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1月14日)
第一条 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5枚的,属于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较轻”,以走私弹药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枚以上不满10枚,或者走私各种口径超过60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5枚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本条第2款规定的各种弹药,数量超过该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1枚以上的,属于刑法第151条第4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条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对走私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是否属于“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可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第三条 走私各种炮弹、手榴弹、枪榴弹的弹头、弹壳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5倍执行。
走私军用子弹、非军用子弹的弹头、弹壳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的关于走私军用子弹或者非军用子弹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5倍执行。
第四条 实施本解释第1条、第2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第1款第(三)项、第2款第(三)项、第3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相应情形的,按照该解释有关规定的处罚原则处理。
第五条 对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或者废物中藏匿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第350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第六条 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吨以上不满5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吨以上不满25吨的;
(三)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
(四)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数量,超过本解释第6条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达到了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后果特别严重的,属于刑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八条 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缴税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53条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既未经许可,又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应当按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虽经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超过部分以未经许可论。
第九条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参照本解释规定的有关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定罪数量标准和处罚原则处理。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走私固体废物犯罪的规定不再执行。
命题分析
1.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该款是《刑法修正案(七)》新修订的,修改后扩大了走私对象的范围,增加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2.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仅限于非法出口(境)的行为,而不包括进口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将境外的文物、贵重金属擅自带入国(边)境的,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4.对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或者废物中藏匿《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第350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5.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缴税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53条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既未经许可,又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应当按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另外注意,虽经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超过部分以未经许可论。
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该罪是数额犯,偷逃关税达到5万元以上方构成本罪。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此外应牢记《刑法》第154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两种特殊形式。
7.《刑法》第155条的规定。该条的规定通常被称为“间接走私”,所定的罪名以行为人收购的具体物品而定。(1)直接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的,是行为犯;直接收购其他货物、物品(不禁止进口)的,是结果犯,需达到数额较大。“直接收购”是指明知是走私进口的物品而予以收购。(2)《刑法》第155条第2项中,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是行为犯;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是结果犯,需达到数额较大,且无合法证明。
8.武装掩护走私的,按照所构成的本节之罪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所构成本节之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在我国刑法中,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时又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执法人员的检查,这种情况刑法一般规定数罪并罚。但是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被这三罪吸收,只是作为这三罪适用高一档法定刑的一个法定情节,而非数罪并罚。
9.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对象是武器、弹药,不包括仿真枪和管制刀具,走私仿真枪或管制刀具的,可以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理。走私假币罪的对象是假币,变造的货币不是本罪犯罪对象。
10.走私淫秽物品罪与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前者要求具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后者以牟利为目的,两者的主观目的有相同之处,其区别主要在侵害的法益。前者侵害的是国家的关税制度,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对于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
11.《刑法》156条规定的走私罪的共犯。
例题1: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3题)
A.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
B.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处
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答案:C A项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非以其共犯论处。B项构成拐卖妇女罪。《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C项正确。D项构成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例题2:甲利用到外国旅游的机会,为了自用,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了手枪1支、子弹60发,然后经过伪装将其寄回国内。后来甲得知乙欲抢劫银行,想得到一支枪,就与乙协商,以5000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乙使用。乙使用该手枪抢劫银行,随后被捉获。对甲的行为如何处理?()(2004年试卷二第17题)
