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全书(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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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版编辑说明

《法律法规全书》自2002年8月初版以来,历经十四次修订再版,深受广大读者的好评,是学习法律、行政法规的首选工具书。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立法取得了辉煌的成果,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和行政法规。2010年年底,我国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2011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郑重宣告:一个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本书在第十四版的基础上,根据此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情况,进行了相应的增删和修订,增补了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间,新公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修订或修正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满足读者及时了解国家立法动态的需要。截至2017年5月底,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共计257件,行政法规621件。

本书在编纂体例上的特点如下:

一、本版收录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经过修订的文本根据重新公布的标准文本排印;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6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12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5年8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7月2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9月3日)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中经过修改的法律,本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公布的标准文件予以修改;属于《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1月8日、2013年7月18日、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2年11月9日、2017年3月1日)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年12月7日、2014年7月29日、2016年2月6日)中经过修改的行政法规,本版根据国务院重新公布的标准文件予以修改。

二、为方便读者对本书收录的法律法规进行准确查阅,目录中对于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文件以不同的字体标示:宋体字表示法律,楷体字表示行政法规,仿宋体字表示部分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法律解释。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法律文件在名称上虽然称作“条例”,实际上却属于法律而非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

三、由于部分文件在划分类别时可能存在交叉或重叠,为避免重复收录,便于读者查阅,本版在目录中设有“存目”,原处收录全文,存目处仅标出参见处以及文件页码,指引读者检索。例如,《婚姻登记条例》在“行政法——民政”类目下收录全文,在“民法商法——婚姻家庭”类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设有存目,注明:“婚姻登记条例(存目,参见三、行政法(九)民政3.婚姻、收养登记)”。

四、在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文件中,对于具体事项的规定条文中注明由国务院或者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的,如果已经颁布了相关的规定,本书中均在条文后以脚注形式标出文件的名称、颁布时间和文号。如《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此条文后即加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514号)”。但对于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文件,本书只注明名称,不收录全文。

本次修订工作得到了各方面的大力协助与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编 者

201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