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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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入学时间】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注解

这是我国在法律上第一次明确了儿童6岁的入学年龄,目前除了一些边远地区和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之外,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实行儿童六周岁入学。少数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不适宜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比如患有传染性疾病等原因,导致其无法入学或者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可申请延缓入学或者休学,且必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入学地点】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注解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是政府的法定责任,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适应城镇化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上学的关系,努力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需求。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设置初中,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寨要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各地要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

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要通过增设农村客运班线及站点、增加班车班次、缩短发车间隔、设置学生专车等方式,满足学生的乘车需求。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学需要的,要组织提供校车服务。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采用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以及拼装车、报废车等车辆接送学生。

应用

2.什么是“免试就近入学”?

“免试”,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都必须依照本法及有关规定,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但艺术、体育、科技项目传统学校可以组织专项测试。

“就近入学”,原则上指户籍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少年都可以登记入学,并不是指到“离家最近”的学校就读,而是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公办学校的资源配置状况和义务教育适龄学生的分布和需求状况,合理规划和确定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范围和招生人数,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机会。

配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

第十三条【督促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配套

《教育法》第36、37条

第十四条【禁止招用适龄儿童、少年;专业训练组织实施义务教育】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注解

本条是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这里的“用人单位”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这里的“就业”,既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招聘的正式员工,还包括临时雇佣的短期工,只要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可。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进行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负有保障其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

配套

《劳动法》第15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