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吗?
现实困惑
2012年5月,小周到一家外贸公司工作,该公司正处于发展期,需要各方面的人才以增强公司的实力。小周到公司一个月后,感觉公司有发展前途,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等方面都很好,于是,小周打算让朋友小赵也来这发展。但是,小赵远在老家,需要一段时间才能交接完工作。小周怕夜长梦多,就和公司讲明了情况,在公司和小赵知情的情况下,小周替小赵签订了劳动合同,小赵非常感谢小周替自己抓住了机会。后来,小赵由于身体原因,迟迟不能来工作。小赵称,合同不是自己签的,是无效的。那么,代签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吗?
律师答疑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签字署名或盖章的形式来完成、确认。当事人的签字行为,是对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接受的表示。当然,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劳动者也可以书面的形式委托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小赵同意进入该公司,又因为在外地不能到场签订劳动合同,朋友小周代其签订劳动合同,小赵对小周表示感谢,没有提出异议,所以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后来,因小赵身体原因不能上岗工作,虽然其对合同提出了异议,但其异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概括性地说明了被代理人在何种情况下承担代理行为的责任。本人因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或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应视为对该行为的承认或者同意,这说明该行为是在当事人的同意下实施的,应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代理权的人擅自实施民事行为一经当事人追认,当事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有利于明晰各方的权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