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三条 占有权的消灭事由
占有权,因占有人放弃占有的意思,或者丧失对占有物的占有而消灭。但是,占有人提起占有回复之诉时,不在此限。
第二百零四条 代理占有权的消灭事由
(一)在通过代理人占有时,占有权因下列事由而消灭:
1.本人放弃让代理人占有的意思;
2.代理人对本人表示以后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而占有物的意思;
3.代理人丧失对占有物的占有。
(二)占有权,不单因代理权的消灭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