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师(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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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点2 职业安全和健康保障

鉴定要求1 职业安全的知识和规定

问:什么是职业安全?

答:职业安全是指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规的要求,为职工提供一个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和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或作业环境;劳动者则应懂得有关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法规和相关知识,正确掌握安全使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的方法,以保护自己免受职业事故或职业病的伤害。职业安全不仅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物流企业安全、高效生产的有力保障。职业安全在现代物流企业管理中已显得日益迫切和重要。

问: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答: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称为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以分为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三类。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有毒物质,如铅、苯、汞、有机磷农药等;生产性粉尘,如煤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等;噪声、振动;紫外线、X射线等。

3)生物因素:如附着在皮肤上的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劳动休息制度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轮班制度不合理等。

2)劳动中精神(心理)过度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的生理状况不相适应、超负荷加班加点等。

4)机体过度疲劳、光线不足引起的视力疲劳等。

5)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生产场所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如厂房布局不合理、有毒和无毒工序安排在一起等。

2)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如没有通风换气、防尘、防毒、防噪声等设备。

3)安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装备不全。

试题选解: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 )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称为职业病危害因素。

A. 粉尘、物理、化学因素

B. 粉尘、物理、放射性因素

C. 物理、化学、生物因素

D. 粉尘、物理、生物因素

解: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称为职业病危害因素。因此,正确答案是C。

鉴定要求2 安全标志的知识和安全事故的处置流程

问:什么是安全色?各自代表什么含义?

答:安全色就是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对比色要与安全色同时使用。

安全色适用于公共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和交通运输、建筑、仓储等行业以及消防等领域所使用的信号和标志的表面色,不适用于灯光信号和航海、内河航运以及其他目的而使用的颜色。安全色的红、蓝、黄、绿四种颜色,分别代表不同的含义。

1)红色:传递禁止、停止、危险或提示消防设备、设施的信息。

2)蓝色:传递必须遵守规定的指令性信息。

3)黄色:传递注意、警告的信息。

4)绿色:传递安全的提示性信息。

安全色与对比色的相间条纹也有不同的含义:

1)红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禁止或提示消防设备、设施位置的安全标记。

2)黄色与黑色相间条纹:表示危险位置的安全标记。

3)蓝色和白色相间条纹:表示指令的安全标记,传递必须遵守规定的信息。

4)绿色和白色相间条纹:表示安全环境的安全标记。

问:什么是安全标志?它有哪些分类?

答:根据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可知,安全标志是指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安全标志适用于公共场所、工业企业、建筑工地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使用安全标志,能够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从而达到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的目的。但是,安全标志的使用只是起到提示、提醒的作用,它不能代替安全操作规程,也不能代替其他的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规定,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另外,还有对安全标志进行说明的文字辅助标志。

(1)禁止标志 禁止标志是指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表示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些行动。禁止标志的几何图形是带斜杠的圆环,其中圆环与斜杠相连,用红色;图形符号用黑色,背景用白色。

我国规定的禁止标志共有40个,如禁止放置易燃物、禁止吸烟、禁止通行、禁止烟火、禁止用水灭火、禁止带火种、禁止启动、禁止转动、禁止停留、禁止跨越、禁止乘人、禁止攀登等。

(2)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是指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警告标志的含义是警告人们可能发生的危险。警告标志的几何图形是黑色的正三角形、黑色符号和黄色背景。

我国规定的警告标志共有39个,如注意安全、当心触电、当心爆炸、当心火灾、当心腐蚀、当心中毒、当心机械伤人、当心伤手、当心吊物、当心扎脚、当心落物、当心坠落、当心车辆、当心弧光、当心冒顶、当心火车、当心塌方、当心坑洞、当心电离辐射、当心裂变物质、当心激光、当心微波、当心滑倒等。

(3)指令标志 指令标志是指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指令标志的含义是必须遵守。指令标志的几何图形是圆形边框,蓝色背景,白色图形符号。

我国规定的指令标志共有16个,如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穿防护鞋、必须系安全带、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戴防毒面具、必须戴护耳器、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服等。

(4)提示标志 提示标志是指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提示标志的含义是示意目标的方向。提示标志的几何图形是正方形边框,绿色背景,白色图形符号及文字。

我国规定的提示标志共有8个,如紧急出口、避险处、应急避难场所、可动火区、击碎板面、急救点、应急电话、紧急医疗站。

(5)文字辅助标志 文字辅助标志是对前述四种标志的补充说明,以防误解。文字辅助标志的基本型式是矩形边框。文字辅助标志分为横写和竖写两种形式。横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的下方,可以和标志连在一起,也可以分开;竖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杆上部。

文字辅助标志的颜色:竖写时,均为白色衬底,黑色字;横写时,用于禁止标志的为红底白字,用于警告标志的为白底黑字,用于指令标志的为蓝底白字。文字字体均为黑体字。

问:安全事故的处置流程有哪些?

