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法治教育学研究的方法与意义
一 法治教育学研究的方法
法治教育学要遵循一套研究方法,才能达到研究目的,指导法治教育活动。法治教育学属于社会科学,所以其他社会科学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法治教育也适用。这里介绍一些常用的方法。
(一)文献法
1.含义
文献法是通过文献检索搜集研究资料的方法。文献检索的工具有网络、报纸、图书、杂志、文件、档案、报告、报表等。广义的文献检索由文献存储和文献检索构成检索系统;狭义的文献检索,是指根据课题需要,用一定的检索工具查处文献和线索。在法治教育学研究中,文献检索贯穿于研究的全过程,是法治教育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研究方法之一,是重要的基础性研究方法。
2.作用
一是通过文献检索才能全面掌握法治教育研究问题的情况、现状,最大限度地利用前人积累的经验,了解科研达到的程度。二是通过文献检索才能确定法治教育研究的选题、方向、重点、难点。三是通过文献检索,提供法治教育研究的论证依据和研究方法。四是文献检索能避免法治教育研究中的重复劳动,提高研究的效益。五是通过文献检索能开阔法治教育研究视野,提升研究的高度,加大研究的深度,增强研究的创新性。
3.注意
一是在利用文献时,由于资料的繁杂,所以一定要对各种文献进行比较,尤其是要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联系起来整体分析、判断,才能鉴别文献的真伪。二是要围绕一定的法治教育研究主题搜集检索文献,不能盲目地搜集检索文献。三是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搜集、检索文献。互联网的便捷性能较好地为法治教育文献检索服务,能起到其他检索工具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四是要搜集学术性、科学性强,对理论和实际有较大价值的文献。
(二)调查法
1.含义
调查法是法治教育科研中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与文献法相得益彰,如果说文献法的主要目的是收集已经存在的过去的文字资料,那么调查法主要是搜集现实的、非文字资料。在法治教育中,往往以问题的方式要求调查对象对问题进行陈述,从而了解法治教育研究中需要调查的主题情况。调查分为口头调查、书面调查两种形式,两种形式都可以列访谈提纲,开调查会、座谈会。按照调查的对象分为普遍调查、典型调查、个案调查和抽样调查。法治教育学研究时,调查问卷用得最多,常用选择法、是否法、计分法、等级排列法等形式设计问卷。还可以列访谈提纲,开调查座谈会。
2.作用
一是在法治教育研究中,调查法能直接了解现实社会整体、局部和个体的法治教育情况,及时发现研究的主题、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较强的解决对策。二是调查法采取调查者与被调查者面对面的方式开展,法治教育情况的真实性有一定保障。三是调查法的形式直观,是法治教育中较为生动的研究方法,能满足法治教育研究者的兴趣,能增强被调查者参与的积极性。四是调查法提高定量研究的程度,增强法治教育研究的科学性。五是运用调查法,能同时搜/集大量的资料,研究的效率高,能节省法治教育学的研究成本,提高科研效益。
3.注意
一是调查法要与文献法以及其他研究方法结合使用,要通过文献法初步确立研究的问题、大致方向,便于调查问卷的编制。二是调查法获得的数据资料,便于开展定量分析、研究,增强研究的科学性,但是,定量研究应与定性研究结合,才能保证法治教育研究课题在方向性、战略性、总体性等问题上实现研究目标。三是调查既可以面对面开展,也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多种形式运用,但是,提倡亲自开展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加深对研究问题的感悟、理解。四是调查数据的录入、分析、使用,在专业性、政治性、科学性,甚至对录入人员的责任心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要求。五是调查样本的选择要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测量法
1.含义
在法治教育研究中,测量法是指根据已经确定的规则或者标准、尺度、准则,用数量化的形式来描绘、叙述法治教育现象或者法治教育当中客观存在的某些、某种属性。教育测量法包含三个必不可少的要素,一是要测量的对象及其属性,可以是法治教育中特定研究对象的人、人群的活动,法治中的某种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根据社会发展或者人的需要,研究的对象或者对象的属性不同,在一些时期,一些法治教育现象或者需要研究的属性进入研究者的视野,而在另一时期又可能淡出研究者的视野,从而推动法治教育和法治社会的发展。二是数字或者符号。在法治教育研究中,要用测量或者统计的数字来论证观点、问题或者要说明的某种法治教育现象、结论。符号是不同时期法治文化遗迹、法治文明进步的象征,或者考察研究法治、法治现象的某种存在物,只不过随着社会发展,这种存在物在研究者眼里只不过是特定法治现象的表达罢了。三是用来研究的法则、规则、原则、某种法治教育理念、法治信仰,或者某一范围内的规则,等等。在法治教育中,法则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它指引、决定了法治教育研究的价值、方向。
