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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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占有权的效力

第一百八十八条 权利适法的推定

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的权利。

第一百八十九条 善意占有人取得孳息等

(一)善意占有人,取得占有物产生的孳息。

(二)善意占有人在本权之诉中败诉时,自该诉讼提起之时起,视为恶意占有人。

第一百九十条 恶意占有人返还孳息等

(一)恶意占有人负返还孳息的义务,且对已消费的,因过失而毁损的及怠于收取的孳息的对价,也负偿还义务。

(二)前款规定,准用于以暴力、胁迫或者隐蔽手段进行占有的人。

第一百九十一条 占有人的损害赔偿

占有物因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而灭失或者毁损时,恶意占有人就全部损害,对恢复者负赔偿义务;善意占有人,以因灭失或者毁损而现在受有的利益为限度,负赔偿义务。但是,无所有意思的占有人,即便为善意,亦须赔偿全部损害。

第一百九十二条 即时取得

因交易行为平稳且公然地开始占有动产的人,如系善意且无过失,则即时取得对该动产行使的权利。

第一百九十三条 赃物或者遗失物的恢复

在前条情形下,占有物为盗赃物或者遗失物时,受害人或者遗失人自被盗或者遗失之时起二年内,可以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

第一百九十四条 同前

占有人在拍卖或者公营市场,或者在销售与同类物的商人处善意买得盗赃物或者遗失物时,受害人或者遗失人除非偿还占有人所付的对价,不得请求返还其物。

第一百九十五条 因占有动物取得权利

占有他人饲养的家畜以外的动物的人,自其占有开始时为善意,且该动物脱离饲养主人之占有时起一个月内,未受饲养主人的返还请求时,取得对该动物行使的权利。

第一百九十六条 占有人的费用偿还请求

(一)占有人返还占有物时,可以让回复人返还其为保存该物所支出的金额及其他必要费用。但是,占有人已取得孳息时,通常的必要费用由占有人负担。

(二)对于占有人为改良占有物而支出的金额及其他有益费用,可以依回复人的选择,以其价格增加现存情形为限,让其偿还支出的金额或者增加的价额。但是,对于恶意占有人,法院可以根据回复人的请求,对该偿还许以相当的期限。

第一百九十七条 占有之诉

占有人,可以依后条至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提起占有之诉。为他人实行占有的人,亦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占有保持之诉

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之虞时,可以提起占有保持之诉,请求停止妨害或者损害赔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 占有保全之诉

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之虞时,可以提起占有保全之诉,请求预防妨害或者担保损害赔偿。

第二百条 占有回复之诉

(一)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时,可以提起占有回复之诉,请求返还其物及损害赔偿。

(二)占有回复之诉,不能对占有侵夺人的特定承受人提起。但是,承受人已知侵夺事实的,不在此限。

第二百零一条 占有之诉的提起期间

(一)占有保持之诉,须在妨害存在期间或者其消灭后一年内提起。但是,因施工而损害占有物时,不得在开工后经过一年,或者施工完成时提起。

(二)占有保全之诉,可以在妨害危险存在期间提起。在此情形下,因施工而对占有物有妨害之虞时,准用前款但书规定。

(三)占有回复之诉,须在占有被侵夺之时起一年内行使。

第二百零二条 与本权之诉的关系

(一)占有之诉不妨碍本权之诉,本权之诉也不妨碍占有之诉。

(二)占有之诉,不能基于本权理由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