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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中央对手方:理论内涵、实践功能与制度建设
钟 维[1]
摘要:根据中央对手方制度,结算机构或通过介入原始交易并替代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方式,或通过发出公开要约与双方交易者订立相对应的交易合同的方式,成为交易买方的卖方、卖方的买方,从而以本人名义直接对该双方交易者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作为期货交易中央对手方的结算机构所承担的应该是直接的合同责任,而非一般保证责任。通过中央对手方制度,可以实现多边净额结算,管理对手方风险,确保合约履行,以及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延伸监管。在我国《期货法》中应当建立以合约更替为基础的中央对手方制度,除适用于场内交易以外,还应将场外部分具有期货交易特征的衍生品交易纳入中央对手方结算体制。此外,还应成立统一的期货结算所,以便其在场内和场外市场统一行使中央对手方的职能。
关键词:中央对手方 期货交易 期货结算 多边净额结算
期货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的功能,[2]对我国资本市场立体化发展以及争夺国际大宗商品定价权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期货结算贯穿于期货交易的始终,其中结算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责任问题对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结算效率以及市场风险管理等问题都有着莫大的影响。而作为符合现代期货市场法制发展趋势的结算制度就是中央对手方制度。目前我国正在制定《期货法》,将中央对手方引入《期货法》不仅意味着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还意味着期货市场基础设施的完善。中央对手方的理论内涵和实践功能是什么?我国期货市场现行制度规则以及司法机关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与该制度的要求是否完全相符?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考察和阐释,并提出在我国期货市场建立和完善中央对手方制度的具体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