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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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开采地下水的要求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保留了原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条文解读

水资源的开发包括地表水资源开发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均应当做到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维护水体生态功能。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药、化肥、生活污水及工业“三废”的排放量日益增大,上述污水直接排入环境,必然成为地下水的主要污染源。而过量开采造成地下水位的不断下降,客观上为污水的加速入渗创造了有利条件。整体而言,目前我国地下水水质和水量状况均不容乐观,应继续加强对不同层次地下水的保护。

在开采第下水的时候,由于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较大,因此,对于半咸水、咸水、卤水层、已受到污染的含水层、含有毒有害元素并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水层以及有医疗价值和特殊经济价值的地下热水、温泉水和矿泉水,应当分层开采,不得混合开采。

地下水有两种不同的埋藏类型,即埋藏在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之上的潜水和埋藏在上下两个稳定隔水层之间的承压水。潜水埋藏较浅,受气候特别是降水的影响较大,流量不稳定,容易受污染,水质较差;承压水埋藏较深,直接受气候的影响较小,流量稳定,不易受污染,水质比较好。因此,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