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刑法罪名精释(第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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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法律规定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罪名详解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是指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是从《国防法》第53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非军人。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作战指挥秩序。敌情是军事指挥员和指挥机关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国防法规定,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武装力量的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违反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 干扰军事指挥员和指挥机关的决心, 甚至导致决策的错误, 会直接危害作战, 危害国防利益。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是虚假敌情而故意提供, 对其危害作战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虚假敌情”, 是指不真实的敌方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气象、地理等情况。 “造成严重后果”, 是指因提供虚假敌情导致贻误战机的; 致使作战部署进行较大调整的; 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 致使战斗、战役或者其他重要军事行动遭受损失的; 造成我方人员重伤、死亡的; 严重毁损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的; 造成其他严重经济损失的等情形。

() 实务疑难问题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以“战时” “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是平时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 或者是过失提供虚假敌情, 或者是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均不构成犯罪。

()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77条规定, 犯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77条规定处罚时, 应注意把握好本罪的犯罪情节。“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加重处罚情节,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因故意提供虚假敌情贻误重要战机的; 导致作战部署作重大调整的; 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 造成我方人员重大伤亡的; 造成大量或者重要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军事设施严重毁损的; 致使战斗、战役失利或者其他重要军事行动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