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侵权的维护】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解
本条是关于对工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法律救济渠道的规定。
1.工会的合法权益
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工会开展活动的权利。工会的合法权益很多,但最主要的是开展活动的权利。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参加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措施的权利,与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权利,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权利,以及其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等;(2)工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3)工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工会工作者是工会工作得以开展的基本力量,离开了工会工作者,工会的活动无从谈起,自然更谈不上发挥工会的作用了,所以国家依法维护工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2.救济途径
(1)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对于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都可以提请当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的有关部门来予以处理。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工商部门等对企业直接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决不能推卸责任。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批评教育,找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谈话,甚至通过予以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对有关企业进行通报批评等方式,责令侵犯工会权益的有关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纠正错误的决定,消除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对已撤并的工会组织予以恢复,把被调离的工会干部请回来,让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重新回到原有的工作岗位上去,归还被侵占、挪用的工会经费、财产,同时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在处理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案件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处理,既不能姑息放任,也不能随意处罚。对于企业等用人单位违反工会法规定的行为,经劳动行政部门及至人民政府的严肃处理,责令改正,一般来讲用人单位都会改正违法行为的;对极少数较为顽固,拒不改正的,可以通过组织纪律处分、通报批评、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工会法的严肃性。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除了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来处理外,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法律救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是针对侵占、挪用工会经费、财产的行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律保护。此外,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收案范围,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其保护工会合法权益的职责,工会请求其依法处理某些违法行为,而不予处理时,工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会组织可以根据这一规定,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配套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12条;《劳动法》第10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8条
第五十条 【阻挠工会活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解
本条是关于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1.两种违法行为
(1)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的
《工会法》第3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参加和组织工会是每一名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限制、阻挠甚至禁止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情况时有发生。
(2)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
《工会法》第11条第2款明确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企业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主要是指企业拒绝上级工会派员进厂来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工作,对上级工会派员进厂设置重重障碍,甚至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阻挠地方总工会派员来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2.以上两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这里的“劳动行政部门”,是指目前我国的行政机关设置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各地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等。对于企业采取种种手段阻挠职工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宣传法律、批评教育的方法,责令有关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于一些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加快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重要性,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要统筹安排、制定规划、齐心协力,督促企业遵守工会法的规定,支持、配合工会组织,指导职工建立工会。对于干扰和阻挠组建工会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纠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2)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所给予的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法对以暴力、威胁的手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应用
27.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能否给予行政处罚?
不能。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责令改正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在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规定中,只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这六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并没有将“责令改正”也列入行政处罚的种类当中。责令改正不是一种处罚,而是实施每一种行政处罚的一个前置条件,一个必经过程,即实施每一种行政处罚之前,都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后果。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只能责令其改正,而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配套
《工会法》第3、11条;《刑法》第234、238、246条
第五十一条 【工会工作人员工作、人身尊严的维护】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注解
本条是关于侵犯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行政处理,辅之以民事处理。一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二是对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基层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往往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矛盾,有些人还受到打击报复。企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工会工作人员的原工作;对因这一违法行为给有关工会工作人员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受害的工会工作人员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物质损失主要包括工资或其他劳动收入的损失以及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寻求救济而支付的必要的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等。
2.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法条原文规定的是“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但1994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废止,现行依据为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47条规定了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和处罚。因此,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的行为,可能会构成侮辱、诽谤罪以及故意伤害罪。
应用
28.如何判定行为是“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的?
所谓“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所谓“暴力”,是指以强制方法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如强迫他人戴高帽游行、当众剥光他人衣服等。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方法侮辱他人,如当众嘲笑、辱骂、贴传单或者利用漫画告示来污辱他人。这里应当指出的是,侮辱他人的行为,首先必须是公然进行的,即能够使众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污辱;其次,这种污辱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实施,只是一般的谩骂,不构成污辱罪。
所谓“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布,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捏造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虚假的事实。进行散布,包括利用口头、书面的方式进行散布。
所谓“人身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配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49条;《刑法》第234、238、246条
第五十二条 【对工会工作人员的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注解
本条是关于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1.两种违法行为
(1)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参加工会活动是每一名职工应当享有的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用人单位不能违反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除其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除了上述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以种种借口,特别是因参加工会活动而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2)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工会工作人员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要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就各种争议或者矛盾进行交涉、协商,特别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干部有责任代表职工去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这样就使得工会主席、副主席等基层工会干部处在矛盾的焦点上,因此而遭到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
2.以上两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
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因此,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成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权限和职责。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等各种应得的报酬。
(2)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2倍的赔偿,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不愿意再回到原来的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给予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在本企业所得年收入2倍的赔偿,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来补偿职工由于被解除劳动合同所受到的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谓的“年收入”是指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单位的年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等用人单位发的各种报酬,不包括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在单位外部所获得的其他收入,如股票、存款利息、房产出租等收入。
《工会法》对于第二种法律责任,只规定了“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2倍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则补充规定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2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就表明,如果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比如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自己已经另找工作或者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适合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不仅应当给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其本人年收入2倍的赔偿,同时因为劳动关系已经消灭,符合《劳动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情形,可以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应当支持。也就是说,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同时适用。
应用
29.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两种法律责任如何适用?
