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后拒绝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可以将其解聘吗?
案例分析
胡某是一名煤矿工人,从事该工作已近7年。2014年春节,胡某在外出拜访亲友时不幸发生车祸。该事故导致胡某的右腿粉碎性骨折,并住院治疗一个月。医疗期满后,胡某回到矿上,虽然病愈,但是因为其右腿受伤严重不能从事重劳动,所以原来的工作就无法做了。矿山领导考虑到胡某在矿上工作近7年,为矿上也作出了很大贡献,遂安排胡某在矿上食堂工作。然而胡某却认为食堂的工作虽然不累,但是事情又多又乱,不适合自己。因此,胡某不同意去食堂工作,要求矿领导给他安排其他的工作。矿领导提出如果胡某不服从工作安排,就解雇胡某。矿领导的做法合法吗?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应当及时回到工作岗位工作。但是一个人在患病或负伤以后,就算康复了,可能从体能、技能上来说已经不如以前,有的人就不能从事原工作,尤其是一些技术工、体力活,更是如此。当劳动者出现这样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劳动岗位的变更,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才能。胡某从事煤矿工作,属于技术工、体力活,他在非工负伤痊愈后,体能下降,不能从事井下工作,矿领导让其到食堂工作,就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的岗位变动。但是胡某却以食堂的事情又多又乱,不适合自己,拒绝从事该工作。对此,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矿上在胡某拒绝到食堂工作后,可以根据法律程序将其解聘,矿领导的做法是合法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深度解析
劳动者因自身的原因导致身体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权益的充分保障,也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