2作用
一是测量法在法治教育研究中的广泛运用,使法治教育研究向数量化方向发展。测量法使法治教育研究由定性研究,走向定量研究,到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标志法治教育研究的科学化水平的提高。二是测量法对法治教育对象进行测量,能较为精准地了解法治教育对象的现状和水平,对提高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建设法治社会的意义和作用重大。三是测量法把法治教育原则、理念作为标准来测量教育对象,可以反过来进一步完善测量的标准。
3.注意
一是测量法测量时要准确、科学地选择有测量价值、有代表的典型样本。测量的对象既要有普遍性,能反映事物的普遍规律,又要有特点、有个性,能激发研究者的兴趣。二是测量法要求具有一定的数学、统计学知识,要征得研究测量对象的同意、配合,要有一定的社会知识背景,测量法才能顺利实施。三是要特别注意,对社会科学领域现象的测量要坚持用复杂思维方法加以鉴别,要考虑到复杂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否则,看似精确的研究,可能得出违反常识的、相反的荒唐结论。
(四)叙事法
1.含义
叙事研究法是法治教育研究常用的科学研究方法,即以叙述故事的方式来描述教育对象的经验、行为和生活方式,通过法治教育对象所叙述的故事来研究法治经验、法治行为的意义,及其所蕴含的法治素养、法治意识、法治理念。由于法治教育活动是双边活动,因此,法治教育叙述研究法从教育活动的角度看,在外延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教育者的叙事,二是被教育者的叙事。这两个方面的叙事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要联系起来研究,但是,二者在研究的对象、叙事的内容、叙事者的法治素养等方面是有区别的。同时,根据研究的方向,来选择研究方法,如果主要是研究受教育者,那就用被教育者叙事研究法,如果研究方向是教育者,就用教育者叙事法。
2.作用
一是叙事研究法的作用是通过叙事发掘,揭示内隐于日常生活事件中法治教育活动的意义。二是能使人探究法治教育思想、揭示法治教育活动特点。三是能弥补定量研究的缺陷,起到质性研究的作用。
3.注意
一是叙事研究也是一种非常客观的研究,但是个体性、局限性、差异性、主观性也同时并存,所以,研究者在运用这一方法时,要明白其优缺点。二是要征得研究对象的同意。如果是外来研究者,要征得法治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同意;如果是法治教育者研究,需要征得被教育者的同意。三是在法治教育者研究法治教育被教育者时,教育者的叙事是一种自我叙事,自我叙事是主体直接进入研究对象的研究,更有价值,要大胆使用自我叙事。
(五)系统法
1.含义
法治教育的系统法,是指以系统科学为依据建立起来的教育研究方法,是系统科学方法论在法治教育科学研究领域的运用。其特点是把法治教育看成一个系统,把需要研究的对象及其相关因素放在系统中,研究对象的整体与部分之间、部分与部分之间、整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系统思维强调研究者思维的开放性。系统研究法研究的对象包括系统的目标分析、系统的要素分析、系统的环境分析、系统的资源分析和系统的管理分析。
2.作用
一是法治教育是一个系统,系统中各个要素、整体与部分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只有在系统中才能对部分有深刻的理解,也只有深刻研究了部分,才能更好地把握整体。二是有利于把法治教育放在国家发展、民族复兴这个大系统中,把握法治教育的全局,更清晰地认识法治教育所肩负的使命。三是法治教育涉及的方面、要素众多,系统研究法能适应法治教育的现实复杂性。
3.注意
一是法治教育的系统是开放的系统,研究者要有开放的思维才能进入这个系统。二是法治教育系统是动态、发展的系统,要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才能掌握法治教育研究中的系统研究方法。三是法治教育的系统是无限与有限的统一,所以,在运用系统研究方法时,必须认识到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在一定时期只能认识到系统的某一层次,因此,用系统研究法研究法治教育是个不断深入的过程,任何浅尝辄止,都只能停留于法治教育研究的表面。
二 法治教育学研究的意义
(一)研究法治教育学,有利于提高法治教育的实效性
多年来,一直困扰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的问题是,我国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差。有的甚至把法治教育效果等同于法治教育的课堂教学效果,用考试打多少分来衡量法治教育的效果。还有的把学了多少法律、法规,完成了普法文件规定的多少指标,犯罪率降低了多少等等,当成法治教育的效果,显而易见,这些理解都是很肤浅的。不可否认,我国法治教育的实效确实与这些因素有关,但是,什么是法治教育的实效性?法治教育实效性的核心是什么,并没有深入研究,怎么谈得上法治教育的效果呢?法治教育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所以,通过研究法治教育学,能为增强法治教育的实效性服务。
