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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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的义务和权益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房地产权利人义务和权益保护的规定。

[房地产权利人可能涉及的税收]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

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应当缴纳印花税。

个人租赁房屋、转让房地产,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条文参见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2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契税暂行条例》第1条;《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2条;《房产税暂行条例》第1、2条;《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