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管理责任
顾客购物摔伤残 超市有错应担责
经典案例
2005年8月2日上午,66岁的郭女士到某超市购物,被顾客通道中堆放的货物绊倒,造成右肱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超市工作人员当即将其送往医院并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2006年7月11日,郭女士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99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消费者被堆放物品绊倒,是被告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对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摔伤后致残,造成的精神伤害客观存在,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并酌定为5000元,要求后续治疗费用因未实际发生,法院不予支持。2006年10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赔偿原告33605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消费者因在超市里购物被堆放的货物绊倒致残,这显然是超市的管理工作没有做好,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对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超市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害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侵权责任法》第37条
储户取款摔骨折 银行赔偿两万多
经典案例
2004年6月,原告陈某到某银行的南闸储蓄所取款。该所大门内侧设置了两级台阶,台阶面与大厅铺地为同色地面砖。原告陈某因未注意门内有两级下行台阶,跨步踩空跌倒在店堂内,当即骨折,遂起诉要求被告某银行如东县支行赔偿各项损失。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储蓄所对外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应保证安全、可靠、无危险。由于该储蓄所大门安装了有色玻璃,从门外向里看逆光不清晰,紧靠门内设置了两级下行台阶,且首级台阶宽度较窄,所铺地砖与店堂内地砖颜色相同,在大门外又没有“当心台阶”等警示标志,常人稍不注意容易疏忽台阶而踩空,被告在其服务场所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跌倒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陈某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22351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银行储蓄所紧靠门内设置宽度较窄的台阶,而颜色与大厅地板相同,又没有警示标志,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陈某不慎踩空跌倒骨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陈某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侵权责任法》第37条
六旬老人坠床亡 养老院被判赔偿
经典案例
年逾六十的张大爷因行动不便入住养老院,却从床上坠落,不久后去世。老人的家属将养老院告上法庭,并索赔30万元。
法槌定音
2007年7月,北京一中院终审认定,养老院未尽基本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14万元。
法律解析
养老院作为老人养老的公共场所,应当对年老体弱的老人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老人的安全。而本案中年逾六十的张大爷却从床上坠落致亡,养老院理应对张大爷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法院支持了受害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侵权责任法》第37条
电梯停运伤业主 物业公司应赔偿
经典案例
2012年3月17日,原告乘坐的电梯突然停止运行,原告被困在电梯内,后发现电梯门虚掩,将电梯门扒开后,原告从电梯内跌落到第7层地面致伤,后经核实电梯停止的位置距第7层地面1.15米。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48天,请求法院判令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电力公司三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786.60元。
另查明,电梯停止运行是因为停电,该小区所处线路2012年3月17日9时30分至16时00分停电,该停电信息在围场电视台于3月14日、15日、16日播出3天。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公用电梯进行管理,应对小区业主正常使用公用电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已经通知了停电时间而电梯在运行中因停电突然停止运行,原告被阻在电梯内,扒开电梯门后跌落到第七层地面,导致多处受伤,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物业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际经济损失的30%)。被告开发商,其已将电梯交由物业公司管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电力分公司因设备检修停电已提前在电视台发出停电公告,已尽到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7月,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5211元,开发商和电力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公用电梯进行管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多处受伤,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37条
罪犯进入业主家 抢劫杀人物业赔
经典案例
2001年4月15日,两名罪犯携带尖刀等凶器,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某小区,以检修煤气管道为名,进入关某夫妇家进行抢劫,把他们的儿子杀害。因罪犯进入小区时该楼值班保安员没有盘查,小区的磁卡机、闭路电视、可视对讲系统损坏,致使罪犯轻易进入小区作案。悲痛欲绝的父母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2003年7月,北京市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物业部门与犯罪分子已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及违约责任,一审判决北京市望京实业总公司赔偿被害人亲属16万余元。
法律解析
保安的服务内容是负责小区规划红线内、业主门户以外的公共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保安费不是财产保险,也不是人身保险。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工作不是保镖,也不是保管工作。如果履行了保安义务仍无法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提供保安服务的一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损害后果本应由犯罪分子承担。但因罪犯进入小区时一是该值班保安没有履职盘查,二是小区的磁卡机、闭路电视、可视对讲系统损坏,致使罪犯轻易进入小区作案,已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
玻璃门撞伤顾客 无提示商场担责
经典案例
2005年4月8日,原告刘某与其母一同到位于北京怀柔区的某超市购物,由于超市将原来供顾客出入的玻璃门关闭,且该玻璃门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致使原告习惯性地进入超市时撞到了玻璃门。后原告被送往医院,面部缝了12针,并经诊断判定其面部将留有永久性疤痕。
法槌定音
2005年11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其原用于通行的玻璃门封闭后应粘贴明显的警示标志以防止危险的发生,但被告没有尽到此项注意义务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2045元,对原告的整容费和精神损失费不予认定。
法律解析
玻璃门是透明的,如果没有明显的标志,很容易撞伤顾客。本案中的北京隆鑫盛超市就是其中一例。因其玻璃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致原告刘某撞伤。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应对原告刘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5条,《侵权责任法》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