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注解

本条根据2012年10月26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改。被判处管制和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执行以及被宣告缓刑、假释罪犯的监督、考察不再由公安机关承担,而是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指在管辖范围内公安机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如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将受到纪律乃至法律的追究。本条对人民警察的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列举了13项职责,最后一项作为概括性条款,是考虑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警察可能还应履行更多新的职责。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种,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应用

2.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决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更有利于加强对被矫正人员的教育、管理与监督,促进他们尽快回归社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3.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如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公安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损失系第三人行为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民事赔偿不足、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公安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追偿。

配套

(一)《刑法》;《反洗钱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法》;《禁毒法》;《戒毒条例》;《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制度规定》

(五)《枪支管理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六)《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

(七)《集会游行示威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戒严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八)《居民身份证法》;《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暂住证申领办法》;《护照法》;《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九)《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十)《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十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十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权利】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注解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为:(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当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述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应用

4.违法行为在多长时间没被公安机关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期限如何起算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是,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前述追究时效的限制。

5.在哪些情形下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3)有立功表现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6.在哪些情形下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有较严重后果的;(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1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5)刑事处罚执行完毕或者受治安管理处罚后6个月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7.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是否可以折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这里的“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包括被行政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时间。如果被行政拘留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已超过被行政拘留的时间的,则行政拘留不再执行,但办案部门必须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8.既不调查核实又长期扣留涉案车辆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扣留车辆属于暂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不能将扣留行为作为代替实体处理的手段。晋源交警一大队扣留车辆后,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2款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5条的规定,分别作出相应处理:如认为刘云务已经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则应及时返还机动车;如对刘云务所提供的机动车来历证明仍有疑问,则应尽快调查核实;如认为刘云务需要补办相应手续,也应依法明确告知补办手续的具体方式方法并依法提供必要的协助。在刘云务已先后提供证据能够证明涉案车辆在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站更换发动机缸体及用钢板铆钉加固车架的事实的情况下,晋源交警一大队既不返还机动车,又不及时主动调查核实车辆相关来历证明,也不要求刘云务提供相应担保并解除扣留措施,以便车辆能够返回维修站整改或者返回原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在相应部位重新打刻号码并履行相应手续,而是反复要求刘云务提供客观上已无法提供的其他合法来历证明,滥用了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2期:刘云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

配套

《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第八条 【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的权利】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注解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配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三章

第九条 【盘问、检查的权利】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注解

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实施继续盘问,时限一般应控制在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该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或者被决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包括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理决定的时间。

公安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限内适用继续盘问,禁止:(1)超适用范围继续盘问;(2)超时限继续盘问;(3)适用继续盘问不履行审批、登记手续;(4)以继续盘问代替处罚;(5)将继续盘问作为催要罚款、收费的手段;(6)批准继续盘问后不立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进行盘问;(7)以连续继续盘问的方式变相拘禁他人。

在继续盘问期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保障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严禁:(1)对被盘问人进行刑讯逼供;(2)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被盘问人;(3)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4)侵吞、挪用、损毁被盘问人的财物;(5)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实施处罚;(6)其他侵犯被盘问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用

9.在哪些情形下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1)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2)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3)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4)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5)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6)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7)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8)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9)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10.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或正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适用继续盘问时,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对应当继续盘问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必须在其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将其送入候问室。如果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11.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突患疾病或者受伤的,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对在继续盘问期间突患疾病或者受伤的被盘问人,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救治,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并向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负责人报告,做好详细记录。对被盘问人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单位而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继续盘问登记表》上注明。救治费由被盘问人或者其家属承担。但是,由于公安机关或者他人的过错导致被盘问人患病、受伤的,救治费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12.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保护好现场,保管好尸体;(2)立即报告所属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或者值班负责人、警务督察部门和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3)立即通知被盘问人的家属或者单位。

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被盘问人死亡的报告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立即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2)在24小时以内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死因鉴定;(3)在作出鉴定结论后3日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被盘问人的家属或者单位。对被盘问人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单位而无法通知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上注明。被盘问人的家属或者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另行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重新鉴定。

配套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十条 【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的权利】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注解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依法使用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也应依法给予赔偿。

应用

13.人民警察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3)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8)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9)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11)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12)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1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14)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14.什么情况下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枪支等武器

在下列情形下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1)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15.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16.人民警察在执行哪些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

