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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组织并非刑事政策主体
有学者认为,应当注重国际组织的刑事政策主体身份。因为从现代刑事政策的发展历程来看,国际组织对刑事政策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和巨大的推动作用,[6]其“表明了刑事政策的世界性;它使人们更加重视刑事政策的观念;它对于犯罪的原因、防止犯罪的对策,提出了许多极有价值的建议,各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奉为准绳”。[7]
应当承认,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发展,各国之间的各领域交流更为密切。一国刑事政策运行必然会越来越受到来自国际社会以及国际组织的各种影响。比如,法治原则、科学原则以及人道原则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国家所认可的刑事政策基本原则。这表明国际组织已经成为刑事政策的重要参与者。
但是,从本质上讲,刑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是一国内政问题,其涉及国家主权完整性。一国刑事政策具体运行只在本国范围有效,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对其他国家的公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即使在区域性国际组织范围内所制定的刑事政策,也是在各国普遍赞同和依法确认基础之上才会有效。国际组织对于刑事政策的认识以及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必须要通过一国执政者的认可并经一定程序转化后方能在一国范围内予以有效实施。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笔者认为,国际组织并非刑事政策主体;但是,国际组织所提供的刑事政策素材可以为我国刑事政策发展提供丰富的“养料”,丰富刑事政策的体系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