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 【基本义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救助义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注解
本条是关于人民警察履行社会救助和公益方面的义务的规定。
人民警察对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公民应当立即救助。
对于公民提出的解决纠纷的要求,人民警察可以对其进行治安调解。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行为。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110报警服务台对接报的案(事)件,应当根据警情的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等迅速处置;在应对紧急求助时,应当积极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服务,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也应当派警进行先期处置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规定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案(事)件时,应当做到接到出警指令后,在城市5分钟内到达现场,在农村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对于公民110报警,公安机关应当出警却没有出警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有权请求赔偿。
应用
27.哪些情形下不应适用治安调解进行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1)雇凶伤害他人的;(2)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3)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4)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5)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6)调解过程中,违反嫌疑人逃跑的;(7)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28.治安调解应当遵循哪些原则进行
治安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公正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3)公开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4)自愿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被侵害人可以自己参加调解,也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但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5)及时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治安调解不成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及时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6)教育原则。治安调解应当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29.110报警服务台受案范围有哪些
(1)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是:①刑事案件;②治安案(事)件;③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④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⑤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2)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①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②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③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④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⑤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另外,根据《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家庭暴力报警也被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
(3)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的范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反《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配套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4条;《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第4条
第二十二条 【禁止行为】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注解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系统的组织纪律建设,公安部公布施行了《公安部“五条禁令”》,规定人民警察:(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4)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5)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配套
《公安部“五条禁令”》;《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定着装等义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注解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配发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赠送、出借或者出卖给他人。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着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
人民警察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对于不按规定穿着制式警服的、警容不整的、穿着警服在公共场所举止不端有失警察形象的或者饮酒等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行为,督察人员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人民警察必须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警徽可以用于警服、警帽、警用交通工具、标志等物品上,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经地(市)级以上人民警察机关批准。警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有碍于警徽庄严的场合或者物品。警徽为人民警察专用标志,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使用、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警徽,也不得使用与警徽及其图案相类似的标志。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人民警察证的发放范围为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的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人民警察证列入公安警用装备管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不得涂改、损坏、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人民警察证,不得将人民警察证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如有违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应用
30.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不按规定着装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工作时间应当按规定着装,下列情形除外:
(1)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2)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3)女性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4)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此外,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都不得着装。
31.什么情形下,人民警察证会被收回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并进行备案:
(1)离、退休;
(2)调离公安机关;
(3)辞去公职;
(4)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
32.什么情形下,人民警察证会被暂时收回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暂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
(1)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
(3)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时收回的。
33.什么情形下,人民警察证会被收缴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缴其人民警察证并进行备案:
(1)被辞退;
(2)被开除公职;
(3)被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配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方法》;《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