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七十五条[3]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 罪名详解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是指故意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刑法修订前, 这类犯罪是按照1979年《刑法》第16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处理的。由于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直接危害国防安全和军队建设, 因此, 1997年修订刑法时,单独规定一条, 并将其移入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中, 根据《刑法》第375条的规定, 罪名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中,进一步明确了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并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些问题, 提出了处理意见, 为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包括非军人和军人。
2.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
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 是代表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等活动和表明其成员身份的依据和凭证。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严重扰乱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活动, 危害国防利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 “武装部队的公文”,是指由武装部队制作、印发, 用于公务活动的通知、批复、函件、通告、命令等文书; “武装部队的证件”, 是指由武装部队制作、签发, 用以证明单位和人员身份、资历、授权、许可、权属等事项的文件, 如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等; “武装部队的印章”, 是指由武装部队使用的单位公章、各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用于公务的个人印章及其他印章。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其中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必须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伪造”, 是指无权制作的人员和单位非法制作的行为; “变造”, 是指利用涂改、擦消、拼接、更换照片等方法, 非法改变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 “买卖”, 是指为了某种目的, 购进和出售的行为。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准确认定罪名
本罪属于行为犯, 而且是选择性罪名, 犯罪的行为方式有三种, 犯罪对象是三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方式, 侵犯了一种以上的犯罪对象, 即构成本罪。但在确定具体罪名时, 还应根据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来定。如果行为人只是伪造了武装部队的公文, 就定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 如果既伪造又变造了武装部队的证件, 就定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证件罪, 但不实行并罚。
2. 正确掌握定罪标准
根据《解释》,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1 件以上的;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2本以上的;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1枚以上的, 即构成犯罪, 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3. 正确认定以虚构的部队名称, 伪造公文、证件、印章, 进行犯罪活动的性质
行为人以虚构的部队名称伪造公文、证件、印章进行犯罪活动, 实施什么犯罪行为就定什么罪, 不能以本罪论处。
4. 正确认定买卖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性质
根据《解释》, 对于买卖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 适用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进行定罪处罚。
5. 正确认定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性质
行为人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活动, 则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 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如果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的法定刑相同时, 可选择以犯罪目的条款定罪处罚。
6. 划清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 其主要区别在于:(1) 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 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 (2)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 后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机关 (军事机关除外) 的公文、证件、印章。
7. 准确认定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共犯
明知他人实施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专用材料、制作技术、资金等帮助的, 应以共犯论处。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75条第1款规定, 犯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75 条第1 款规定处罚时, 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正确把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情节
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战时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重要公文、证件、印章的;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多的;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成为他人犯罪条件的; 因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严重损害武装部队声誉或者引起军政、军民、警民纠纷的; 销赃牟取暴利的; 给国家或部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根据《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即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5件以上的;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10本以上的;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5枚以上的;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应认定为《刑法》第375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对以本罪为手段的牵连犯罪不实行并罚
本罪规定的行为往往是行为人进行其他犯罪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实施本罪的行为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活动, 则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 选择一重罪定罪处刑, 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