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相关概念界定
1.2.1 空间距离
空间距离一般指的是欧氏距离(Euclidean Distance),即两点之间的直线距离。如果研究的区域较小,如一个城市或者一个县域单元,两地的坐标分别为(x1,y1)、(x2,y2),那么两地之间的距离为:。如果范围较大,如一个省或者一个国家,则需要使用大地距离来表示,即两地之间的圆弧长度。若两点的地理纬度坐标以弧度表示为(a,b)、(c,d),则大地距离为:d12=racos[sinbsind+cosbcosdcos(c-a)],其中r为地球半径,约为6367.4千米。实际应用中常用路网距离和交通时间来表示空间距离,路网距离是基于实际路网(如公路网、铁路网)的最短路径(或最短时间、最小成本)距离(王法辉,2009)。若为每段道路赋予一定的速度,则可以计算出交通时间。
根据研究目的的需要,我们将空间距离界定为企业主要运营地到所辖地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最短交通距离。在这里需要将企业分为国有控股企业和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一般不具有行政级别,因此,对这些企业而言的生态环境部门是指企业所在县的生态环境部门。但国有控股企业和生态环境部门都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所以就存在管辖权或者执法权的问题。我们一般选择企业行政级别的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作为所辖生态环境部门,选择该企业与所辖生态环境部门的最短交通距离作为空间距离。另外,最短交通距离的计算主要借助于GIS(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地理信息系统),并辅以百度地图的数据支持。
1.2.2 同业模仿
对于同业模仿的概念我们可以分成“同业公司”和“模仿”两部分进行理解。同业公司,顾名思义是同一个行业的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行业差异较大,所以企业之间的学习基本是基于同一行业的学习的。但并不是说同一行业中所有的企业都是某个企业学习的对象,一般而言,资产规模相接近的企业进行相互模仿的概率比较高。Albuquerque(2009)认为,同一行业内资产规模处于样本公司规模0.75~1.25倍的所有公司可以认定为同业公司。“模仿”一词来源于经济学中的“羊群效应”概念,用来描述经济个体的从众跟风心理。“羊群效应”一般出现在一个竞争非常激烈的行业中,而且在这个行业中有一个领先者,整个羊群会不断模仿这个“领头羊”的行为,“领头羊”到哪里去“吃草”,其他的羊也会跟随去哪里。模仿在制度理论上被称为“制度性同形”。DiMaggio和Powell(1983)将制度性同形进一步划分为强制性同形、规范性同形和模仿性同形三种类型,并认为模仿性同形源于对不确定性进行合乎公认的反应,当一个组织对外部不确定性难以把握的时候,很可能会以其他组织作为参照模型来建立自己的制度结构。Aerts等(2006)认为模仿行为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并符合模仿性同形的制度理论解释。但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限于财力与技术能力,一般企业很可能采用防御性策略,即“频率模仿”,也就是企业的模仿行为受到其他组织采纳过同样行为的“频率”的影响,原因是采用这种做法的组织越多,越说明这一行为被普遍接受的事实(Haunschild and Miner, 1997)。因此,本研究认为,同业模仿是指某一个企业对同业公司的频率效仿行为。由于我国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以鼓励性披露为主,并对披露的内容、形式与程度都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因此,很多企业都可能选择模仿同行业中与自身情况差不多的企业。
1.2.3 公共压力
现有国内外研究并未对公共压力进行明确的定义。Darrell和Schwartz(1997)从外部压力来源的角度来界定公共压力,认为外部公共压力的增加可能来自社会公众本身的不满意,或新的政治行动实施,或监管力度的增加。该定义是通过列举式的方式来界定的。实际上,公共压力的概念来源于合法性理论(Legitimacy Theory),该理论认为企业与社会之间存在着“社会契约”。社会赋予企业的经营正当性,而企业则通过生产经营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并履行社会责任。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社会期望的提高和企业自身环境状况下滑都可能形成外部的压力。因此,本研究将公共压力定义为企业所面临的源于社会期望提高或企业环境状况下滑的外部压力。现有研究对外部公共压力的具体方式进行了一定的分类,一般包括:①新法律法规的颁布(Patten, 2002);②环境事件的发生(Darrell and Schwartz, 1997);③媒体的曝光(Brown and Deegan, 1998)。
结合我国的具体制度背景,我国的公共压力可能有不同于国外的表现形式。我国环境规制的主体是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在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方面也是如此。政府通过颁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以期提升环境信息质量和决策相关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是我国专门针对行政机构与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颁布的法规,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具有直接的影响,对企业管理层而言,这是他们所面临的公共压力巨大变化。因此,本研究将该办法作为研究企业外部公共压力变化的主要参照。相较于其他公共压力,该办法独有的特征是:①针对性强。它是专门针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法规,对企业管理层的环境信息披露决策具有直接的影响效应。②影响范围广泛、效力强大。在行政主导的大环境下,行政主管部门颁行的法律法规对国内所有企业都具有影响,而该办法一经实施就具有强大的影响效力。③所产生的公共压力较之以往差异显著。该办法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其中对重污染行业以及存在超标排放的企业提出了强制性披露要求,较之以往具有显著的规制压力差异,给本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研究背景。
1.2.4 环境信息披露机会主义
企业管理层的环境信息披露机会主义行为来源于生态机会主义行为。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人不可能对复杂和不确定的环境一览无余,不可能获得关于环境现在和将来变化的所有信息,也就不可能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控。所以,企业管理层就可能利用如环境信息不对称等有利的信息条件,向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利益关系人隐瞒相关的环境信息,从而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欺骗他人而获得私利,这被称为生态机会主义(胡静等,2011)。环境信息披露机会主义行为(EIDO)是企业管理层的生态机会主义在环境信息披露上的具体体现。由于环境信息的可验证困难性以及我国在环境信息披露规范方面没有强制性,企业管理层具有较大的空间对环境信息进行机会主义披露,突出表现为环境信息披露战略及具体披露内容、方式的选择性。
首先,在环境信息披露战略上,多数企业管理层具有最小化环境信息披露的倾向。由于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不是强制性的,且缺少严格的披露规范,再加上环境信息披露的成本较为明显但收益却是不确定的,企业管理层只作出满足要求而非全面完整的环境信息披露行为。
其次,在环境信息披露内容上,企业管理层在以文字披露为主的软性环境信息披露与以数据披露为主的硬性环境信息披露之间进行一定的选择。在印象管理理论的指导下,企业管理层会将软性与硬性环境信息披露进行一定的组合,以期达到最好的环境信息披露效果,即既能达到良好的印象管理,又能使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净效应最大化。
最后,在环境信息披露方式上,企业管理层会充分考虑到环境信息披露的显著性、数量性与时间性。对于同一个环境信息披露事项,企业管理层可以选择在财务报表位置披露还是在年报其他位置披露(显著性)、选择数量性披露还是文字描述性披露(数量性)、选择及时披露环境信息还是延迟披露环境信息(时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