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 罪名详解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是指以语言、文字等形式, 鼓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既可以是非军人, 也可以是军人。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建立正常的兵员管理秩序, 保证部队满员, 是完成作战、训练、战备、值勤等任务的需要。煽动现役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的义务, 严重妨害部队兵员管理秩序, 削弱部队战斗力, 影响部队完成各项任务, 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被煽动的对象是现役军人, 对其危害军队和国防建设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
按照法律规定,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 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 在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 煽动指挥人员、值班、值勤人员或者其他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 多次煽动或者煽动多人逃离部队的;因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后予以窝藏的;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等情形。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军人逃离军队, 情节严重的行为。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 是指用语言、文字、图画, 如面谈、发表演说、寄送宣传材料、散发标语传单, 煽惑、鼓动正在服役的军人不经领导批准, 擅自离开部队, 或者经批准离队后逾期拒不归队, 逃避兵役义务, 包括不经请假就私自离开部队,工作调动中离开原单位后不到新单位报到, 病愈出院、完成出差任务、休假期满后不回部队等。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 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 或者军人家属、亲友确有困难, 而写信劝说现役军人早日退出现役的, 或者煽动的对象不是现役军人的, 都不构成犯罪。
2. 正确认定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后又组织逃离部队军人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性质
行为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后, 又组织逃离部队军人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应当分别定罪处刑, 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是为了实施武装叛乱、暴乱或者投敌叛变、叛逃行为, 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武装叛乱、暴乱罪或者投敌叛变罪、叛逃罪定罪, 从重处罚, 不实行数罪并罚。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73条规定, 犯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73条规定处罚时, 应注意全面分析本罪的量刑情节, 要对煽动逃离部队的军人数量、煽动行为次数、犯罪手段、犯罪对象身份、犯罪时间、犯罪后果、犯罪前后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 确定适当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