A.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
B.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出租枪支罪并罚
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
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并罚
答案:C 本题旨在考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的区别
邮寄枪支、弹药成立犯罪,在时空条件上限于国内,跨国境邮寄枪支的,应定为走私武器、弹药罪,因此排除AB。非法出租枪支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枪支的人,甲无此特殊身份,所以排除D。
例题3: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二第11题)
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B.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
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
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A 根据《刑法》的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是目的犯,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甲在走私的时候并不知道是淫秽光盘,因此也就没有以此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不符合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构成,偷逃税款数额较大时,可以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论处,B选项认为乙走私弹头、弹壳的行为不构成走私弹药罪的说法是错误的;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可能同时包含运输、邮寄、存储等行为,因此,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非法运输、邮寄、存储枪支、弹药罪,但是走私行为并不能够必然包含入境后的出售行为,因此,走私武器、弹药入境后又出卖的,不属于吸收犯,出售行为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D选项认为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的说法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例题4:下列哪些行为构成走私罪?()(1997年试卷二第74题)
A.宋某入境时被海关人员查处随身携带伪造的货币3万美元
B.刘某听说王某走私进口了一批VCD影碟机,即以低价向其购买了50台在市场上销售
C.洪某系某独资企业的老板,因欠他人巨额债务,私自将免税购买的两辆进口轿车以市场价160万元充抵债务
D.周某邀集两个朋友携带非法购买的枪支,乘船到公海上接运走私物品
答案:AC 本题旨在考查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
A项中宋某的行为构成走私假币罪。B项中刘某的行为属于间接走私,但是没有满足逃税金额5万元以上的数额要求,因而不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C项中洪某的行为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两种特殊形式之一,且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因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D项中周某的行为发生在公海上,没有具体侵犯我国的海关监管制度,因而不能认定为走私犯罪。
例题5:黄某、王某二人从境外走私入境假币150余万元。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黄某、王某手持铁棍、匕首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携带假币逃走。对黄某、王某的行为应以哪些犯罪论处?()(2002年试卷二第47题)
A.走私假币罪 B.运输假币罪
C.故意伤害罪 D.妨害公务罪
答案:AC 本题旨在考查走私假币罪与运输假币罪的区别以及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竞合
走私假币是逃避海关监管,将假币从一国运至另一国,运输假币一般是在一国境内将假币从此地运至彼地,因此A正确,B错误。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妨害公务罪的暴力仅限于轻微暴力,如果暴力致国家工作人员重伤、死亡的,就超出了妨害公务罪的评价范围,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所以C正确,D错误。
例题6:对下列哪一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2006年试卷二第7题)
A.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B.在走私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
C.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
D.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
答案:A 依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
强化自测
1.许某与朋友闲聊中了解到贩卖走私的物品很赚钱。于是许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其表哥借15万元,只身前往厦门的一些地方,直接从当地走私人手中购买100台松下彩电,在两个月的时间里全部脱手,非法获利20万元。许某再次前往厦门收购走私彩电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抓获并移送司法机关。则许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不构成犯罪 B.非法经营罪
C.走私罪 D.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李某受雇于香港商人杨某,负责从香港走私进口商品的接货、重新包装、联系下家运走、向委托代理报关方交付有关费用等工作。2008年4月,李某接到杨某指示向佛山海关申报进口一个20尺货柜沥青时,佛山海关查验发现货柜沥青桶内夹藏大量光盘。经鉴定,其中有6000张光盘属于淫秽物品。走私盗版光盘经海关核税部门核定,偷逃税款人民币203830元。但是李某并不知道走私光盘中夹藏有淫秽光盘。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走私普通货物罪 B.走私淫秽物品罪
C.走私罪 D.不构成犯罪
3.下列行为构成走私犯罪的共犯的是:()
A.甲将明知是走私所得的款项存放在自己的账户内,以隐藏其犯罪所得
B.乙提供资金给他人进行走私,自己从中抽成
C.丙将不知道走私而来的物品运送出海关
D.丁与走私的人通谋,由丁将其公司的账户提供给走私人使用,以让资金转移
4.孙某从境外走私一批枪支、弹药入境,但没有找到买家。李某知道消息后,向孙某提出自己帮孙某出卖这批枪支、弹药。于是李某找到赵某,告诉赵某自己有个朋友现有一批枪支,价格十分便宜。赵某经李某介绍,从孙某处以5000元购买一只手枪、50发子弹。则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走私武器、弹药罪
B.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C.数罪并罚
D.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讲 1.D。本题旨在考查间接走私
《刑法》第155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本题的情形属于上述法条(一)中的第二种情形,即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罚,所以答案为D。
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有四种行为方式:(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第(5)种情形包括:①非法买卖外汇。②非法经营出版物。③非法经营电信业务。④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⑤非法经营互联网业务。⑥非法经营彩票。⑦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因此B错误。
走私罪是类罪名,不是具体的罪名,所以C错误。
2.A。本题旨在考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区别
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对走私的物品性质有所认识,即认识到走私的是淫秽物品。如果没有认识到走私的是淫秽物品,则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这种情形和不知包内是枪而予以盗窃,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盗窃枪支罪的情形相似。因此答案为A。
3.BD。本题旨在考查走私罪的共犯和洗钱罪
