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与适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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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宣告死亡撤销对于收养关系的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释义】

本条所规范的是宣告死亡撤销对收养子女的影响。本条脱胎自《民通意见》第38条,但表述略有变化,较其第38条而言更为清晰。

本条规定,在理解上应当注意两点理解:

其一,宣告死亡撤销,原则上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对抗被宣告期间发生的子女收养关系。

这里,强调了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宣告死亡人的子女如果系被别人依法收养,则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加以否定这种收养效力。其中,“依法收养”是指《收养法》中有关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需依照《收养法》第26、27条处理。

其二,本条规定并不意味着被宣告死亡的人不可以以其他正当理由对抗宣告死亡期间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本身非常复杂,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和程序,所以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宣告死亡撤销后可以依据其他正当、合法理由挑战不正当、不合法的收养关系。

【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

(撰稿人: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