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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房地产管理机构设置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对分则(即第二章至第六章)和附则具有统领和规范的作用。因此,第四章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管理。具体来说,房地产交易中凡涉及房产方面的管理,如房屋估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等应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凡涉及土地方面的管理,如地价评估、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等,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条文参见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批复》三
▶典型案例指引
许某与H市规划与建设局建房审批行政争议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湖行终字第30号)
案件适用要点: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须经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建造,H市规划与建设局作为法定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机关,对补办建房申请进行审批是其法定的行政管理职责,经H市规划与建设局审查,认为许某的申请不符合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条件,决定不予批准补办建房手续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