锋;在国内,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深入,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意识日益多元、多样、多变。如何应对这一系列的挑战,从法治教育的角度来讲,就是要深刻认识和理解法治教育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本质属性,在法治教育的研究和教育、教学实践中,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治教育通过传授治理知识、揭示治理规律,有效整合、凝聚社会意识、共识,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政治艺术和管理艺术,而且也涉及价值观。要全面依法治国,就必须在法治教育中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贯彻始终,解决社会治理的价值问题。如果价值观取向不明,社会治理不仅会陷入混乱,而且会迷失方向。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法治教育的核心不仅在于传授法律、治理知识、技能技巧,而更重要在于引领受教育者学习、领悟这些知识、技能后面所蕴含的核心价值观,这样才能抓住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质。因此,法治教育要自觉承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神圣使命,提高教育对象的治理能力,完善国家的治理体系,真正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

法治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契合,说明了法治教育的核心本质是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教育从内容上看,是对“法治”的教育,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法治”与法治教育的“法治”在内涵上应该说是完全一致的。包括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整体开展,也可以认为法治的核心精神在于“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英国思想家洛克认为,所谓法治就是个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许可;法治给公民最充分的自由,即公民的权利必须保护,给政府尽可能小的权力,即政府的权力必须受限制。以上这些含义是法治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共同之义。当然,在法治教育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作为一个整体理解的,不仅包括“法治”的内容,还包括其他内容。

把法治教育的核心本质定位于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法治教育规律的正确认识。长期以来,不少人认为法治教育就是法律、制度知识的教育。其实,作为一个国家核心的制度,除了体现在国体、政体等制度层面,还体现在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上,也可以说,一个国家的国体、政体等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在制度层面的体现和展开,是观念的制度化。所以,法治教育在本质上认同核心价值观是再明白不过的事情了。那么,为什么长期以来,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对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又没有及时提到议事日程呢?这是因为,在我国,对法治教育本质认识有一个过程,在没有认识到法治教育的核心本质是认同核心价值观时,自然不会在法治教育中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贯穿始终的问题;同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练和概括也需要一个过程,过去没有凝练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就谈不上在法治教育中明确地提出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问题,但是,没有明确地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不能说法治教育中不体现和渗透一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说,不体现渗透一定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法治教育从来是不存在的。因此,我们应增强在法治教育中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自觉把握法治教育的核心本质是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 对民族精神的认同

从法治教育的内涵视角看,内蕴民族精神的认同。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在长期发展进程中积淀而成的民族意识、民族文化、民族习俗、民族信仰、民族价值观、民族宗教等特质,这些特质维系着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体现了一个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在旧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也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因此,法治教育内蕴的民族精神是伴随着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开始出现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艰辛探索,这当中既取得过辉煌的成就,也犯过令人痛心疾首的“文化大革命”那样破坏法治的错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治建设重回正道,开始了法治建设的新征程,在我国民族的性格中,逐渐积淀了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权力制约、社会和谐等特质。在法治教育中,逐步意识到传播、传承、发扬光大这些民族特质的重要性。

从法治教育活动的环境视角看,须臾不可离开民族精神。法治教育活动的开展,是不能脱离国家、社会、民族的,因此,也就不能脱离民族精神。在一个国家的民族精神里,有法治传统,那么,法治教育自然会与这种民族传统相融、相长;如果一个民族的精神里没有法治精神、法治传统,那么这个国家就没有法治教育。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法治教育是一个民族重视民族精神的法治气质的真实写照。可见,法治教育不仅是我国民族精神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且,法治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尤其是实效性的增强更是离不开民族精神作为动力。因此,在法治教育中很自然地伴随着对民族精神的认同。

从法治教育的社会价值看,需要对民族精神的认同。法治教育不仅使人成为人,而且还承担着使社会更为和谐、稳定、发展的职能,社会的聚合、凝聚、团结离不开民族精神;离开了民族精神,社会就是一盘散沙,就不能向共同的目标奋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会变成空话,因此,从社会价值来看,法治教育需要焕发出民族精神,才能真正实现法治教育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当然,这需要充分挖掘法治教育中的民族精神才能达到目的。比如,爱国主义作为我国民族精神的核心,不仅具有最深厚的民族精神传统,而且是鼓舞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精神旗帜、是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因此,从民族精神这个角度来认识法治教育,也可以说,民族精神是法治教育的核心本质。

从法治与道德的联系看,法治教育与民族精神有本质联系。民族精神是一个国家道德风貌的集中体现,不难明白,如果国家的民族精神昂扬、积极、健康、向上,那么,这个国家的道德就会呈现正向价值取向。法治与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法治是建立在一定意识形态和社会理想之上的,而意识形态的主要内容就是道德,道德是法治的基础,道德高于法治。法治是一定道德的系统化、明确化、规范化,它以特定的方式保证道德的实施,对道德起维护作用。道德是法律的指引,一个国家的道德尤其是民族精神,指引着法治文明建设的方向,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认为民族精神是法治之魂,所以,在法治教育中贯彻民族精神、肯定民族精神,是法治教育的本义。

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法治教育必须认同民族精神。法治教育必须以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现行《宪法》为依据,我国现行《宪法》处处体现了对民族精神的认可,《宪法》在《序言》中规定:“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宪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我国《宪法》的这些规定,无一不体现出中华民族在五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形成的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这些民族精神既然为我国的根本法所规定,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法治教育必须要认同这些民族精神,并持续、有效地把民族精神融入法治教育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