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押金的,应如何处罚?
案例分析
陈某是某造价公司的造价员。入职时,陈某与造价公司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了薪金待遇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签订合同的同时,公司称为防止公司员工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要向每位员工收取4000元的押金,劳动合同到期如双方不再续签的话自然会退还给员工。后造价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按时足额的给员工发放工资。陈某便提出辞职准备回老家发展。公司同意了陈某的辞职申请,但却认为陈某违反了劳动合同中五年期限的约定,不予退还押金。问,造价公司的行为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该公司收取陈某押金的行为已经违法,扣押押金不予退还的行为更为恶劣。对此,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公司退还陈某的押金,给予该公司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并要求其赔偿陈某为索要押金产生的损失。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深度解析
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管理,是保证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和有序进行的需要。但是,有一些用人单位以严格管理为由,采取收取风险抵押金、抵押物或扣押身份证等做法,变相限制了职工的人身自由,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应予制止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