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简介
第一节 工程承发包的方式
工程承发包也称工程招标承包制,通过招标投标的一定程序建立工程买方与卖方、发包与承包的关系,是工程招标承包制的一种经营方式。招标是卖方的活动,投标是买方的活动。通过招标承包制使买方通过竞争来获得工程,使卖方选择适当的施工单位。
工程承发包属于一种商业交易行为,是指交易的一方负责为交易的另外一方完成某项工作、供应某些货物或者提供某项服务,并按照一定的价格取得一定报酬的一种交易。按时完成而取得报酬的一方称为承包人。委托任务并且负责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发包人;承发包双方当事人通常通过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报酬达成交易,该合同或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和履行。
建设工程承发包是一种商业行为,指建筑企业(承包商)作为承包人(称为施工方),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作为发包人(称为建设方),由建设方把建设工程任务委托给施工方,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工程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承包商为业主完成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建设任务,并从项目业主处获取相应的报酬,属于一种经营方式。
建设工程承发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与承包商之间的经济关系形式。从承发包的范围、承包人所处的地位、合同计价方法、获得承包任务的途径不同的角度,通常其主要的分类如下。
一、按照承发包范围划分
按照承发包的范围划分,工程的承发包方式可以分为建设全过程承发包、阶段承发包、专项承发包和建筑—经营—转让承发包四种。
1.建设全过程承发包
建设全过程承发包也叫“统包”或“一揽子承包”,就是通常所说的“交钥匙”。采用这种承发包方式,建设单位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和竣工期限或对其他重大决策性问题做出决定,承包单位即可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与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职工培训、竣工验收,直到投产使用和建设后评估等全部过程实行全面的总承包,并负责对各项分包任务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为了有利于建设的衔接,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吸收建设单位的部分力量,在承包公司的统一组织下,参加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这种承包方式要求承发包双方密切配合,设计决策性质的重大问题仍然应该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做最后的决定。
这种承发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种大中型建设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由于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要求工程的承包公司必须由具有雄厚的技术经济能力和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的总承包公司(集团)担任。为了适应这种要求,国外的某些大承包商往往和勘察设计企业组成一体化的承包公司,或者更进一步地扩大到若干专业承包商的器材生产供应厂商,形成横向的经济联合体。这是近几十年来建筑业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建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公司就属于这种承包单位。这种承发包方式的好处是:由专职的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可以充分利用其丰富的经验,还可以进一步积累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并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2.阶段承发包
阶段承发包是指发包人和承包商就建设过程中某一阶段或者某些阶段的工作(如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或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进行发包承包。例如,由设计机构承担勘察设计,由施工单位承担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由设备安装公司承担设备安装任务。其中,施工阶段的承发包还可依承发包的具体内容不同,细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包工包料,即工程施工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由承包商负责。这是国际上采用较为普遍的施工承包方式。其优点是:可以调剂余缺,合理组织供应,加快工程的建设速度,促进施工单位加强其企业管理的力度,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有利于合理使用材料,降低工程造价,减轻建设单位的负担。
(2)包工部分包料,即承包者只负责提供施工的全部所需工人和一部分材料,材料的其余部分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负责供应。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曾实行多年的施工单位承包全部用工和地方材料,建设单位供应统配和部管材料及某些特殊材料,就属于典型的包工部分包料承包方式。改革开放以后逐步过渡到包工包料方式。
(3)包工不包料,即承包商(大多是分包人)仅提供劳务而不承担供应任何材料的义务,此种方式又称为“包清工”,实质上是劳务承包。目前,在国内外的建设工程中都存在这种承发包方式。
3.专项承发包
专项承发包是指发包人和承包商就某建设阶段中的一个或几个专门项目进行发包承包。由于专门项目的专业性较强,多由有关的专业承包单位承包,所以专项承发包也称为专业承发包。专项承发包主要适用于可行性研究中的辅助研究项目;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供水水源勘察,基础或结构工程设计、工艺设计,供电系统、空调系统及防灾系统的设计,施工阶段的深基础施工、金属结构制作和安装、通风设备和电梯安装等建设准备阶段的设备选购和生产技术人员培训等专门项目。
4.建设—经营—转让承发包
这种承发包方式在国际上通常称为BOT方式,即建设—经营—转让的英文Build Operate-Transfer缩写。这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新兴的一种带资承包方式。其含义是一个承建人或发起人(非国有部门)从委托人处(通常为政府)获得特许权,成为特许权的所有者后着手从事项目的融资、建设和经营,并在特许期内拥有该项目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无偿地转让给委托人。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通过对项目的良好经营得到利润,用于收回融资成本并取得合理收益。通常投资者组成项目公司,从项目所在国政府获取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开发和安排融资的基础。
