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工程招标邀请函及投资预审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建设单位的招标申请经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并备妥招标文件之后,即可发出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一般在开标前1~3个月发出。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全国性或国外报刊上刊登招标公告,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工程信息的计算机联网。
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也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标单位向符合承包条件的单位发出“施工投标邀请书”。施工投标邀请书一般格式范例如下:
说明:“施工投标邀请书”按招标项目填写,如被邀请投标人有五个,则分别向五个投标人签发投标邀请书。
在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后,招标人一般不得随便更改广告上的内容和条件,更不允许无故撤销广告。否则,就应承担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除遇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得终止招标。
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1.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方式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常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只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施工单位才准许参加投标;不采用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应进行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进行资格审查。
2.投标人资格审查的目的和内容
(1)投标人资格预审的目的和内容。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时,面对不熟悉的、众多的潜在投标人,要经过资格预审从中选择合格的投标人参与正式投标。
1)投标人资格预审的目的。
①提供投标信息,易于招标人决策。经资格预审可了解参加竞争性投标的投标人数目、公司性质、组成等。使招标人针对各投标人的实力进行招标决策。
②通过资格预审可以使招标人和工程师预先了解应邀投标公司的能力,提前进行资信调查,了解潜在投标人的信誉、经历、财务状况以及人员和设备配备的情况等,以确定潜在投标人是否有能力承担拟招标的项目。
③防止皮包公司参加投标,避免给招标人的招标工作带来不良影响和风险。
④确保具有合理竞争性的投标。具有实力的和讲信誉的大公司,一般不愿参加不做资格预审招标的投标,因为这种无资格限制的招标并不总是有利于合理竞争。高水平的优秀的投标,往往因其投标报价较高而不被接受。相反,资格差的和低水平的投标,可能由于投标报价低而被接受,这将给招标人造成较大的风险。
⑤对投标人而言,可使其预先了解工程项目条件和招标人要求,初估自身条件是否合格,以及初步估计可能获得的利益,以便决策是否正式投标。对于那些条件不具备,将来肯定被淘汰的投标人也是有好处的,可尽早终止参与投标活动,节省费用。同时,可减少评标人评标工作量。
2)投标人资格预审的内容。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①投标人投标合法性审查。包括投标人是否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签约的能力;是否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即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有无财产被接管、冻结等情况;是否有相互串通投标等行为;是否正处于被暂停参加投标的处罚期限内等。经过审查,确认投标人有不合法情形的,应将其排除。
②审查投标人的经验与信誉。看其是否有曾圆满完成过与招标项目在类型、规模、结构、复杂程度和所采用的技术以及施工方法等方面相类似项目的经验,或者具有曾提供过同类优质货物服务的经验,是否受到以前项目业主的好评,在招标前一个时期内的业绩如何,以往的履约情况如何等。
③审查投标人的财务能力。主要审查其是否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充足的流动资金以及有信誉的银行提供的担保文件,审查其资产负债情况。
④审查投标人的人员配备能力。主要是对投标人承担招标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学历、管理经验进行审查,看其是否有足够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具体从事项目的实施。
⑤审查拟完成项目的设备配备情况及技术能力。看其是否具有实施招标项目的相应设备和机械,并是否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是否有技术支持能力等。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2)投标人资格后审的目的和内容。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否经过资格预审,在评标阶段对所有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目的是核查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不符合资格条件者,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防止皮包公司参与投标,防止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中标给发包人带来风险。
如果投标资格后审的评审内容与资格预审的内容相同,投标前已进行了资格预审,则资格后审主要评审参与本项目实施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有变化,变化后给合同实施可能带来的影响;评审财务状况是否有变化,特别是核查债务纠纷,是否被责令停业清理,是否处于破产状态;评审已承诺和在建项目是否有变化,如有增加时,应评估是否会影响本项目的实施等。
