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罪名详解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1979年刑法是依照该法第166条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处理的。由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直接危害的是国防利益, 因此, 1997年修订刑法时, 将其单独规定在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中。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主要侵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 同时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在我国, 军队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忠实捍卫者,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是我军的唯一宗旨。军人具有较高的觉悟, 受到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尊敬和信任, 《国防法》第25条规定, 国家“禁止冒充现役军人或者武装力量组织”。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 违反国防法的规定, 不仅败坏军人的形象和声誉, 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影响军政、军民、警民关系, 而且危害国防安全。
犯罪对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身份。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明知自己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会损害军人的形象和声誉, 扰乱社会秩序, 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然实施。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身份招摇撞骗的行为。
“冒充军人身份”, 既包括非军人身穿佩戴有军人专用标志的军服, 使用、携带证明军人身份的证件、公文, 或者自称是某军事单位的军人; 也包括军衔、职务低的军人冒充军衔、职务高的军人, 一个单位的军人冒充另一个单位的军人。 “招摇撞骗”, 是指假冒军人名义骗取政治荣誉、职务待遇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冒充军事单位名义开办企业、签订合同、销售产品, 以及招兵、招工、招干, 骗取钱财, 或者进行其他欺骗活动。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冒充的对象
行为人冒充的对象仅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 不包括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2.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于行为犯。构成本罪, 行为人既要有冒充军人的行为, 又要有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两者缺一不可。如果行为人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冒充军人, 没有为谋取非法利益进行招摇撞骗的活动,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进行了招摇撞骗的活动, 但不是冒充军人名义实施的, 则不构成本罪; 构成其他罪的, 按其他罪处理。
3. 划清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刑法对这两个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其主要区别在于: (1) 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 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 (2)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身份, 后罪的犯罪对象是除军事机关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4. 划清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 其主要区别在于:(1) 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 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 犯罪的目的不同。本罪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除骗取财物外, 还包括政治荣誉、职务待遇等其他非法利益; 后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3) 骗取财物数额不同。一般情况下, 本罪骗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少, 而后罪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如果行为人冒充军人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属于牵连犯, 应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以诈骗罪定罪, 从重处罚, 不实行数罪并罚。
5. 划清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相同, 客观方面也有些近似。其主要区别: (1) 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 而后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 犯罪的手段不同。本罪以“骗”为手段, 冒充军人, 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自愿交出财物或者出让其合法权益; 而后罪以威胁、要挟、恫吓为手段, 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 被迫交出自己所有或者占有的财物。 (3) 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本罪构成犯罪无数额限制; 后罪以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为犯罪构成的法定要件。
6. 准确认定冒充军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性质
利用冒充军人的身份进行其他犯罪活动, 一般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但如果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没有牵连关系, 就应分别定罪, 实行数罪并罚。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72条规定, 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72条规定处罚时, 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正确把握本罪的犯罪情节。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 , 是加重处罚情节,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屡教不改的或者手段恶劣的; 战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 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引起军政、军民、军警纠纷的;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军队声誉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2. 适当适用附加刑。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判处主刑的同时, 一般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 冒充军人使用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 情节严重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 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解释, 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