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惑众, 扰乱军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罪名详解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是指战时造谣惑众, 扰乱军心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非军人。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宣传舆论秩序。战时激发官兵的斗志, 保持部队高昂的士气, 是夺取作战胜利的重要条件, 也是我军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行为, 背离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和我军政治工作基本原则, 挫伤军队士气, 严重妨害作战, 危害国防利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军人。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内容是虚假的, 会造成扰乱军心的危害结果, 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造谣惑众的动机、目的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造谣惑众, 扰乱军心的行为。 “造谣惑众、扰乱军心”, 是指编造谣言在部队中散布, 煽动怯战、厌战及恐怖情绪, 以蛊惑官兵, 涣散部队斗志。如故意夸大敌军的兵力和装备优势, 极力贬低我军武器装备的性能, 虚构敌方的战绩和对我方不利的战况等。行为人散布谣言的方式, 可以是当众散布, 也可以是在私下传播; 可以是口头散布, 也可以是通过文字、图像传播。不论采取何种方式, 只要是故意将谣言让武装部队人员知道, 就是造谣惑众。 “扰乱军心”, 是造谣惑众足以造成或者已经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造谣惑众的行为, 足以造成扰乱军心的危害结果,就构成本罪。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战时”造谣惑众, 扰乱军心作为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是平时造谣惑众, 扰乱军心, 则不构成犯罪。
2. 划清本罪与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界限
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相同, 在犯罪客观方面均可通过编造虚假敌情方式实施, 而且均以“战时”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时间要件。其主要区别是:(1) 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武装部队战时宣传舆论秩序,后罪侵犯的是武装部队作战指挥秩序。 (2) 犯罪对象不尽相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军人, 后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军事机关或者具有收集情报职责的军人。 (3) 犯罪客观方面不尽相同。本罪行为人所编造的谣言既可以是与我方有关的情况, 也可以是与敌方有关的情况, 而后罪行为人提供的只是敌方的有关情况。
3. 划清本罪与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界限
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犯罪对象、主观方面相同, 在客观方面都可以通过造谣惑众方式实施, 都可能产生军人逃离部队的危害后果。其主要区别是:(1) 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武装部队战时宣传舆论秩序, 后罪侵犯的是武装部队兵员管理秩序。 (2) 犯罪构成的时间要件不同。本罪只能发生在战时, 后罪可以发生在战时, 也可以发生在平时。 (3) 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一样。本罪的行为方式仅限于造谣惑众, 后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 既可以是造谣惑众行为, 也可以是物质引诱等其他行为。 (4) 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扰乱军心, 后罪的目的是促使军人逃离部队。
4. 划清本罪与间谍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在战时实施造谣扰乱军心的行为, 进行间谍活动, 属于牵连犯, 应从一重罪 (间谍罪) 论处。两罪虽然在客观行为方式上有相似之处,但有着明显的区别: (1) 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战时部队的宣传舆论秩序, 后罪侵犯的是国家安全。 (2) 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本罪仅限于造谣惑众, 后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 (3) 构成犯罪的时间条件不同。本罪以发生在战时为必备时间条件, 平时不构成犯罪; 后罪既可以发生在战时, 也可以发生在平时。 (4) 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除军人以外的一般主体, 后罪可以是任意一般主体。
5. 划清本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两罪虽然在客观方面均可以造谣方式实施, 主观方面均出于故意, 但两者主要区别在于: (1) 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战时部队的宣传舆论秩序; 后罪侵犯的是国家政权的安全。 (2) 犯罪时间条件不同。本罪只能发生在战时, 后罪既可以发生在战时, 也可以发生在平时。 (3) 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尽相同。本罪仅限于造谣惑众, 后罪既可以是造谣, 还包括其他方式 (如诽谤等)。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78条规定, 犯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78条规定处罚时, 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 重点打击谣言的制造者和极少数积极传播者。战时散布、传播谣言,扰乱军心, 有时参与的人较多, 一定要牢牢把握打击的重点, 而对一般信谣传谣者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2. 把握好本罪的犯罪情节。 “情节严重” , 是加重处罚情节,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勾结敌人造谣惑众的; 在公开场合造谣惑众的; 散布谣言范围广的; 组织他人造谣惑众的; 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造谣惑众的; 谣言内容煽动性大的; 因散布谣言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引起部队混乱、指挥失控、人员逃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