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安全事故的处置流程可分为四个阶段:

(1)事故报告阶段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事故调查阶段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视情况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调查组成员如与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取证是完成事故调查过程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事故现场处理。为保证事故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要进行保护。事故现场的处理至少应当做到:①事故发生后,应当救护受伤害者,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②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③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④保护事故现场区域,仔细对现场进行标记、记录或拍照、录像,并应保持记录的准确性。

2)事故有关物证收集。通常收集的物证应包括:①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②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③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④对危害健康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事故事实材料收集。事故事实材料收集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受伤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等;受伤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出事当天,受伤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以及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受伤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② 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试验与分析;技术文件(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的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抽样分析记录;个人防护措施的状况,包括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出事前受伤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事故人证材料收集记录。在事故调查取证时,应尽可能对所有受伤害人及证人进行询问,同时也要对事故发生前的现场人员以及在事故发生之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的人员进行询问。要保证每一次询问记录的准确性。询问见证人、目击者和当班人员时,应采用交流的形式,不应采用审问方式。

5)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及事故现场图绘制。

① 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在收集事故现场的资料时,可能要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影和拍照来获得更清楚的信息,包括:显示事故现场和受伤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等;事故发生现场全貌。利用摄影或录像,可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② 事故现场图的绘制。在对事故发生地点进行全面的研究和照相之后,调查工作的下一项重要任务通常是绘制事故现场图,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确定事故发生地点坐标、伤亡人员相对于地理位置点的位置;确定涉及事故的设备散落构件的位置并做标记;查看和分析事故发生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必要时,绘制现场剖面图。事故现场图的形式,可以是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伤害者位置图等。

最后,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④事故发生的原因;⑤事故的性质;⑥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⑧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单位、职务并签名);⑨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3)事故处理阶段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不同的,按照较大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应合并做出处罚决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又有密切联系的工作。事故处理的任务主要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贯彻“四不放过”原则的要求。所以,事故调查是事故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事故处理是事故调查目的的实现和落实。

(4)事故结案阶段 按照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有关机关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事故调查组及时予以结案,出具结案通知书。事故结案应归档的资料有:①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②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③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④技术鉴定或试验报告;⑤物证、人证材料;⑥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⑦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⑧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⑨处理结果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⑩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

试题选解: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1

B.2

C.12

D.24

解: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因此,正确答案是A。

鉴定要求3 职业病相关知识

问:什么是职业病?什么是法定职业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政府根据本国的经济和科技水平,用法令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问:职业病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答:构成职业病的要素有以下3个:

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

问:职业病有哪些特点?

答:(1)职业病病因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就明确了职业病的病因指的是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2)职业病表现多样 职业病的发病表现多种多样,有急性的,有慢性的,还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后经过一段时间缓慢发生的,也有长期潜伏性的。如吸入氯气、氨气等刺激性气体后,立即出现流泪、畏光、结膜充血、流涕、呛咳等不适,严重者可发生喉头痉挛或水肿、化学性肺炎。如吸入二氧化氮、碳酰氯(俗称光气)、硫酸二甲酯等刺激性气体后,往往要经过数小时至24小时的潜伏期才出现较明显的呼吸系统症状。从事采矿、石英喷砂、地下掘进等接触大量硅尘(俗称矽尘)的作业者,经过数年或十余年后才能发生硅肺病(俗称矽肺病)。还有接触石棉、苯、氯乙烯等致癌物者,往往在接触1~20年后才显示出职业性癌肿。有时,同一种毒物其毒性表现也不一样。如硫化氢急性中毒可导致“电击样”猝死,而在低浓度时主要出现刺激症状;急性苯中毒表现为麻醉症状,慢性苯中毒主要是对血液系统的影响。职业病的病变不仅限于这些,还涉及精神科、神经科、血液科、呼吸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等。

(3)职业病防治政策性强 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职业病诊断治疗机构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定性,必须具备诊断的依据,其病因是因劳动者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因此,会涉及用人单位的劳动生产环境等一系列问题,故对职业病的处理不能等同一般性疾病的诊断。

职业病患者一经诊断,就有权按照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残疾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待遇、生活护理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伤残津贴、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等。

问:职业病认定的范围有哪些?

答: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的范围很广,不可能把所有的职业病的防治都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范围。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共计132种。

问:什么是与职业有关疾病?常见的与职业有关疾病有哪些?

答:(1)与职业有关疾病 与职业有关疾病的范围比职业病更为广泛,其与工作有联系,但也见于非职业人群中,不是每一病种都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史或接触史。与职业有关疾病具有3层含义:

1)职业因素是该病发生和发展的诸多原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直接原因。

2)职业因素影响了健康,从而促使潜在的疾病显露或加重已有的病情。

3)通过改善工作条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缓解。

所以,在职业健康工作中,也应将该类疾病列为控制和预防的重要内容,保护和促进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

(2)常见的与职业有关疾病 常见的与职业有关疾病有如下几种:

1)行为(精神)和身心的疾病,如精神焦虑、忧郁、神经衰弱综合征。这些疾病多由工作繁重、夜班工作、饮食失调、吸烟等因素引起。

2)慢性非特异性呼吸道疾病,包括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和支气管哮喘等。这些疾病是多因素引起的疾病,吸烟、空气污染、呼吸道反复感染常是主要原因。

3)其他如腰背痛、高血压、消化性溃疡等疾病,常与某些工作有关,如接触二硫化碳可促进动脉硬化的发展。

试题选解: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认定的范围有哪些?

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等10类,共计132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