(1)两种法律责任是一种“或者”的选择关系,而非“和”的并列关系,也就是说,“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与“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2倍的赔偿,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二者之间只能选择其一对用人单位适用,不能既让用人单位“恢复职工的原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又让“给予本人年收入2倍的赔偿,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2)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是适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还是“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2倍的赔偿,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应征求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事职工的意见,如果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还愿意回原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原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如果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不愿意再回原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给予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本人年收入2倍的赔偿,并依法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3)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除了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外,还可以依据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配套
《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劳动法》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第五十三条 【对工会的违法情形】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注解
本条是关于对妨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1.四种违法行为
(1)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工会组织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可以包括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多种形式。对此,工会法也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工会法》第35条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第36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第37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作为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方面,要依法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保障广大职工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如果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工会法的规定,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工会法》第12条第1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工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除了按《工会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的“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加以撤销,或者把工会组织合并到其他的部门当中。违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工会法》第26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违反这一规定,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工会法》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20条第2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是工会的权利,如果工会提出与企业行政方面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而企业行政方面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企业的有关行政负责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指出的是,签订集体合同是一项双方的权利,既是工会的权利,也是企业的权利。如果企业方面提出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工会不能拒绝,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以上四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发生上述四种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责任人立即停止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支持工会的工作;对被非法撤销的工会组织、对合并到群众工作部、党群工作部、政治部等其他机构的工会组织予以重新恢复;支持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对工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对工会提出平等协商的,不能拒绝。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企业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其进行必要的整顿。
应用
30.对于以上四种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否给予行政处罚?
不能。人民政府在处理以上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处理,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给予用人单位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种类的行政处罚。以上四种侵犯工会权益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或者行政干预,对于这种性质的侵权不能采取行政处罚的办法。法律并没有赋予人民政府对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而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工会的起诉权】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注解
本条是关于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违法行为
《工会法》第46条明确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第47条规定:“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据此,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1)一些企业行政方面将工会举办的企业、事业当作企业的财产,非法使用和处分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和财产,任意调拨、挪用工会的这部分财产,甚至擅自改变工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关系;(2)一些部门和单位将工会举办的一些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占为己有,随意改变这些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2.以上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以上行为,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财产损害的赔偿,是指行为人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应负的赔偿责任。《民法总则》第179条明确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配套
《工会法》第45、46条
第五十五条 【工作人员的违法处理】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解
本条是关于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违法行为
(1)工会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不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
工会的工作离不开工会工作人员,工会工作人员包括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工会委员。他们有专职的,即专门从事工会工作,不兼任其他业务工作的,也有非专职的,既从事工会工作,也兼做其他业务工作。工会工作人员,无论是专职的,还是非专职的,都应当恪尽职守,履行好工会干部应尽的职责。特别是工会主席、副主席,是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主持工会工作的工会委员会的负责人,广大职工选他们做工会主席、副主席,是相信他们能够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带领广大会员一起搞好工会工作,完成工会的各项任务。所以,作为工会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决不能马虎草率,工作不负责任;或是放弃职守,对自己应当负责的工作撒手不管,更不能被企业行政方面收买,非但不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而与不法的老板、经理串通一气,坑害职工群众,侵害他们的权益。
(2)工会工作人员因其他违法行为侵犯职工及工会合法权益的
除了不履行应尽的职责,工会工作人员因其他违法行为侵犯职工和工会权益的违法行为,也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工会工作人员其他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与其担任工作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包括侵吞、挪用工会经费和财产、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2.以上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对工会工作人员违法情节严重的,除了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外,还可以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是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罢免他们自然也要经过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不能由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拍板决定,也不能由党组织或者上级工会组织作出决定。
(2)民事责任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规定的是一种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有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对企业、事业单位随意延长职工的劳动时间、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甚至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制职工劳动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有责任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如果工会工作人员没有履行这种法定的义务,对职工权益受侵犯漠不关心,视而不见,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因这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而侵害了职工的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指出的是,合法的行为有时也会造成他人损害,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行为等,但这些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工会法的规定,因贪污、挪用工会经费,以及收受贿赂等与其担任工作职务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侵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配套
《工会法》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