3.资格预审程序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编制,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工程项目简介、对投标人的要求、各种附表等。资格预审文件应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
(2)刊登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刊登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发行面比较大的有关报刊上,邀请有意参加工程投标的承包人申请投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的格式范例如下:
(3)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开始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售价以收取工本费为宜。资格预审文件发售的持续时间为从开始发出至截止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时间为止。
(4)对资格预审文件的答疑。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后,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人可能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各种疑问,这种疑问可能是由于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理解困难,也可能是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着疏漏或需进一步说明的问题。投标人应将这些疑问以书面形式(如信函、传真、电报等)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回答,并同时通知所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人。
(5)报送资格预审文件。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报送资格预审文件。在报送截止时间之后,招标人不接受任何迟到的资格预审文件。已报送的资格预审文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不得做任何修改。
(6)澄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在接受投标人报送的资格预审文件后,可以找投标人澄清报送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各种疑点,投标人应按实回答,但不允许投标人修改报送的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7)评审资格预审文件。组成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包括准备工作、资格初步审查、资格详细审查。
1)资格审查的准备工作。资格审查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到、审查委员会的分工、熟悉文件资料、对申请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与整理工作。
2)资格初步审查。资格初步审查的具体程序为:
①审查委员会根据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对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使用附表记录审查结果。
②提交和核验原件。
③澄清、说明或补正。
④申请人有任何一项初步审查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或者未按照审查委员会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原件与复印件不符或者原件存在伪造嫌疑且申请人不能合理说明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资格详细审查。资格详细审查的具体程序为:
①只有通过了初步审查的申请人可进入详细审查。
②审查委员会根据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使用附表记录审查结果。
③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认定和可量化审查因素(如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等)的指标考核。
④澄清、说明或补正。
⑤审查委员会应当逐项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规定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任何一种情形。
⑥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有任何一项详细审查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或者存在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均不能通过详细审查。
(8)向投标人通知评审结果。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所有参加资格预审者通知评审结果,在规定的日期、地点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是以施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出的,其格式范例如下:
国际工程资格预审程序框图如图2-1所示。
图2-1 资格预审程序框图
4.资格预审的评审方法
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必需考虑到评标标准,一般凡属评标时考虑的因素,资格预审评审时可不必考虑。反过来,也不应该把资格预审中已包括的标准再列入评标的标准。
资格预审的评审方法一般采用评分法。将预审应该考虑的各种因素分类,确定它们在评审中应占的比分,见表2-3。
表2-3 预审各种因素评分占比
一般申请人所得总分在70分以下,或其中有一类得分不足最高分的50%者,视为不合格;各类因素的权重数应根据招标项目性质以及在实施中的重要程度而有调整,如对于复杂的特、大工程项目,人员素质、工业设施项目、设备项目应占更大比重。
评审时,在每一因素下面还可以进一步分若干参数,常用参数如下:
(1)组织及计划。
1)总的项目实施方案。
2)分包给分包商的计划。
3)以往未能履约导致诉讼、损失赔偿及延长合同的情况。
4)管理机构情况以及对现场实施指挥的情况。
(2)人员简介。
1)经理和主要人员胜任程度。
2)专业人员胜任程度。
(3)主要施工设施及设备。
1)适用性(型号、工作能力、数量)。
2)已使用年份及状况。
