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条文主旨
本条是同时升挂国旗时国旗位置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因此,对于国旗升挂的位置,应当有一个基本原则,即显著、优先的位置。
一、升挂国旗的“显著”原则
本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升挂国旗的场所和场合。但是,由于国旗是国家象征与标志,国旗不是升挂在上述场所或场合随便一个什么地方就可以的。国旗应当升挂于一个显著的位置,一方面显示国旗作为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崇高性,一方面也便于人们辨识国旗,发挥国旗在宣示国家权力、宣示国家主权、激发人民群众爱国热情的作用。如在天安门广场升挂的国旗,旗杆高32.6米,位于长安街南,广场北部中轴线上,广场和长安街很开阔,国旗升挂后位置十分醒目。再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在地的旗杆,位于大会堂南门楼顶的正中央,是此处最为显著的地方。可见,本条规定的“显著的位置”,对于院落而言,旗杆一般设于院落正中或中轴线位置;对于楼宇而言,旗杆一般设于楼宇顶部正中,或者楼宇正门上方中间位置;对于一些城镇居民院(楼)等不具备树立旗杆的地方,可以设于大门处显眼位置。
二、升挂国旗的“优先”原则
在许多升挂国旗的地方,国旗往往不是唯一存在的旗帜,如何处理好国旗与其他旗帜的地位和位置,是需要由法律规定和解决的问题。作为国家的一种标志,与其他旗帜同时出现时,国旗处于更优先、更高、更显著的位置,应当是一个基本原则。
第一种情形是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这种情形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无论同时举持的是什么旗帜,国旗都应当处于其他旗帜之前。
第二种情形是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这种情形在一些重大集会、机构组织所在地出现得很多。如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主会场——国家体育场,就同时升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奥运会的五环旗,在一些场馆还同时升挂国旗、五环旗和北京奥运会会旗三面旗帜。再如在一些中外合资公司的总部大楼前,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外资方所在国国旗和公司标志旗等。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本条的规定,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所谓中心位置,即在所有旗帜中位于中心,如有三面旗帜的,位于左起或者右起的第二面,有五面旗帜的,位于左起或者右起的第三面等。所谓较高位置,即如果升挂位置有高低区分的,中国国旗应当升挂于较高的位置。所谓突出位置,是一个需要灵活掌握的规定。有些场合,升挂旗帜的位置不一定有中心或者较高位置,或者虽然有数个升挂旗帜的位置,但中间位置不一定是显著突出的,如一些会议中心主楼前竖立有十数根甚至数十根旗杆,中间旗杆就不是突出位置。这就需要综合判断出一个突出位置来升挂我国国旗。有一个基本原则,即在这个场合的绝大多数人,都认为是突出的位置,如进入主入口后第一根旗杆,或者广场主要活动区域人流最为密集的地方等。
三、外事活动的升挂规则
本条第四款规定,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外交部制定了《关于涉外升旗和使用国旗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的场合有:(一)接待外国国家元首(含副元首)和政府首脑时,在重大礼仪活动场所,如欢迎仪式、欢迎宴会、正式会谈、签字仪式等,升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二)接待外国政府副首脑时,在重大礼仪活动场所,如正式会谈、签字仪式等,升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三)接待其他外国贵宾(包括议长、副议长,外交部长和国防部长、总司令或总参谋长,率领政府代表团的正部长,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派遣的特使)时,在重大礼仪活动场所,如正式会谈、签字仪式等,可以悬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四)接待外国贵宾(包括国家元首、副元首,政府首脑、副首脑,议长、副议长,外交部长和国防部长、总司令或总参谋长,率领政府代表团的正部长,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派遣的特使)时,可以在贵宾的住地升挂来访国国旗,在贵宾乘坐的交通工具上悬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五)国际条约和重要协定的签字仪式可以悬挂中国国旗和有关签约国国旗。(六)国际会议,文化、体育活动,展览会,博览会等,可以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家的国旗。(七)外国政府经援项目以及大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奠基、开业、落成典礼以及重大庆祝活动可以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国旗。(八)民间团体在双边和多边交往中举行重大庆祝活动时,可以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国旗。(九)除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外,其他外国常驻中国的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凡平日在室外或公共场所升挂本国国旗者,必须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十)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平日不得在室外和公共场所升挂国籍国国旗。遇其国籍国国庆日,可以在室外或公共场所悬挂其国籍国国旗,但必须同时悬挂中国国旗。(十一)中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馆长举行国庆招待会、建交庆祝活动和为中国领导人访问举行的重大活动时,可以在活动场所悬挂中国国旗和驻在国国旗。
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外国国旗的规则有:(一)中国国旗与外国国旗并挂时,各国国旗应该按照各国规定的比例制作,尽量做到旗的面积大体相等。(二)在中国境内举办双边活动需要悬挂中国和外国国旗时,凡中方主办的活动,外国国旗置于上首;对方举办的活动,则中国国旗置于上首。(三)在中国境内,凡同时悬挂多国国旗时,必须同时悬挂中国国旗。在境外或公共场所,只能升挂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国旗。如要升挂未建交国国旗,必须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四)在中国境内,中国国旗与多国国旗并列升挂时,中国国旗应该置于荣誉地位:一列并排时,以旗面面向观众为准,中国国旗在最右方;单行排列时,中国国旗在最前面;弧形或从中间往两旁排列时,中国国旗在中心;圆形排列时,中国国旗在主席台(或主入口)对面的中心位置。(五)悬挂国旗一般应以旗的正面面向观众,不要随意交叉悬挂或竖挂,更不得倒挂。有必要竖挂或者使用国旗反面时,必须按照有关国家的规定办理。(六)多国国旗并列升挂,旗杆高度应该划一。升挂时必须先升中国国旗,降落时最后降中国国旗。同一旗杆上不能升挂两个国家的国旗。遇有需要夜间在室外悬挂国旗时,国旗必须置于灯光照射之下。(七)外国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民在同时升挂中国和外国国旗时,必须将中国国旗置于上首或中心位置。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企业旗时,必须把中国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相关规定
《关于涉外升旗和使用国旗的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