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卷导论 什么是小说文本细读
一 什么是小说
(一)什么是文学体裁
小说是一种文学体裁。体裁就是按文本的功能和形式进行的程式分类。文学作品的程式分类就是文学体裁,简称“文体”。中国古代对文体的分类常用二分法和三分法。二分法是把文体分为散文和韵文,分类标准是语言的特点,因而无法涵盖作品内容的特点。三分法是把文体分为“言”“笔”“文”。“言”是没有文采的经书类,“笔”是有文采的传记类,“文”是有文采的韵文。与二分法相比,三分法把二分法中的“文”分成了“言”和“笔”,从而区分了文学作品和非文学作品,但仍然基本上不涉及内容,仍然是在语言上进行区分的。
西方传统分类法是与中国古代三分法不同的三分法。按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三点差别”,即模仿所用的媒介不同、所取的对象不同、所采用的方式不同,把文学作品分为三类:叙事类、抒情类和戏剧类。叙事类的主要特点是以叙述为中心,有人物和情节,作者情感隐退,包括小说、叙事诗、报告文学、童话、寓言、民间故事等。抒情类的特点是作者直接表达主观感受和内心体验,包括抒情诗和抒情散文。戏剧类的主要特点是让人物通过舞台活动表现自我,包括悲剧、喜剧、正剧、歌剧、话剧、舞剧等。这种分类法非常科学,与下文将要谈到的四分法相比,优点是其分类坚持了同一个标准,因而十分具有区分性。从根本上看,抒情类是以作者表现为中心的,叙事类是以叙述者表现为中心的,戏剧类是以人物表现为中心的,清楚明了。但是三分法也有弱点:一是它区分了抒情类与叙事类,但无法区分叙事诗和抒情诗,也无法区分抒情散文和叙事散文,从而无法区分人们已经习惯接受的常规文体,把诗歌和散文肢解开来;二是它没有将语言形式考虑在内。
中国自五四以来采用的是“四分法”,即将文学体裁分为小说、诗歌、散文、戏剧四类。四分法的优点是,保留了西方传统三分法中的戏剧类,并将抒情类和叙事类重新拆分组合为其余三类:诗歌、小说、散文。这三类体裁基本上能够较全面地概括文学体裁的种类,而且容易理解,也切合中国人对文体的认知常规。但是四分法也有弱点:一是分类标准不统一,诗歌、小说、散文事实上采取了不一样的分类标准。例如,诗歌其实是按语言形式来分的,小说是按内容来分的,散文则是按习惯来分的。二是文体边界非常模糊,例如诗歌与散文的边界就非常模糊,因为这两种文体都可以抒情,而现代诗歌又不断突破分行排列的框架,就造成诗歌和散文很难区分的局面,或者干脆出现一种新的文体“散文诗”。又如小说和散文的边界也越来越模糊,因为二者都可以叙事,所以叙事类的散文很容易被误做小说,造成很多争议和混乱。三是四分法在处理一些边缘文体时显得力不从心,例如寓言,就很难说是小说、散文或者诗歌。同样难以处理的,还有神话、广告、纪实文学、笑话等。
如何处理这种混乱,怎样提出新的分类法,是另一个问题,此处不作讨论,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给一个既定的、达成了广泛共识与常规的小说文体做一个比较切合实际的特征说明。
(二)什么是小说
小说是一种文学程式,任何程式都是一个社群约定的结果,任何约定都是可以改变的,所以任何程式都只能被描述而不能被定义,一切试图探讨小说本质的行为都将是徒劳的。我们只能从既有的、大家认可的小说样式中归纳、总结小说这种体裁的特点。
“小说”二字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最早出现于《庄子·外物篇》:“饰小说以干县令,其于大达亦远矣。”不过,这里的“小说”不是一种文体,而指没有理论价值的琐屑之谈。中国古代对小说进行文体描述的,最著名的是《汉书·艺文志》:“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也。”《艺文志》实为刘歆《七略》的删节,其中论小说的部分被认为是“现存最早的小说专论”[1],然而《艺文志》收录的小说,多已亡佚,所有相关信息均来自班固注,鲁迅描述道:“诸书大抵或托古人,或记古事,托人者似子而浅薄,记事者近史而悠缪者也。”[2]李剑国认为,此时的小说概念不是用来概括一种文体,而是“用来概括诸子中的一个可怜的不入流的小流派”[3]。鲁迅认为,古人对小说的看法大体一致,“史家成见,自汉迄今盖略同:目录亦史之支流,固难有超其分际者矣”[4]。鲁迅从整理史家目录的过程中看到了小说分类的问题,把什么文体看做小说,不过是一种“成见”,以致古人把许多今人视为小说的作品不作收录。从总体上看,古人将小说看做“古史官记事也”,“史家所作,正史所遗”[5],将小说与正史相提并论。那么,鲁迅的年代又以什么为标准呢?从《中国小说史略》的目录来看,神话传说、志怪书、志人传、传奇、传奇文、话本、拟话本、讲史、神魔小说、人情小说、市人小说、拟传奇文、狭邪小说、侠义公案小说、谴责小说都属于小说体裁。鲁迅把古人不愿视为小说的文体纳入小说家族,变更了古人的体例,也完善了今人对小说的看法。或者说,鲁迅是以今人的小说观念重新整理古书中文体类别的,那么今人的小说观念又来自哪里?