3)来源及获得该设施的可能性。
(4)经理(过去三年)。
1)技术方面的介绍。
2)所完成相似工程的合同额。
3)获优、优良工程情况。
(5)财务状况。
1)银行介绍的函件。
2)平均年营业额。
3)流动资产与目前负债的比值。
4)过去三年中完成合同总额。在同一类中,每个参数可占一分。如果不能令人满意,或所提供的信息不当,可以不给分。能完成项目要求具有一定余力者可以给最高分。如某项工程需要推土机20台,而申请人有30台可供使用,则可给满分(为2分),更多的推土机没有必要,所以不给更高的分数,给分标准可定为30台或30台以上者给2分,20~30台给1分,不足20台给0分。
有些参数是定性问题,如主要人员胜任程度。这种参数可用高、中、低、不能胜任四级表示,每级分别分为6分、4分、2分、0分。
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应视具体招标工程、具体情况而定。如财务状况中,招标人要求投标申请人出具一定资金,垫支一部分工程款,也可以采用申请人能取得银行信贷额多少来垫支工程款或其他参数的办法。
5.确定资格合格投标人短名单
(1)合格条件的要求。资格预审采用及格/不及格制。申请投标人的资格是否合格,不仅看其最终总分的多少,还要检查各单项得分是否满足最低要求的得分。如果一个申请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总分不低,但其中的某一项得分低于该项预先设定的最低分数线,仍应判定他的资格不合格,因为通过资格预审后即认为他具备实施招标工程的能力,若其投标中标将会在施工阶段给发包人带来很大的风险。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可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2)确定投标人短名单。目前确定短名单有如下两种方式:
1)不限定合格者数量。为了体现公平竞争原则,所有总分在录取线以上的申请投标人均认为合格,有资格参与投标竞争。但录取线应为满足资格预审预先设定满分为总分的80%。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或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实施的工程项目通常都采用这种方式。
2)限定合格者数量。对得分满足总分60%以上的申请投标人按照投标须知中说明的预先确定数量(5~7家),从高分向低分录取。对合格的投标人发出邀请函并请其回函确认是否参加投标,如果某一投标人放弃投标,则以候补排序最高的投标人递补,以保证投标竞争者的数量。目前国内招标的工程项目中,由于国内同一资质的施工企业之间的能力差异不是很大,如果不限定数量往往超过预定合格标准的投标人很多,不能达到突出投标竞争、减少评标工作的目的,因此现在采用这种方式的较多。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所有投标申请人通告资格预审结果,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经过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投标人,均可以参加投标。应当要求合格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否参与投标,若有不参加投标者且本次资格预审采用预定数量确定的投标人短名单,则应补充通知记分排名下一位申请人购买招标文件,以保持投标具有竞争性。
6.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资格预审完成后,评审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报告,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概况。
(2)资格预审简介。
(3)资格预审评审标准。
(4)资格预审评审程序。
(5)资格预审评审结果。
(6)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名单及附件。
(7)资格预审评分汇总表。
(8)资格预审分项评分表。
(9)资格预审详细评审标准等。
7.投标人资格审查应注意事项
(1)通过对建筑市场的调查确定主要实施经验方面的资格条件。实施经验是资格审查的重要条件,应依据拟建项目的特点和规模进行建筑市场调查。调查与本项目相类似已完成和准备建设项目的企业资质和施工水平的状况,调查可能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数目等。依此确定实施本项目企业的资质和资格条件,该资质和资格条件既不能过高,减少竞争;也不能过低,增加评标工作量。还应补充说明的是,我国目前对资质条件过分重视,而轻视资格条件,这是一个误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和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资格比资质更重要”的理念会逐步被大家所接受。这也是WTO规则所要求的,因国际承包商没有我国施工企业的等级,所以资质的问题要与国际经济接轨,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我国的施工企业也必须从小到大、从低到高、从浅到深地进入其他领域建设,才能成为与国际工程公司竞争的多功能的施工企业。
(2)资格审查文件的文字和条款要求严谨和明确。一旦发现条款中存在同题,特别是影响资格审查时,应及时修正和补遗。但必须在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截止日前14天发出,否则投标人来不及做出响应,影响评审的公正性。
(3)应公开资格审查的标准。将资格合格标准和评审内容明确地载明在资格审查文件中,即让所有投标人都知道资质和资格条件,以使他们有针对性地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评审时只能采用上述标准和评审内容,不得采用其他标准,暗箱操作,或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4)审查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应审查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在评审的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提供的评审资料有问题时,应及时去相关单位或地方调查,核实其真实性。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是编造的或者不真实时,招标人有权取消其资格申请,而且可不作任何解释。另外还应特别防止假借其他有资格条件的公司名义提报资格审查申请,无论是在投标前的资格预审,还是投标后的资格后审,一经发现,既要取消其资格审查申请,也要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并可要求给予相应处罚。
(5)招标人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