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五十六条 【违法收费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注解
本条是关于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配套
《义务教育法》第25、38条;《教育法》第78条;《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部分地方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标准及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情况表》;《部分地方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及作业本费收费标准情况表》;《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