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升降国旗的标准及程序的规定。
立法背景
国旗是一个国家的标志,代表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升旗仪式,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不陌生。在重大节日庆典、在奥运会、在联合国,当国旗冉冉升起,那令人难忘的激动时刻会令每一个国民的民族自豪感和崇高的爱国之心油然而生,顿感热血沸腾,心潮澎湃。升降国旗是一个庄严而神圣的时刻,为了更加规范地升降国旗,应当有法定的标准和程序。本条规范的是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的标准及程序,对于没有旗杆情况下的升降国旗,不是本条规定的调整范围。国旗升挂使用中有两个主要形态,一个是悬挂全旗,一个是降半旗。
条文解读
一、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的标准及程序
《国旗法》第十二条规定,国旗不能只升不降,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为什么应当降下国旗?这是因为,如果一升起就任凭国旗经受风吹日晒雨淋,即使褪色、破损也不更换,类似的行为不仅有损国旗的权威,更严重违反了国旗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国旗在早上升起,晚上就应该降下来。本条不仅规定了升国旗的标准及程序,也规定了降旗的标准及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根据国旗法的规定,既要依法升挂国旗,也要依法降旗。
(一)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
徐徐升降是指升降国旗时要缓慢进行,不能一下升至旗杆顶端或降至旗杆底座。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因为国旗是一个国家的标志,代表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升降国旗是一个庄严而神圣的仪式,如果升降国旗的速度太快,有损升旗仪式的庄严,也有损国旗的尊严。当然,升降国旗的速度也不能过慢。升降国旗时速度应为匀速。总体掌握的原则是,在奏唱国歌的情况下,国歌奏唱完毕的同时,国旗应匀速升至旗杆顶端或降下;在没有国歌奏唱的情况下,基本上以国歌奏唱完毕的时间完成升降国旗,时间为两分钟。按照天安门国旗护卫队升降国旗使用的国歌版本,全程为2分07秒,即2分07秒是天安门广场的国旗从地面升到杆顶的时间。
(二)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旗杆顶端。
除了下半旗的情况之外,其他未将国旗升至旗杆顶端的,都是不符合国旗法规定的行为。以天安门国旗护卫队为例,当挂上旗杆升动时,旗手迅速将17平方米的国旗,向空中甩出个扇形,此为“展旗”,当擎旗手以优美的动作,在国歌奏响第一个音符时,将国旗展开抛出,到国歌的最后一个音符终止,都是2分07秒,国旗也准时到达30米高的旗杆顶端。
(三)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降下国旗时,不得使国旗落地,这也是考虑到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国旗落地容易造成国旗污损,损害国旗尊严。仍以天安门国旗护卫队为例,当国旗在2分07秒的时间内降到国旗杆底座时,一名卫士迅速用双手将国旗托住,而后另一名卫士用右手的肉厚部分将旗面均匀地打成折叠状,此为“收旗”,此动作精确在13至15秒之间。
本法对国旗的旗杆高度没有具体规定,这是考虑到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多样,可根据具体的场地情况确定合适的旗杆高度。天安门广场上的国旗旗杆高度,经历了几次变化。1949年10月1日,第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五星红旗由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广场首次升起,当时升旗时用的那根旗杆高22米。由于升旗的系统是由电力控制,开国大典上,毛主席站在天安门城楼上按下开关,国旗就升起来了。1991年5月1日天安门广场上重新修建了国旗旗杆,旗杆的净高度为30米,加上底座,总高度达32.6米。
二、下半旗时升降国旗的标准及程序
下半旗,也称“降半旗”,下半旗是一个国家行为,一般是在某些重要人士逝世或重大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发生时来表达全国人民的哀思和悼念。根据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下半旗志哀;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根据本条规定,下半旗应当遵循的标准和程序是:第一,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先将国旗升至旗杆顶端,而不是直接升到旗杆中间;二是下半旗实际上并不是下到旗杆的一半,而是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实践中,有的地方是直接把国旗升到旗杆一半的位置,并未先升至旗杆顶端,这其实不符合本条规定,并不规范。第二,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不将国旗升到旗杆顶端而是在距旗杆顶端三分之一处直接降下的行为,也是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