我们知道,晚清梁启超发起了著名的“小说界革命”,国人始开始大量翻译西方小说,并按西方小说体式创作了大量小说作品,西方小说的程式极大地影响了中国人对小说概念的认识。事实上,我们对中国古代小说重新归类整理的行为,都是在现代小说观念的指引下重新命名的行为。因此,要弄清楚现代小说的观念,就得从西方的小说概念开始清理。
在英语中,小说被称为“fiction”或“novel”。英国著名文化研究奠基人雷蒙·威廉斯在其1976年出版的《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一书中,对这两个词语的来源、意义做过认真的考察,梳理出西方小说观念的变迁历史。[6]“Fiction”在现代英语中具有双重意涵:一是想象的文学;二是纯然的虚构。这个词的词源及这两层意涵早在14世纪就在英语中出现了,但其文学意涵的演变却始于18世纪末期,到19世纪,“fiction”与“novel”几乎成为同义。“Novel”有两种词性,作为名词是“散文体小说”,作为形容词是“新的、创新的”之义。到18世纪初,“novel”作为一个名词,也有两个意思:一是故事(tale);二是新闻(news)。有趣的是,“novelist”(小说家)的意思在17世纪是“创新者”,18世纪是“爱传播新闻的人”及“散文体小说的作者”。到19世纪初期,“novel”已经成为“散文体小说作品”的标准语汇。现在,在英语世界中,“fiction”强调虚构,但经常被作为长篇小说的意思使用,但是“novel”的意思比“fiction”更为狭窄,它们之间有明显的用法上的区别。[7]中国人翻译的时候一概译为“小说”,却不知道英语世界中的文体有更为细微的区分。举例来说,篇幅短小的虚构作品,英语称为“fiction”,长篇小说才称为“novel”,在中文中却一概称为“小说”。从这个角度看,中文中的“小说”其实包含了英文中的“fiction”和“novel”两个词的全部意思,最重要的几个要素是虚构的、想象的、叙述的、散体的。鲁迅其实也是在这几个义项中确定哪些是小说的。现在的文学理论家基本上也是在这几个要素之内定义小说的,例如,“小说是文学的一大样式:它通过艺术的语言、完整的故事情节和具体的环境描写,塑造多种多样的人物形象,是一种广泛地、多侧面地展现社会生活的叙事性文学体裁”[8]。这一定义的基本框架来自《辞海》,只强调“故事的”一项。童庆炳在《文学理论教程》中的定义是:“小说是一种侧重刻画人物形象,叙述故事情节的文学样式。”[9]该定义也仅触及“故事”一项。但是,现代中国人对小说文体有了越来越强的自觉意识,虽然有些理解不够全面,但多少都会触及上述几个特征。概括得最全面的是:“小说是以散体文字的形式,表现虚构的叙事性内容的一种文学形式。”[10]这一定义强调了“散体的”“故事的”“虚构的”三项。因为我们常常把“想象的”和“虚构的”相混淆,所以综合起来看,最后一条定义是对小说程式最完整的理解。
综合上述理论与实践感知,我们可以总结出现代中国人对小说这种体裁的基本理解程式:第一,小说必须是虚构的。第二,小说必须是散体的。如果是非散体的,那么小说就变成了叙事诗。第三,小说必须是叙述。我们至今很难想象非叙述文本如何可以成为小说。第四,小说是过去向度的。小说可以是已经发生了的“故事”,也可以是刚刚发生了的“新闻”,还可以是想象中的“未来”。这三个概念是指小说情节可能具有的时间向度,可以是过去时,也可以是现在时,还可以是将来时,但是不论哪种时态,其意义指向都是过去时,包括未来小说在内,小说中的故事都被理解为已经发生,哪怕是在未来已经发生。第五,小说是以叙述者为中心的。这一点极其重要,这是小说与叙事散文相区分的要点。叙事散文可以具有上述四点的全部特点,唯一的区别在最后一点。叙事散文引导读者理解隐含作者的情感与态度,而小说则引导读者理解叙述者的情感与态度。
为了把这个问题说清楚,我们必须再了解几个重要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