(二)加强法治教育研究,有利于夯实治国理政的基础
治国理政、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要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深入学习法律知识和治理知识,培养对法律、治理的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才能夯实治国理政的基础,这一切都离不开对法治教育的研究。目前的法治教育偏重于“法”的教育,而忽视于“治”的教育,尤其是对“法”的教育与“治”的教育的关系更是缺乏研究,这正是要通过法治教育的研究来改变的。因此,法治教育的研究,关系到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三)加强法治教育研究,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
公民的法治素养,不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公民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一个人能否幸福,幸福的程度,从一定意义上说,取决于一个人的规则意识。一个人的规则意识是一个人法治素养的集中体现,只有加强法治教育研究,才能解决培养规则意识的种种问题。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对人的规则意识要求越来越高,而人的规则意识需要后天的培育,尤其是离不开法治教育。法治教育是提高公民法治素养的主干课程,必须研究该门课程在提高公民法律素养中的地位、作用、教育方法、具体内容等,才能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法治素养的需要。
(四)加强法治教育研究,有利于法治教育的科学化
法治教育是一门学科,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对法治教育研究对象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入研究的过程,只有深入研究法治教育的研究对象,才能发现和掌握法治教育的规律,把法治教育建立在尊重规律和利用规律的基础上。法治教育之所以陷入浅层次,就是科学性不强。因此,要不断研究新形势下法治教育的先进法治理念,将法治思想转化为教材体系、课程体系、教学体系,建立科学的法治教育效果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促进法治教育事业的发展。
(五)加强法治教育研究,有利于促进国际交流合作
在当今这个时代,由于全球化的影响,国与国、国与地区的联系更加紧密。一个国家内部的发展和治理需要规则意识,需要法治教育;同样,在国际上,国与国之间的交往,也离不开规则意识,也需要法治教育。尤其是,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沿线国家的联系更加紧密,国际公约、条约、法律、规则、惯例等的作用更加凸显,因此,不仅要关注国内法治教育的研究,也要关注国际法治教育的研究。要通过研究,解决国际法治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扩大教育内容的范围,增强国际法律意识和国际规则意识,促进各国人民更加顺利地友好往来,国家之间更加有效地开展交流合作。过去,我们对国际规则不熟悉,对国际法律掌握欠缺,给我国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的交流造成了损失,其教训是深刻的,因此,必须加强法治教育研究。
[1] 张耀灿等:《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
[2] 张耀灿等:《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第2页。
[3] 《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9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3页。
[5] 江泽民:《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538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59页。
[7] 《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2页。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9]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导言》,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10]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
[1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