BOT方式的程序一般由一个或者几个大的承包商或开发商牵头,联合金融界组成财团,就某一工程项目向政府提出建议和申请,取得建设和经营该项目的许可。这些一般都是大型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如隧道、港口、高速公路、电厂等。政府若同意建议和申请,则将建设和经营该项目的特许权授予财团。财团负责资金筹集、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全部工作;竣工后,在特许期内经营该项目,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回收投资,偿还货款并获取利润;特许期满即将该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经营管理。对项目所在国来说,采用这种方式可以解决政府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且不形成债务,又可解决本国缺少建设、经营管理能力等困难,而且不用承担建设、经营中的风险。所以,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得到欢迎和推广。对承包商来说,则跳出了设计、施工的小圈子,实现工程项目前期和后期全过程总承包,竣工后并参与经营管理,利润来源也不限于施工阶段,而是向前后延伸到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器材供应及项目建成后的经营管理,从被招标的经营方式转向主动为政府、业主和财团提供超前服务,从而扩大了经营范围。当然,这难免会增加风险,所以要求承包商有高超的融资能力和技术经济管理水平,还要有风险的防范能力。
二、按获得承包任务的途径划分
1.计划分配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计划部门分配建设工程任务,由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在我国,计划分配曾是多年来采用的主要方式,改革开放后已为数不多,较为罕见。
2.投标竞争
通过投标竞争,优胜者获得工程任务,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这是国际上通用的获得承包任务的主要方式。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从以计划分配工程任务为主逐步过渡到以政府宏观调控下实行投标竞争为主的承包方式。我国现阶段的工程任务是以投标竞争为主的承包方式。
3.委托承包
委托承包也称协商承包,即不经过投标竞争,而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商协商,签订委托其承包某项工程任务的合同,主要适用于投资额较小的小型工程。
4.指令承包
指令承包就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指定工程承包单位。这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情况。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中有“少数特殊工程或偏僻地区的工程,投标企业不愿投标者,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投标单位”的条文,实际上就是带有指令承包的性质。
三、按承包者所处的地位划分
在工程承包中,一个建设项目往往有不止一个承包单位。不同承包单位之间,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同,就形成不同的承发包方式。
1.总承包
总承包简称总包。一个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阶段的全部工作,由一个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这个承包单位可以将若干个专业性工作交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并统一协调和监督他们的工作。在一般情况下,业主仅同这个承包单位发生直接关系,而不同各专业承包单位发生直接关系,这样的承包方式叫总承包。承担这种任务的单位叫总承包单位,或简称总包单位,通常有咨询公司、勘察设计机构、一般土建公司及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大建筑公司等。我国新兴的工程承包公司也是总承包单位的一种组织形式。
2.分承包
分承包简称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的,即承包者不与建设单位发生直接关系,而是从总承包单位分包某一分项工程(如土方、模板、钢筋等)或某种专业工程(如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卫生设备安装、电梯安装等),在现场由总承包单位统筹安排其活动,并对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通常为专业工程公司,如工业锅炉公司、设备安装公司、装饰工程公司等。国际上现行的分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另一种是总承包单位自行选择分包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签订分包合同。可见,分包都要经过建设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不能是总承包范围内的主体结构工程或关键部分(主要部分),主体结构工程或关键部分(主要部分)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己完成。
3.独立承包
独立承包是指承包单位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承包的任务,而不实行分包的承包方式。
通常仅适用于规模较小、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工程及修缮工程。
4.联合承包
联合承包是相对于独立承包而言的承包方式,即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联合起来承包一项工程任务,由参加联合的各单位推荐代表统一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共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并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但参加联合的各单位仍是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只是在共同承包的工程项目上,根据预先达成的协议,承担各自的义务和分享共同的收益,包括投入资金数额、工人和管理人员的派遣、机械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费用分摊、利润的分享及风险的分担等。
