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罪名详解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是指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1979年《刑法》第167条作了规定, 但罪名为伪造、变造、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由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直接危害国防安全和军队建设, 因此, 1997年修订刑法时, 单独规定一条, 并将其移入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中。根据《刑法》第375条的规定, 罪名改为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对司法实践中常见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包括非军人和军人。
2.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 是代表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等活动和表明其成员身份的依据和凭证。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严重扰乱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活动, 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盗窃”,是指秘密窃取的行为; “抢夺”, 是指乘持有人不备、公然夺取的行为。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准确认定罪名
本罪属于行为犯, 而且是选择性罪名, 犯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犯罪对象是三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方式, 侵犯了一种以上的犯罪对象, 即构成本罪。但在确定具体罪名时, 还应根据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来定。如果行为人只是盗窃了武装部队的公文, 就定盗窃武装部队公文罪; 如果既盗窃又抢夺了武装部队的证件, 就定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证件罪, 不实行并罚。
2. 正确掌握定罪标准
根据《解释》,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l件以上的;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2本以上的;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1枚以上的, 即构成犯罪, 以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3. 正确认定盗窃、抢夺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性质
根据《解释》, 对于盗窃、抢夺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 适用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定罪处罚。
4. 正确认定行为人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性质
行为人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则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 从一重罪处罚。如果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和进行其他犯罪的行为的法定刑相同时, 可选择以犯罪目的条款定罪。
5. 划清本罪与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 其主要区别在于:(1) 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 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 (2)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 后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机关 (军事机关除外) 的公文、证件、印章。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75条第1款规定, 犯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75 条第1 款规定处罚时, 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正确把握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情节。 “情节严重”,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战时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重要公文、证件、印章的;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多的;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成为他人犯罪条件的; 因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严重损害武装部队声誉或者引起军政、军民、警民纠纷的; 销赃牟取暴利的; 给国家或部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根据《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即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5件以上的;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10本以上的;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5枚以上的,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应认定为《刑法》第375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对以本罪为手段的牵连犯罪不实行并罚。本罪规定的行为往往是行为人进行其他犯罪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实施本罪的行为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活动, 则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 择一重罪处罚, 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