《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因此BD正确,应选。第191条规定,明知是走私犯罪,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以下情形的,构成洗钱罪:(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所以A项构成洗钱罪。这里应注意洗钱罪与走私罪的行为竞合问题,事前通谋的是走私罪,事后掩饰、隐瞒的是洗钱罪。
4.B。本题旨在考查间接走私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间接走私”的第一种情形要求直接向走私人收购非法进口的物品,而赵某是通过李某向走私人孙某买枪,所以赵某不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AC错误。赵某购买枪支,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因此D错误,B正确。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命题分析
1.虚报注册资本金额是指超过实际资本部分的金额。
2.虚报注册资本设立公司进行合同诈骗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3.本罪的欺骗对象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但其侵害的并非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利益,而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例题:甲、乙二人出资10万元,同时通过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商业零售发票,虚填商品实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骗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60万元注册资本取得“XX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甲、乙又合谋将上述10万元资本金转移用于注册另一公司。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2005年试卷二第9题)
A.虚报注册资本罪
B.虚假出资罪
C.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
D.虚假出资罪与抽逃出资罪
答案:C 按照《刑法》第158、159条的规定,甲、乙虚假出资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应数罪并罚。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命题分析
本罪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命题分析
1.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
2.本罪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3.本罪采取单罚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命题分析
1.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
2.本罪采取单罚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命题分析
1.本罪的行为方式。
2.本罪与妨害清算罪的区别。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进入清算程序。妨害清算罪是进入清算程序后的妨害清算行为,虚假破产罪是进入破产程序前转移、处分财产的行为。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即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命题分析
1.本罪与受贿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本罪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无论索取财物或收受财物,均要求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且达到数额较大。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的,只要求利用职务便利,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既要求利用职务便利,也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2.第163条第3款规定的行为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第4条、第5条、第8条、第11条的规定。
例题1:……
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
……
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年试卷二第87题)
A.甲将2万元真币送给赵某,构成行贿罪
B.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不构成诈骗罪
C.赵某收受甲的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D.赵某被甲欺骗而订立合同,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答案:BC A项,题干信息未交待赵某所在单位为国有单位,其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应理解为非国有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B项,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使用,构成使用假币罪。C项,赵某非法收受甲财物,为甲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达到5000元以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项,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是身份犯,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失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赵某不具有此身份。综上,BC项当选。例题2:甲系某股份制电力公司所属某供电所抄表组抄表员。在一次抄表时,甲与某金属加工厂承包人乙合谋少记载该加工厂用电量,并将电表上的数字回拨,使加工厂少交3万元电费。事后甲从乙处索取好处费1万元。关于甲的行为触犯的罪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四川试卷二第62题)
A.贪污罪 B.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C.盗窃罪 D.诈骗罪
答案:B 本题中甲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便利为乙谋取利益,并向乙索取贿赂,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答案为B。
强化自测
练 梅某本是某保险公司分公司的一位负责人。2008年9月,一家轮船公司的轮船出现了保险事故,该公司工作人员为谋取更高的保险赔偿,向负责该轮船保险评估的梅某送去现金4万元,希望梅某予以照顾。梅某收下钱,但是害怕出事,没有按照该公司的要求做。则梅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A.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B.受贿罪
C.滥用职权罪
D.不构成犯罪
讲 D。本题旨在考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和行为方式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是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梅某虽然收取他人财物,但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A项错误,D项正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B、C错误。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命题分析
与行贿罪的区别:(1)行为对象不同。本罪是一般人员,行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而不论受贿人是否为其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行贿罪则区分索取财物与收受财物,索取财物的行贿,获得不正当利益方构成行贿罪,收受财物的行贿不要求获得不正当利益。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命题分析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2.本罪是数额犯,行为方式是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例题: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2005年试卷二第58题)
A.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经理
B.国有公司的董事
C.国有企业的经理
D.国有公司控股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答案:BC 依据《刑法》第165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命题分析
1.本罪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本罪的3种行为方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联规定