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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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注解

所谓“未成年犯”,是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改造的,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罪犯。

配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