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来源及使用】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注解
本条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来源及使用。
1.工会经费的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工会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会费缴纳标准目前是按工资的0.5%缴纳;(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这部分经费在税前列支,即可以将这一部分费用列入成本,由此减少了相应的税收,体现了国家的支持;(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上缴的收入”是指工会所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自身的业务收入抵补各项支出后的净收益,按照规定上缴主管工会的一部分收入;(4)人民政府的补助。人民政府补助,是中央或地方政府财政给工会的补贴、基建费用、活动经费或专项经费;(5)其他收入。包括上级工会的补贴,个人、社团及海外侨胞、友人的捐助,工会变卖财产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2.工会经费的使用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工会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依照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有关开支标准。
应用
24.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具体是指哪些?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在拨缴工会经费时,“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计算方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工资总额”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劳动报酬的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部分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职工因病假、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以及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者社会义务等期间按照计时或者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国家有关部门对工资问题有很多的具体文件规定,而且经常修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特别注意这一情况。
第四十三条 【工会经费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解
本条是工会可以申请支付令的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需要注意的是,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工会经费拨缴申请支付令案件的管辖法院
由被申请人(即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论拖欠的工会数额多大,也不论申请支付令的是基层工会还是上级工会,追缴工会经费的支付令案件均由拖欠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工会提出的拨缴工会经费的支付令申请后,应当先行征询被申请人的意见。征询意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将工会组织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情况通知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二是询问企业、事业单位是否存在拒付工会经费的情况及是否有准备拨缴工会经费的意图。被申请人对工会的支付令申请有权提出异议,而且一旦提出异议,不管是否有理由,支付令程序终结,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申请人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的规定办理。
3.上级工会申请支付令的问题
上级工会可以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对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类案件,上级工会是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既不是代表下级工会参加诉讼,也不是作为下级工会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基层工会要求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作为共同申请人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应用
25.人民法院在审理拨缴工会经费支付令案件中如何适用征询程序?
人民法院在受理工会提出的拨缴工会经费的支付令申请后,应当将工会组织(即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情况通知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即被申请人),并询问企业、事业单位是否存在拒付工会经费的情况及是否有准备拨缴工会经费的意图。
(1)如果被申请人对拖欠经费的事实没有异议,仅对应缴工会经费的部分金额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告知申请人后,可以仅对被申请人没有异议的金额部分签发支付令,而不是对申请人申请的全部金额签发支付令。
(2)如果被申请人对债务事实及数额均没有异议,但提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不同意拨缴经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就申请的全部经费数额签发支付令。此时,15日的支付令期间仍适用,只是支付令程序不因申请人提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不同意拨缴经费而终结。换句话说,申请人仅提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不同意拨缴经费的,不被认为是对支付令的异议。
(3)如果被申请人对债务关系提出异议,申请人不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就申请的全部工会经费数额签发支付令。在此种情况下,显然再签发支付令已经没有多大价值了,因为被申请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表明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了。撤回支付令直接起诉是最好的办法。但是由于申请人坚持不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就要保护这种权利而签发支付令,签发后,支付令因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失去效力。
(4)在被申请人仅对拖欠的工会经费数额有异议时,如果申请人不同意人民法院仅就没有异议的数额签发支付令,又不愿意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全部数额签发支付令。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如果被申请人仍然对拖欠数额有异议,支付令程序终结,法院不会对无异议部分执行。
配套
《民事诉讼法》第17章;《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46、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
第四十四条 【工会经费管理】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注解
本条是对工会经费民主管理制度的规定。
工会经费不是政府的财政拨款,工会经费独立。主要表现在工会有独立的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1.工会经费预算制度
工会经费预算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工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工会经费预算由三部分组成,即基层工会经费预算、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单位经费预算。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是指有经费留成的县、(市)以上各级工会的预算。单位经费预算,是指有经费留成的工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的预算和县以上工会机关的经费预算。
2.工会经费决算制度
工会决算是工会预算执行的总结,它反映着年度工会预算收支的最终结果,也是工会活动在财务上的集中反映。在年终认真及时编制决算,是整个工会工作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工会决算的组成与预算的组成相一致。
3.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是指对工会各项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工作的规范和准则。它是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需要,是工会经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审查工会经费的预算、决算编制是否合理;经费使用是否妥当;各项财务制度是否坚持;有没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是否按规定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等。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工会内部设立的经费审查监督机构,它由同级工会委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4.工会经费要接受工会外部的监督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应当说,国家监督的形式是多种的,其中对经费最主要的监督形式是国家审计监督。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的审计监督,当然也还应当包括其他的监督形式。
应用
26.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各项经费的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
该组织的权利包括:(1)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2)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从被审查部门或单位调阅各种账册、单据、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3)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4)在进行经费审查中,遇有拒不接受审查或有意设置障碍,经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仍坚持不改,阻挠破坏,情节严重者,可以建议追究有关责任。
该组织的义务包括:(1)对同级工会的预算、决算及时审查,对重大项目和案件的审查,每次审查完毕,须将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同级工会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2)在履行职责和执行任务时,应主动与同级工会委员会联系,共同研究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对经费审查人员的工作,应提供方便,给予支持,务必使经费审查人员不受打击报复;(3)经费审查人员要加强学习,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会财务制度进行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4)与财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必须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审查监督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配套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48、49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五条 【物质条件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注解
本条是为工会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各级总工会提供办公和开展活动等必要的设施和场所;建立基层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也应当依法为工会提供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体现了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对工会工作的支持,为工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应有的物质保障。把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一种义务规定下来,有利于工会开展活动、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六条 【工会财产禁止侵占】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注解
本条是对工会财产保护的规定。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工会系统内部的组织结构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这里的“财产”,包括工会组织使用工会经费购置的财产和其他组织或个人捐赠的财产,也包括由工会财产派生出来的其他财产。当工会财产所有权遭到侵害,无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时,有权请求国家予以保护,责令侵权人履行民事或者行政义务,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
这里的“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和其他收入。“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是指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办公场所、职工文艺体育活动场所和相关设施等,如工会的办公楼、各地工会的文化宫、俱乐部等。
配套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50条
第四十七条 【工会隶属关系不随意变动原则】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注解
本条规定了工会隶属关系不随意变动的原则。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工会用自己的经费或自筹资金兴办的及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职工疗养院、休养所;报刊、杂志社、出版社;工会院校、文艺团体;体育场馆;宾馆、旅行社;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商业服务等企业、事业单位。禁止任何行政机关非法占有、使用和处分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禁止随意改变工会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关系。一旦发生随意改变工会所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情况,工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有权要求国家干预,制止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保护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八条 【工会离退休人员待遇】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注解
本条是对县级以上总工会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工会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由同级财政支付,而不应由工会经费承担。因为工会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工资总额,也不计入工会经费。同时,工会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是工会的正式会员,不再缴纳会费。因此,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应当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由离退休人员所在的各级地方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