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能否收取培训费?
现实困惑
2012年9月,张某进城务工。在进城之前,张某一直在当地从事家电销售工作,具有一定的销售经验。进城后张某到一家保险公司应聘保险推销员,该公司看了张某的简历,认为张某虽然具备销售经验,但是,并没有直接从事过保险行业的工作。为了尽快熟悉业务,张某需要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缴纳2000元培训费,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那么,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能否收取培训费?
律师答疑
我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由此可知,为员工提供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其费用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不能要求员工自己承担培训费用。根据《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退还劳动者。本案中,该保险公司要求张某缴纳2000元培训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张某可以不缴纳。此外该公司还不得以别的名目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如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更不能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启事、简章的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三、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招工后不能向职工提供正常工作岗位或不能保障职工其他各项劳动权利的应依法予以纠正;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用人单位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培训不仅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足发展。
《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这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招工就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