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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定位 【23】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链接点P14]
关键词 ①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②由法院通知参加 ③是否有上诉权
考查点 1. 无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 同案件处理结果_________①。
2. 参加诉讼的方式:
(1) 依申请参加;
(2) _______②: 法院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的申请而通知。
注意点 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 视为其申请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由法院审查决定。
3. 无独三诉讼权利的限制:
(1) 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撤诉, 不得提出反诉;
(2) 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 ______③、是否有调解书的签收同意权, 取决于其是否直接承担义务。
4. 常见追加的情形:
(1) 代位权诉讼;
(2) 撤销权诉讼;
(3) 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4) 保证合同发生纠纷引起债权人反诉;
(5) 劳动纠纷;
(6) 因缺陷产品引起的侵权诉讼。
5. 缺席判决: 无独三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6. 禁止追加的情形:
(1) 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
(2) 与原告或者被告约定仲裁解决纠纷或约定了管辖法院的案外人, 或者专属管辖一方当事人。
(3) 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 原被告法律关系以外的下列人员: ①有证据证明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人; 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其提出异议的人; ③案件中的收货方已经认可向其提供产品质量的人。
(4) 已经履行了义务, 或者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 并支付了对价的原被告之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