这种承包方式由于多家联合,资金雄厚,技术和管理上可以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优势,有能力承包大规模的工程任务。同时由于多家共同作价,在报价及投标策略上互相交流经验,也有助于提高竞争力,较易中标。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外国承包企业与工程所在国承包企业联合经营,有利于了解和适应当地的国情民俗、法规条例,便于工作的开展。所以,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联合承包逐步得到推广。
5.直接承包
直接承包就是在同一工程项目上,不同承包单位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各自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各承包商之间不存在总、分包关系,现场的协调工作可由建设单位(发包人)自己做,或委托一个承包商牵头做,也可聘请专门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来加以管理。
四、按合同计价方法划分
1.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又称总价合同,是指发包人要求承包商按商定的总价承包工程。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规模较小、风险不大、技术简单、工期较短的工程。其主要做法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明确承包内容和计算承包价,总价一次包死,一般不予变更。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因为有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发包人、承包商都能较准确地估算工程造价,发包人容易选择承包商。其缺点主要是对承包商有一定风险,因为如果设计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不太详细,未知数比较多,或者遇到材料突然涨价、地质条件变化和气候条件恶劣等意外情况,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就会增大,风险加大不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最终对发包人也不利。
2.计量估价合同
计量估价合同是指以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为计算承包价依据的承包方式。通常的做法是由发包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提出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由承包商根据发包人给出的工程量,经过复核并填上适当的单价,再算出总造价,发包人只要审核单价是否合理即可。这种承发包方式,结算时单价一般不能变化,但工程量可以按实际工程量计算,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较小,操作起来也比较方便。
3.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以工程单价结算工程价款的承发包方式,其特点是工程量实量实算,以实际完成的数量乘以单价结算。
具体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即由发包人列出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和计量单位,由承包商逐项填报单价,经双方磋商确定承包单价,然后签订合同,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按此单价结算工程价款。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同而且需要开工的工程。
(2)按最终产品单价承包。即按每平方米住宅、每平方米道路等最终产品的单价承包。其报价方式与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相同。这种承包方式通常适用于采用标准设计的住宅、宿舍和通用厂房等房屋建筑工程。但对其中因条件不同而造价变化较大的基础工程,则大多采用按计量估价承包或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的方式。
4.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又称成本补偿合同,是指按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结算外,发包人另加上商定好的一笔酬金(总管理费和利润)支付给承包商的一种承发包方式。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现场经费及各项独立费等。其主要做法有成本加固定酬金、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成本加浮动酬金、目标成本加奖罚。
(1)成本加固定酬金。这种承包方式的工程成本实报实销,但酬金是事先商量好的一个固定数目。
这种承包方式的酬金不会因成本的变化而改变,它不能鼓励承包商降低成本,但可鼓励承包商为尽快取得酬金而缩短工期。有时,为鼓励承包商更好地完成任务,也可在固定酬金之外,再根据工程质量、工期和降低成本情况另加奖金,且奖金所占比例的上限可以大于固定酬金。
(2)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这种承包方式的工程成本实报实销,但酬金是事先商量好的以工程成本为计算基础的一个百分比。
这种承包方式对发包人不利,因为工程总造价随工程成本增大而相应增大,不能有效地鼓励承包商降低成本、缩短工期。现在这种承包方式已很少采用。
(3)成本加浮动酬金。这种承包方式通常是由双方事先商定工程成本和酬金的预期水平,然后将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与预期水平相比较,如果实际成本恰好等于预期成本,则工程造价就是成本加固定酬金;如果实际成本低于预期成本,则增加酬金;如果实际成本高于预期成本,则减少酬金。
这种承包方式的优点是对发包人、承包商双方都没有太大风险,同时也能促使承包商降低成本和缩短工期。缺点是在实践中估算预期成本比较困难,要求承发包双方具有丰富的经验。
(4)目标成本加奖罚。这种承包方式是在初步设计结束后,工程迫切开工的情况下,根据粗略计算的工程量和适当的概算单价表编制概算,作为目标成本,随着设计逐步具体化,目标成本可以调整。另外以目标成本为基础规定一个百分比作为酬金,最后结算时;如果实际成本高于目标成本并超过事先商定的界限(如5%),则减少酬金:如果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也有一个幅度界限),则增加酬金。
此外,还可另加工期奖罚。这种承包方式的优点是可促使承包商降低成本和缩短工期,而且由于目标成本是随设计的进展而加以调整才确定下来的,所以发包人、承包商都不会承担过大风险。缺点是目标成本的确定较困难,要求发包人、承包商都具有比较丰富的经验。
5.按投资总额或承包工程量计取酬金的合同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和材料设备采购供应等承包业务。例如,承包可行性研究的计费方法通常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所提供的资料情况拟定工作内容,估计完成任务所需各种专业人员的数量和工作时间,据此计算工资、差旅费及其他各项开支,再加上企业总管理费,汇总即可得出承包费用总额。勘察费的计费方法是按完成的工作量和相应的费用定额计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