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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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禁止改变公办学校性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注解

本条是关于促进学校均衡发展和不得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规定。

义务教育作为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普及性的特点,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应当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但是,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尽管近年来各地义务教育都有了新的发展,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在一些地方和有些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成为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为了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2005年5月25日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普及义务教育,让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接受义务教育,主要是依靠公办中小学校。公办中小学校,是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建设而成,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有的地方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现象,损害了国家利益,影响了义务教育的实施。因此,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应用

6.县域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评估主要指标及其内容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第6条的规定,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具体包括:(1)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2)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3)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4)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5)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6)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7)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每所学校至少6项指标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配套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