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设立条件的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非法人组织虽不像法人那样有严格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但也需要完成相应的手续、满足相应的条件,从而使非法组织具有合法性、可识别性。
一、非法人组织必须依法登记
依法登记是设立非法人组织的必经程序。任何组织,未经登记,都不能作为民法上的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例如,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通常包括非法人组织的名称、设立人或投资人、负责人或代表人、营业范围、存续期限、住所地等。依法登记的意义在于,将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负责人等信息予以公示,从而产生公信力,让交易相对人能够便利地识别非法人组织、知道与谁交易、找谁承担责任,从而减少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登记对于所有民事主体均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自然人而言,身份登记证明可将其姓名、住所地、国籍等信息予以公示。对于法人而言,登记通常也是其成立的条件。但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同,登记原则上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成立,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成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无论是否进行了身份登记。身份登记对自然人而言,主要是具有身份信息证明意义。
非法人组织的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设立登记是非法人组织成立的必要条件,相当于非法人组织的“出生证明”。完成设立登记后,非法人组织才能成为民事主体。如果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代表人应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如,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导致第三人损失的,应由非法人组织或其设立人、投资人承担责任。非法人组织或其设立人、投资人承担责任后,如果认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代表人存在过错的,可向其追偿。非法人组织经清算等程序需要注销的,应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相当于非法人组织的“死亡证明”。办理注销登记后,非法人组织失去民事主体地位,不复存在。
二、依法须经过批准才能设立的非法人组织,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才能设立
有的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属于行政审批的范围,设立人只有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才能设立。未经批准,设立人擅自设立的,非法人组织不成立,不能以自己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哪些非法人组织需要批准)哪些非法人组织的设立需要有权机关批准,需要哪些有权机关批准,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效力等级在行政法规以下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政府规章原则上不能作为依据。
【适用指南】
一、未经依法登记的非法人组织不能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未经依法登记的非法人组织,不能产生公示的效果,也不能产生公信力,不具有可识别性。由于未经依法登记,非法人组织未完成设立行为,尚不属于民事主体,就不能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如果设立人或投资人以未依法登记、尚在设立中的非法人组织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中的非法人组织不是当事人,应以设立人或投资人为当事人。如果行为人以未经依法登记的所谓非法人组织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也应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法上,未经依法设立和依法登记的非法人组织也不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不能以自己名义参与诉讼,不能作为当事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第六十二条规定,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二、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获得批准而设立的非法人组织不能以自己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非法人组织,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不能成立,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需经批准的情况下,非法人组织设立人只有在获得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设立登记。例如,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但实践中,由于登记机关的疏忽或设立伪造批准文件,一些未依法获得批准的非法人组织完成了设立登记,取得了非法人组织的“外观”,并让相对人依据登记情况产生相应的信赖。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否定此类“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应以设立人、投资人或行为人为当事人,并同时注意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