人民警察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1)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2)抓捕、搜查、押送、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3)执行武装巡逻任务;(4)在公安检查站、卡点执行武装警戒、处突任务;(5)在车站、机场、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6)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查、核查情况等反恐防暴任务;(7)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配套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15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四、五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6条第11项、7-24条;《国家赔偿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使用警械的权利】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注解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使用警械,但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的除外。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依法使用警械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也应依法给予赔偿。

应用

17.什么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1)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2)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4)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6)袭击人民警察的;(7)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时,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18.什么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1)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2)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约束性警械的,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配套

本法第49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8、14-15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4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6条第11项、7-24条;《国家赔偿法》

第十二条 【刑事强制措施】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注解

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下列案件由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等;(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件、非法侵入住宅案件、侵犯通信自由案件、重婚案件、遗弃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限制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临时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过程中,还可依法采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主要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鉴定,辨认,通缉等。

配套

《刑事诉讼法》第3、18、64-98、113-161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4-165、187-27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第十三条 【优先通行权】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注解

本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紧急任务时的优先乘坐权、优先通行权和优先使用权。

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在出示相应证件,如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后,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可优先通行。另外,根据《警车管理规定》,警车在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也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遇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本条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时的优先使用权。另外,根据《戒严法》第17条的规定,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解放军的现场指挥员可以直接决定临时征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临时征用物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并支付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应用

19.警车包括哪些车辆

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警车包括:(1)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2)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3)监狱用于押解罪犯和追缉逃犯的车辆;(4)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5)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20.警车在执行什么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享有优先通行权

警车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1)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2)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3)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4)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5)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任务紧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但是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也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配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警车管理规定》第16-18条

第十四条 【对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权利】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注解

本条规定了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2013年5月1日,《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对在我国境内开展的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的活动,开展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活动进行了规范,确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社会组织、单位和家庭的责任,明确了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及监护人的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的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应用

21.精神障碍患者接受诊断和住院治疗,强制还是自愿

《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因此,是否到医疗机构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是否入院接受治疗,是个人的自由,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违背本人意志。

此处的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有“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此种情况下,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配套

《精神卫生法》第8、19、28、3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交通管制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配套

交通管制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以及其他与交通有关的活动所实施的带有疏导、禁止、限制或指示性质的行为。一般是在集会游行、大型群众性活动、道路桥梁建设、救灾抢险、执行重要警卫任务等情况下对交通行为实行限制,主要是临时性的。实行交通管制后,市民应该遵守管制通告,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工作。

实施交通管制一般采取以下措施:(1)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2)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3)控制现场制高点;(4)控制区域性交通管制;(5)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盘查嫌疑人员;(6)禁止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7)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聚集的人群立即解散;(8)对不听警告和命令、拒不离开现场的人依法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等必要的非杀伤性警械强行驱散;(9)对经强行驱散仍不离去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10)对现场的嫌疑人员及其所带物品,可以进行搜查、检查,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

此外,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消防机构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也可以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配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0、99条;《消防法》第45条;《戒严法》第14条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职权】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注解

这里的技术侦察措施,主要指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俗称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称之为技术侦查措施,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制,完善了侦查措施体系,为保障公民在犯罪侦查中的权利提供了程序法基础。

应用

22.公安机关可以在哪些案件的侦查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有权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五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这里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包括:(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3)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4)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另外,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这里没有对犯罪种类作出限定,而是以追捕对象作为案件范围划定的依据。

23.哪些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即技术侦查措施只能由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采取,而非所有的公安机关都可以实施。

24.检察机关是否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检察机关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检察机关不能自己执行,必须按照规定交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25.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要遵守哪些程序上的规定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26.对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在使用上有何限制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存放,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配套

《刑事诉讼法》第148-15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264条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现场管制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注解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0条的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配套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0条;《戒严法》第31条

第十八条 【其他机关警察的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配套

《国家安全法》第二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监狱法》

第十九条 【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应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注解

本条是关于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履行职责的规定。其为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如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实施的主体是所有的人民警察,而不仅限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为各警种具体的工作范围,且为“紧急情况”。本条规定指出人民警察在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时,即使不是在工作时间内也应当履行职责,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杜绝借口不在工作时间内而逃避履行职责的现象;另一方面也确认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对紧急情况履行职责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