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典:注释法典(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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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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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注释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人身安全权。包括生命安全权和健康安全权。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生命不受侵犯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自己消费的商品对于自己的生命是安全的,如果因为商品的缺陷而导致消费者死亡,经营者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如果因为服务设施的缺陷而致使消费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经营者就侵犯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

(2)财产安全权。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的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财产损害包括财产在外观上的损毁和内在价值的减少。财产安全不仅是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是否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如果消费者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致使其他财产受到损害,同样是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37条;《产品质量法》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案例 1.李彬诉陆仙芹、陆选凤、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4期)

案件适用要点:经营者对不明身份的第三人闯入经营场所内寻衅的突发性暴力事件,虽无能力事先预见和预防,但如果采取及时劝阻和报警的行动,则可认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尽到了谨慎注意和照顾的义务,不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

2.谢福星、赖美兰诉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6期)

案件适用要点:太阳城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使用照明设备,配备足额并称职的救生人员、医务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以便给游泳者提供安全的游泳环境;当发生溺水等事故时,救生人员应当及时发现、及时抢救,以便保障游泳者的人身安全。根据查明的事实,机械性窒息虽然能在很短时间内致人死亡,但死亡并非不可避免。如遇及时抢救,溺水者被救活的可能是存在的。由于太阳城公司提供的游泳环境不符合安全标准,事故发生时救生人员又未在高台观察游泳池动态,救生人员虽然打了求救电话并按医生的指示施救,但已于事无补。太阳城公司未尽保障游泳者人身安全的合同附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注释 消费者知情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例如,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商品的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等。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询问和了解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经营者应耐心细致地予以回答。

(3)消费者不仅要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要知晓真实情况,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推出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情况。

案例 1.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6期)

案件适用要点:化妆品经营者在限期使用的化妆品包装上虽标注限用合格日期,但没有说明该日期的确切含义,造成消费者无法了解化妆品安全使用期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张志强诉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0期)

案件适用要点:商品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亦有权知悉其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消费者主张商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品质问题,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商品经营者如主张该商品不存在品质问题,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 【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注释 按照本条规定,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主要有四个方面: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消费者在哪个商家购物,要求哪个经营者向其提供服务,应当由其决定。(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消费的目的是满足消费者的生活需要,该需要能否得到满足,取决于消费者对于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能否进行选择。当然尊重消费者对于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的选择权,并不意味着经营者不能在众多商品和服务中推荐质优价廉、更符合消费者消费意愿的商品和服务,但这种推荐不能构成对消费者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的限制和剥夺。(3)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源于需求,没有需求自然不会有消费的意愿和冲动,因此,是否愿意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某种服务,应当由消费者自主决定。(4)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只有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后才能知道自己需要的种类,不让消费者挑选,不是好的商业策略,其结果很可能是消费者放弃购买,经营者也不能真正了解消费者的喜好,造成产品积压,最终在商品市场上失去竞争力。

在判断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衡量:

(1)违背消费者的主观意愿。(2)客观上表现为强迫消费者从事不公平或不平等的交易。(3)该强制交易行为自身存在违法性。(4)该交易行为将要或已经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在保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同时反对自主选择权的滥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下,消费者一般无自主选择权:(1)经营者以“高档商品,非买勿动”进行明确告知的;(2)裸装食品;(3)根据商品的特点,进行选择会降低使用价值的。

链接 《旅游法》第3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

第十条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注释 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主要表现包括:

(1)交易行为的发生必须在合理的条件下进行,即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条件。质量保障要求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标准的应该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要求。价格合理要求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与其价值相符,对有国家定价的必须按定价执行,对国家没有定价的由交易双方按价值规律合理确定。另外,计量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这就要求产品或者服务必须准确无误。

(2)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强制交易行为的特征是违背消费者的意愿,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饭店强拉客人进餐等。特别是一些公用企业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对消费者而言,强制交易行为不仅侵犯了自主选择权,而且侵犯了其公平交易权,因而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

链接 《价格法》第6-7、12-14、41条

第十一条 【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注释 消费者行使求偿权应该注意:

(1)受损害的内容。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可能受到的损害从内容上分,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是指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损害;财产损害是指受到的直接或间接的财产损失。

(2)索赔的主体。无论是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或服务的接受者,还是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其他受害人,只要其人身、财产损害是因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偿权。

(3)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对于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除非造成损害是消费者自己的过错。

(4)消费者损害的赔偿方法。消费者除因人身、财产的损害而获得赔偿这一最基本、最常见的方式外,还可以要求经营者以其他多种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例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继续履行、返还预付款、排除商品或者服务的危险、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链接 《合同法》第111-113条;《产品质量法》第40、44条;《侵权责任法》第14-22,41-47条

案例 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

案件适用要点:五月花公司作为消费与服务合同中的经营者,除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附随义务。为了履行这一附随义务,经营者必须根据本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随时、谨慎地注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但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隐蔽性以及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多样化,即使经营者给予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刑事犯罪对顾客人身、财产的侵害。这种侵害一旦发生,只能从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来判断其是否违约。关于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是否侵权的问题,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责任,这自然不包括对消费者自带的用品负责。

第十二条 【成立维权组织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注释 本条所指的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主要是指由公众成立的社会组织类型。消费者成立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团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1)依法成立,即要履行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条件。(2)宗旨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该团体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3)申请成立有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登记申请书;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③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④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⑤章程草案。

第十三条 【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注释 消费者获得知识的内容包括:

(1)消费者获得消费知识。所谓消费知识,主要包括可以使消费者能够科学地指导自己消费行为的消费态度知识、能够指导自己做出正确消费选择的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以及有关市场的基本知识。

(2)消费者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所谓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包括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等知识。

要真正使消费者获得知识权落到实处,除了需要依靠消费者的自身努力外,还需要政府和社会努力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得这种知识。政府和社会除督促经营者充分客观地披露有关商品、服务的信息外,还必须通过各种措施促使有关知识的及时传播,保障消费者获得相关知识的权利能够实现。

第十四条 【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注释 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尊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人格尊严是消费者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对消费者加以侮辱和诽谤。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民族风俗习惯应得到尊重。在消费领域,与消费者相关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主要体现在服饰、饮食、礼节等方面,经营者对少数民族这种风俗习惯应该予以尊重。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个人信息受到保护。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第十五条 【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注释 1.消费者监督权所规制的对象包括:

消费者监督权所规制的对象,不仅仅是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者,而且包括有关国家机关及其执法者和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团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消费者行使这一权利的形式也不仅包括批评、建议,而且包括检举、控告。消费者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不仅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促使经营者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以及经营水平,对促使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转变工作作风,都有积极意义。

2.消费者监督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经营者提出或者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对于已经发生的危害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的商品或服务,可以要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查处。(2)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3)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链接 《宪法》第2、41条;《价格法》第37、38条;《产品质量法》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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